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樂山同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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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0日上午10點左右,高速公安四分局十大隊民警按照統一部署,在沐川收費站開展勤務工作,一輛川L號牌新能源白色小型轎車緩緩駛入檢查區域。
民警在對駕駛員和車輛信息進行檢查時,聞到駕駛員陳某身上有淡淡的酒味,隨后,民警利用呼氣式酒精測試儀,對其進行了酒精檢測。
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顯示,駕駛員陳某體內酒精含量達到64mg/100ml,屬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民警進一步核查陳某信息時還發現,陳某于2020年在成都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處罰過,此次屬于二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面對民警的詢問,陳某坦言,6月9日晚上在樂山與朋友喝酒至次日凌晨,以為睡了一覺酒精已經代謝,便開車前往沐川準備參加朋友的婚禮,不料被查出酒駕。
民警對陳某進行了嚴厲批評教育,并當場開具強制措施憑證,依法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及機動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陳某被要求在15日內到高速公安四分局十大隊接受處理。
提醒駕駛員朋友,酒精會嚴重影響駕駛員的判斷力、反應速度和操控能力,增加交通事故發生概率。酒精代謝速度受飲酒量、體質等因素影響,即使經過整夜休息,體內仍可能殘留酒精,若飲酒后晨起仍有頭暈、乏力等不適,務必推遲駕車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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