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員工辦理入職即為勞動關系建立的“入口”,而各種各樣的勞資糾紛,往往從入職時便已經開始產生了。尤其是一些中小企業因缺失勞動用工規范管理,忽視風險防范,在“入口”處便早早埋下了勞資糾紛隱患。實踐中,如何確保用人單位能錄用到企業真正需要的人才,如何實現對求職造假者及時進行“打假”,如何真正保障好招聘質量和用工水準,絕非易事。
可喜的是,當前對求職者入職管理工作已引起越來越多用人單位的重視,為把好“入口”關,用人單位主要通過以下三種手段:一是入職審查;二是要求入職者填寫《入職登記表》;三是組織入職體檢。這些手段無疑為及時消除用工隱患、保障用工質量,規避用工風險發揮了重要作用。本文我們探討入職審查。
求職者入職前,受限于用人單位與求職者勞動關系尚未建立,求職者在投遞簡歷及面試階段往往不會提交上家單位的《離職證明》,也往往不會填寫或講述有關個人更為詳細的信息,用人單位即便想提前介入調查,從客觀上也往往無法充分實現。鑒于此,多數用人單位在招聘過程中往往只是對求職者簡歷進行必要的基礎審查,更為細致的審查均放到入職審查里面。
故,一旦入職審查不到位,便難以對求職造假者及時進行“打假”,不但無法保障招聘質量和水準,而且增加了用工風險。
1.身份審查。這是最基礎的審查。
《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顯然,對入職者進行身份審查,是用人單位確保合法用工的必要手段。
2.勝任崗位工作的綜合審查。
綜合審查通常圍繞求職者的學歷、經驗、工作年限、技能、資格、履歷等條件,用人單位應注重從細節入手,借助于國家開放的對學歷、證書等的查詢窗口等,及時查證。
3.入職者原用人單位《離職證明》。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因此,用人單位應主動要求入職者提供其與原用人單位之間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進行形式審查。必要時,還可派人直接前往或函詢入職者原用人單位,查證有關事實。
4.工作年限。
《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制定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對此予以更為詳盡的貫徹和落實,并按勞動者工作年限的不同規定了5至15天不等的年休假。
該休假權利既關乎勞動者權益保障,也關乎用人單位的管理和生產經營活動。用人單位應結合入職者的個人陳述、年齡、學歷、社保參保情況等情況進行審查。
5.社保參保情況。
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二條、第五十八條等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得私自協商不交或緩交。
審查入職者的社保參保情況,一來可以佐證其工作年限是否屬實,二來可以查證其是否與原用人單位是否真正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避免給用人單位引發賠償責任。
6.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審查。
對于用人單位高級管理或技術人才崗位,在求職者入職時,用人單位還應側重詢問其是否與原用人單位簽訂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以及求職者在擬入職崗位工作是否涉嫌違反前述協議,必要時可讓入職者前述承諾書,對因此可能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7.特殊崗位的延伸審查。
對于用人單位的某些特殊崗位,如財務人員和庫房管理人員等,其工作職責涉及單位錢款和財物,如果不及時審查該崗位求職者的信用信息,將面臨很大的安全隱患。實操中,用人單位既可以要求求職者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還可以通過登錄諸如最高人民法院官網,在全國法院被執行人信息綜合查詢版塊,輸入求職者姓名和身份證號碼后即可查詢到其在全國法院的涉執行信息以及是否失信或被限制高消費的信息。
1.將入職審查工作前移。
在向求職者發送錄用通知書之前,便提前圍繞求職者提交的身份信息、學歷信息、技能、資格信息等開展調查核實,并以辦理入職為視角,可以要求求職者補充提交相關資料和信息,用人單位審查確認無誤并在綜合考評滿意的基礎上,再向有關求職者發送錄用通知書。
2.注重所審查的資料和信息皆由求職者簽字確認。
對于納入用人單位審查范圍的由求職者提供的信息和資料,用人單位應注重首先由求職者簽字確認,留檔備查。避免日后“打假”時,因求職者否認其真實性并強調非自己提供,陷用人單位于被動地位。實操中,對于復印件,用人單位可要求求職者在其上簽字并注明日期;如為其他信息,可將之歸納后打印出來,讓求職者簽字確認。
3.注重審查范圍的全面性和細致性。
入職審查時,往往是圍繞求職者提交的全部資料和信息進行綜合審查,工作量很大,涉及面很廣,用人單位應注重審查的全面性和圍繞重要內容的細致性,有條件的可以將審查工作分類分階段進行,做到步驟分明、措施得當、繁簡有序、粗中有細。
王成律師,北京華資律師事務所民商事專業委員會主任,2007年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碩士,北京法院前法官,資深執業律師。
基于學識和經驗,王成律師側重于三大法律服務領域,一是公司常年法律顧問服務,曾經和正在服務的企業包括房地產開發公司、貿易公司、熱力公司、物業公司、農業科技公司等多種類型,在勞動人力資源管理和公司治理方面具有豐富經驗,在合同起草和修改時具有全局性和體系化視野,擅長法律風險把控。二是經濟糾紛事務代理,涵蓋合同糾紛和公司糾紛,如借款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股權糾紛、租賃合同糾紛、買賣合同糾紛等等。三是家事糾紛代理,涵蓋離婚糾紛、離婚后財產分割、家析產糾紛、繼承糾紛等等。
▌專業領域
民營企業法律顧問、征拆糾紛、勞動爭議、合同糾紛、家事糾紛
▌執業領域
王成律師主要執業領域為民營企業常年法律顧問事務和行政征拆事務,同時代理相關民商事糾紛和行政征拆糾紛處理。
王成律師曾參與辦理過各類糾紛案件1500余件,涵蓋公司糾紛、物權糾紛、合同糾紛、行政征收糾紛、侵權糾紛、家事糾紛等,擁有較為豐富的糾紛處理經驗。
在執業期間,王成律師通過專業的業務能力和認真、勤勉的工作作風,為顧問單位和委托人挽回經濟損失上億元;深入參與顧問單位內部管理體系,在勞動規章制度制訂、公司治理體系等上建言獻策,分別發揮了主導或積極作用,受到了顧問單位的廣泛好評,贏得了客戶彌足珍貴的信任;在代理訴訟事務中,高度認真負責,對涉案業務精于專業研究和案例搜索,預判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和訴訟結果,努力守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工作經歷
王成律師曾先后在司法局和人民法院工作,歷任司法宣傳員和助理審判員;從事律師工作后,王成律師著重為民營企業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并代理相關民商事糾紛案件和行政征拆糾紛案件。目前,為業務發展需要,王成律師主要從事行政征拆糾紛案件代理及其相關配套服務。
▌社會職位
社會兼職包括:中國政法大學冤假錯案研究中心研究員,華北電力大學法律碩士實踐導師,北海國際仲裁院仲裁員,北京多元調解發展促進會調解員。
▌代表性案例
▌廣漢某水泥公司與四川某建公司、沈陽某機械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安徽某勞務分包公司與海南某建公司勞務分包合同糾紛執行案;
▌韓某與劉某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
▌謝某與陳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蔡某與王某股權轉讓糾紛案;
▌張某與陳某股東出資糾紛案;
▌王某與楊某股東知情權糾紛案;
▌王某與王某某等分家析產糾紛案;
▌張某與謝某離婚糾紛案;
▌劉某與韓某離婚后財產糾紛案;
▌趙某與趙某某繼承糾紛案;
▌崔某與某科技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
▌楊某與某文化公司經濟補償金糾紛案;
▌洛某與某開發公司競業限制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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