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趕時間的人”,可外賣騎手的身份卻也有所不同:有的為“眾包騎手”,可自主接單,僅在夜宵時段隨心所欲地配送;有的為“優選騎手”,則必須接受平臺派送指令,沒有商量余地,收入也由平臺工資和訂單配送費構成,不同類型的騎手深陷“身份認定”困局。近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優選騎手”與某外賣平臺合作商的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作出二審判決。
“優選騎手”受傷,告了平臺合作商
2021年6月,有一份日常工作的小陽(化名)出于多賺一份錢的考慮,注冊成為某外賣平臺“眾包騎手”,閑暇時騎著電動車穿梭于大街小巷,每天隨自己的時間決定跑幾單,大概能賺幾十塊錢,“很自由,想接單就接單,不想干就不干?!?/p>
就這樣過了一年,2022年7月,小陽辭去正式工作,加入平臺合作商的“優選計劃”,成為一名“優選騎手”。日收入漲到300余元,代價是手機里多了幾個打卡群,每天被各種數據指標追著跑:高峰期至少完成5單、請假至少提前1周報備、各項考核指標必須達標……
不幸的是,成為“優選騎手”不到1個月,小陽在送餐途中遭遇車禍導致骨折,構成九級傷殘。平臺合作商為其申請了職業傷害認定。但領到5萬余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后,小陽卻高興不起來:“要打卡、有考核,這不就是正兒八經地上班嘛,為什么不能算是工傷?”再一打聽,如果認定工傷,自己至少能拿到10余萬元的賠償。
小陽認為,平臺合作商未申報工傷屬于侵權,于是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勞動關系。仲裁未獲支持,他又訴至法院,獲得一審判決支持后,平臺合作商不服又提起上訴。
勞動關系如何認定
二審期間,蘇州中院首先對不同騎手之間的區別予以查明:眾包騎手和優選騎手在注冊方式、派單方式、管理方式以及薪資構成及結算上都存在明顯差異:比如,平臺向眾包騎手派單,眾包騎手可選擇接單或不接單,一經確認接單,即應如約完整履行,薪酬結算也根據配送完成情況計算;優選騎手必須先加入“優選計劃”,短期不能隨意退出,對平臺派單騎手不可無故拒絕,相關管理考核也非常嚴格,一旦未能完成計劃要求,就會恢復為眾包騎手……
法官審理認為,勞動者主張與平臺企業或者平臺用工合作企業存在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用工事實,綜合考慮勞動者對工作時間及工作量的自主決定程度、勞動過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勞動者是否需要遵守有關工作規則、算法規則、勞動紀律和獎懲辦法、勞動者工作的持續性、勞動者能否決定或者改變交易價格等因素,依法作出相應認定。對于存在用工事實,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的,應當依法認定存在勞動關系。
法官認為,就本案而言,平臺用工合作企業對小陽形成支配性勞動管理。結合小陽與優選騎手隊長的微信聊天記錄分析,加入“優選計劃”后,小陽接受隊長的日常工作管理,包括排班調休,以及隊長根據優選計劃介紹及申請要求,對小陽在線時長、高峰期在線時長、配送訂單數量、準時率、完成率等均有明確要求,隊長的上述行為屬于代表案涉公司履行職務行為,其管理行為的法律后果應當由用人公司承擔。
二審:管理具有明顯支配性,勞動關系成立
法官認為,上述管理事實足以體現小陽在提供勞動過程中,對于是否接單、何時接單、接單內容并無實質自主決定權,日常工作接受公司的管理指揮與支配約束,雙方之間具有明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且上述公司對小陽的管理具有明顯支配性特征。
法官認為,結合小陽提供勞動后所獲報酬的來源分析,具有依賴性特征。其薪資報酬由案涉站點負責核算,不僅包含按單計酬,還包含其他組成項目,由此反映出案涉公司對小陽的工作情況存在相應考核,并據此與其實際結算薪資報酬。因此,小陽作為優選騎手,其提供的勞動與其所獲薪資報酬息息相關,提供勞動后所獲勞動報酬亦來源于案涉公司,且構成其主要收入來源,小陽對案涉公司的經濟依賴程度高。
綜上,法官認定,案涉平臺合作公司對小陽形成支配性勞動管理,且小陽就所提供勞動對用人公司具有明顯的經濟依賴屬性,符合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于是判決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小陽也于本案生效后表示,其在勞動關系確認后,將向人社部門申請撤銷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職業傷害認定,重新按照工傷申報流程進行工傷認定以及工傷等級鑒定。
【觀察思考】
應賦予新業態從業者救濟選擇權
關于本案二審的另一個爭議焦點,即小陽在確認新就業形態職業傷害后能否再主張確認勞動關系并申報工傷?法院認為,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職業傷害的確認,是為了保障遭受職業傷害的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加強職業傷害預防,分散平臺企業的職業傷害風險;工傷的確認,則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
實踐中,平臺企業為通過平臺注冊并接單,以平臺名義提供出行、外賣、即時配送和同城貨運等勞動并獲得報酬或者收入的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繳納職業傷害保障費,上述平臺全員參保模式,系以平臺訂單總量作為依據,而非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個體依據法律關系參保,由此可能產生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申請職業傷害確認和工傷認定發生競合的情形。
當出現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申請職業傷害確認和工傷認定發生競合的情形時,應當賦予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救濟選擇權。本案中,小陽雖經申報被確認為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但不足以據此認定其無權再訴請確認其與案涉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進而申請工傷認定。
也就是說,在申請職業傷害確認和工傷認定發生競合時,如平臺企業、平臺用工企業對勞動者形成支配性勞動管理,雙方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則應當堅持事實優先原則,賦予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選擇職業傷害保障救濟或工傷保險救濟的選擇權,但基于同一事故傷害最終不得同時享受工傷待遇和職業傷害保障待遇。(沈軍芳 孫丹丹 艾家靜)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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