犬類是人類的忠誠的伙伴。而近幾年來,隨著養犬人數的增加,不斷出現的涉犬糾紛讓不少人感到“鬧心”。管理好自己飼養的犬只,不只是防止飼犬丟失,更能防止對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害。
案情回顧
2023年4月,家住銀川市興慶區的常女士在收到快遞短信后,前往快遞驛站取快遞。在達到快遞驛站門口前,卻遭遇被門口拴養犬只攀咬、躲避不及而摔傷的“驚魂一刻”。后常女士前往醫院就診,花費了萬余元診療費,后常女士向快遞驛站索要賠償無果后訴至興慶法院。
判決結果
案件審理過程中,在法官的主持調解下,某快遞(寧夏)有限公司寧夏公司及興慶分公司在與快遞驛站經營者周某協商后主動承擔責任,賠償了常女士醫療費及其他損失,最終案件得以圓滿解決。
法官說法
本案中,快遞驛站在管理犬只過程中,雖然拴有束狗繩,但該區域屬于公共場所,將犬只拴于快遞站門口,對出入快遞站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造成安全威脅,存在疏于管理的過錯。且常女士自身不存在明顯過錯,故犬只的管理人應對常女士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飼養人在飼養寵物過程中必須盡到看管責任,否則極易發生侵權風險,對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人身和財產損失。至于被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則需綜合考慮動物本身的危險性、被侵權人行為本身招致危險的可能性以及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是否履行監管責任等。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來源:興慶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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