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60歲退休后被原公司返聘,四年間勤勤懇懇,甚至經常主動加班。當他拿著加班記錄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時,法院卻駁回了他的訴求:“返聘關系非勞動關系,無權主張勞動法權益。”這樣“啞巴吃黃連”的困境,根源就在一紙返聘合同沒簽明白。
一、身份定性:兩類退休返聘,法律待遇天壤之別
1. 已領養老金人員:明確屬于勞務關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時,法院按勞務關系處理。這意味著:
單位無需為其繳納社保(因已享受養老待遇)
雙方權利義務由《民法典》調整,不再適用《勞動合同法》
2. 達退休年齡未領養老金者:各地裁判“打架”
這是糾紛高發區!因政策差異,此類人員可能被認定為:
勞動關系(如山東部分判例)
勞務關系(北京、浙江等地明確按此處理)
特殊勞動關系(江蘇規定:支持勞動報酬、工時保護,但不支付二倍工資、經濟補償金等)
實務對策:企業招人前務必查詢當地最新司法文件!例如:
北京高院規定:達到退休年齡一律按勞務關系處理
江蘇紀要:支持基本勞動保護,但不承擔社保待遇責任
觀點
仍屬勞動關系
最高法規定僅明確“領養老金者”屬勞務關系,未領取者應例外。
山東(曾有判例支持)
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可能享有勞動報酬、工時休假、社保(視地方)、經濟補償等權益。
屬勞務關系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勞動者達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
北京:《會議紀要(二)》(2014)
浙江:《解答(二)》(2014)
廣東:(實踐中傾向,舊文件已廢止)
不適用勞動法主要保護。工傷賠償可能受限(浙江例外:若單位繳了工傷保險,仍可主張待遇)。
特殊勞動關系
折中處理:具備部分勞動關系特征,但非完全適用。
江蘇:《疑難問題研討會紀要》(2017)
支持: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時休假等基本勞動條件。
不支持:無固定期限合同、二倍工資、經濟補償金、社保待遇(特定工傷除外)。
二、合同簽訂:三招避開90%的雷區
1. 名稱別碰“勞動”二字
務必命名為《退休返聘協議》或《勞務合同》,開篇載明:“依據《民法典》合同編訂立”。避免使用“勞動合同”“員工”等表述。
→ 作用:從形式上切斷勞動關系聯想,降低雙倍工資賠償風險
2. 核心條款要“刺刀見紅”
身份確認:要求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并手寫“本件與原件一致”,寫明實際年齡及養老待遇狀態
報酬打包:約定“每月XX元已包含可能超時工作、節假日勞動等全部補償”,堵住加班費索賠
解約自由:明確“甲方提前30日通知可無條件解除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免責聲明:添加“乙方已知曉不享受帶薪年假、醫療期、工傷待遇等勞動法保障”
3. 工傷賠償:企業最易爆的雷
66歲的王阿姨被商場返聘為保潔,拖地滑倒致骨折。法院判決:不構成工傷,但單位需按《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承擔醫療費、護理費等。
對策:
購買雇主責任險(年費約千元可覆蓋百萬賠償)
協議中約定:“如工作中受傷,按《民法典》第1179條賠償,最高不超過XX萬元”
三、企業必補:兩劑“后悔藥”防身
1. 知識產權歸屬
返聘工程師老張開發的專利被競爭公司高價買走?合同中必須寫明:
“工作成果知識產權(除人身權外)歸甲方所有,乙方離職后仍承擔保密義務”
2. 引入第三方擔保
對核心崗位返聘人員(如總工程師),可要求其親屬作為丙方簽署協議,承諾:
協助收回辦公物品
監督競業限制履行
承擔泄密連帶責任
總結:無論您是企業還是返聘職員,落筆前務必確認三點:一查養老金狀態,二問本地規定,三核核心條款。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6號) 第三十二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北京市高院、勞動仲裁委《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二)》(2014)
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勞動仲裁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二)》(2014)
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疑難問題研討會紀要》(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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