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據市場監管總局指定管轄,天津市市場監管委依法對自然人郭某某組織津藥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仙琚制藥股份有限公司、江蘇聯環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國康瑞金制藥有限公司達成并實施價格壟斷協議作出行政處罰,罰沒款合計3.62億元,并對達成壟斷協議負有個人責任的人員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6月14日央視新聞客戶端)
從市場競爭角度看,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石,而這4家藥企組建“價格聯盟”的行為,無疑是對這一基石的公然破壞。它們通過協同行動,停止供貨造成市場供應緊張,進而抬高價格,完全無視市場規律和其他競爭對手的權益。這4家藥企利用壟斷協議排除、限制市場競爭,阻礙了行業的健康發展。
從消費者權益層面而言,藥品是特殊商品,關乎患者的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地塞米松磷酸鈉原料藥作為生產相關制劑的關鍵原材料,其價格上漲直接傳導至下游制劑,增加了患者的用藥成本。對于普通患者家庭來說,醫藥費用本就是沉重負擔,藥企的這種哄抬藥價行為,無疑是雪上加霜。尤其是那些長期依賴相關藥品治療的患者,可能會因藥價過高而面臨斷藥風險,甚至危及生命。這些藥企卻為了一己私利哄抬藥價,置公共利益于不顧,實在是令人不齒。
從法律和社會責任角度審視,企業在追求經濟利益的同時,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履行社會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明確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變更商品價格的壟斷協議,這4家藥企的行為顯然已觸犯法律紅線。它們為了短期利益,不惜以身試法,嚴重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和權威性。企業作為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應承擔起保障產品供應、穩定價格、促進社會發展的責任,但這4家藥企卻背道而馳,將“逐利”變成了“逐惡”,喪失了基本的企業良心和社會責任感。
此次處罰雖然大快人心,但我們更應思考如何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一方面,監管部門要持續加強監管力度,完善監管機制,對醫藥領域的壟斷行為保持“零容忍”的高壓態勢,不僅要加大經濟處罰力度,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提高違法成本;另一方面,企業自身要增強法律意識和社會責任感,樹立正確的經營理念,通過合法合規的方式參與市場競爭,為社會創造價值。同時,要進一步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和誠信體系,共同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
4家藥企聯手搞“價格聯盟”停止供藥逼市場漲價,不只是良心壞了。希望3.62億的罰單能成為一記警鐘,讓所有企業都明白:任何企圖通過不正當手段謀取暴利的行為,最終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和社會的唾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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