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新聞6月15日消息,2024年10月12日13時30分許,山東省濰坊市壽光市濰坊金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生中毒事故,共造成7人死亡、4人受傷。
山東省應急管理廳官網近日公布調查報告,經調查認定,該事故是一起因企業未落實有限空間作業風險管控措施,違章指揮、違規作業和盲目施救,地方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履職不到位而導致的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報告顯示,金石公司實際控制人等5人已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壽光市羊口鎮黨委委員、副鎮長等21人被建議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和組織處理。
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1.硫化氫產生并積聚。事發3號漿池兩層覆膜編織布之間殘存的玉米漿液混入了地下水等其他物質,玉米漿液中的蛋白質和亞硫酸鹽長期在厭氧條件下存放,腐敗發酵產生并在夾層鼓包內積聚了大量硫化氫氣體。
2.作業人員違規作業以及救援人員盲目施救。現場作業人員在未進行通風、檢測,未佩戴安全防護裝備的情況下,違規進入漿池底部開展抽漿作業,作業過程中硫化氫有毒有害氣體逸出并擴散,作業人員吸入后中毒暈倒。救援人員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盲目施救時相繼中毒,造成傷亡人數擴大。
對事故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責任人員(2人)
1.李繼光,金石公司生產車間主任,違章組織有限空間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刑事責任。
2.王令濤,金石公司生產班組長,違規進行有限空間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刑事責任。
(二)已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人員(5人)
1.孫學國,中共黨員,金石公司實際控制人,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2024年10月12日,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壽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王棟,金石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負責公司日常管理,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2024年10月12日,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壽光市公安局監視居住。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陳紅軍,金石公司安全員,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2024年10月16日,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壽光市公安局監視居住。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4.郭小麗,金石公司兼職安全員,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2024年10月15日,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壽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5.王俊芹,金石公司監事,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2024年10月15日,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壽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上人員是中共黨員的,建議由相關紀檢監察機關加強與司法機關的溝通協調,在具備作出黨紀處分條件后,及時作出處理。對其他人員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獨立開展調查。
(三)建議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和組織處理人員(21人)
壽光市羊口鎮黨委、政府(7人)
1.陳濤,中共黨員,壽光市羊口鎮黨委委員、副鎮長。2022年2月至2024年6月任壽光市羊口鎮副鎮長,期間負責羊口鎮先進制造業園區工作。在發現金石公司存在的違法建設行為后,僅口頭要求停止建設而未跟蹤落實[37],放任違法行為長期存在。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2.王文龍,中共黨員,壽光市港產城融合發展服務中心招商和項目服務科副科長(副科級),負責羊口鎮先進制造業園區工作。履行園區日常協調、檢查和問題整改工作職責不到位,未發現并制止園區內金石公司存在的違法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3.王靜,中共黨員,壽光市羊口鎮副鎮長,協助分管安全生產、生態環境工作。履行監管職責不到位,對金石公司存在的違法行為整治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4.吳廣林,中共黨員,壽光市港產城融合發展服務中心招商和項目服務科科長(正科級),2021年12月至2024年6月30日分管羊口鎮自然資源規劃管理工作。履行規劃建設管理職責不到位,未及時發現金石公司擅自建設玉米漿池的違法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5.董彬,中共黨員,壽光市羊口鎮黨委副書記,分管羊口鎮先進制造業園區和安全生產、生態環境工作。履行監管職責不到位,未認真督促分管部門對金石公司的監督管理,對金石公司存在的違法建設、違規作業等問題失管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6.國琳,中共黨員,壽光市羊口鎮黨委副書記、鎮長、四級調研員。履行屬地監管第一責任人職責不到位,對轄區內的安全生產、生態環境、規劃建設等工作落實不到位問題失管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對其誡勉處理。
7.張文杰,中共黨員,壽光市羊口鎮黨委書記、四級調研員。履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不到位,對轄區內的安全生產、生態環境、規劃建設等工作落實不到位問題失管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
壽光市農業農村局(6人)
8.李群杰,壽光市羊口鎮畜牧獸醫工作站站長。未認真履行飼料行業企業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對轄區內未取得飼料生產許可證的生產企業監督檢查不到位,對金石公司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失管。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建議給予其政務降級處分,由壽光市農業農村局按程序免去其現任職務。
9.劉西萍,中共黨員,壽光市畜牧業發展中心獸藥飼料科科長,負責轄區飼料、飼料添加劑等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未認真履行飼料行業企業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對轄區內未取得飼料生產許可證的生產企業底數不清,對金石公司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失管漏管。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建議給予其政務記大過處分。
10.李法增,中共黨員,壽光市畜牧業發展中心黨總支副書記、副主任,主持中心工作,負責鎮街畜牧獸醫管理站工作。對獸藥飼料科和羊口鎮畜牧獸醫工作站履行飼料行業安全生產主管和直接監管職責不到位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11.祖金寶,中共黨員,壽光市農業農村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農業綜合執法大隊大隊長,分管壽光市畜牧業發展中心,負責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對監管行業范圍認識有偏差,未有效督促畜牧業發展中心和羊口鎮畜牧獸醫工作站履行監管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12.楊曉東,中共黨員,壽光市農業農村局黨組成員、副局長,2024年10月7日前分管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指導、協調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和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專項整治行動不細致、不全面。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13.尹愛軍,中共黨員,壽光市農業農村局黨組書記、局長,一級主任科員。對監管行業范圍認識有偏差,未有效指導督促本部門嚴格履行飼料行業安全生產主管和直接監管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濰坊市生態環境局壽光分局(3人)
14.郭廣軒,中共黨員,濰坊市壽光生態環境監控中心助理工程師、濰坊市生態環境局壽光分局羊口鎮環境保護所所長。對轄區內違反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查處不力,未發現并制止金石公司擅自建設3號玉米漿池等違法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建議給予其政務降級處分,由濰坊市生態環境局壽光分局按程序免去其現任職務。
15.吳德光,中共黨員,濰坊市生態環境局壽光分局黨組成員、濰坊市壽光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大隊大隊長。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工作不到位,對羊口鎮環境保護所查處金石公司違法行為不力失管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16.丁培亮,中共黨員,濰坊市生態環境局壽光分局黨組書記、局長,一級主任科員。未有效指導督促本部門嚴格履行生態環境監管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壽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3人)
17.滑偉,壽光市土地儲備中心規劃核實服務科科長。履行建設工程規劃日常監管職責不到位,對羊口鎮政府開展建設項目放權事項工作指導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建議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18.孫建國,中共黨員,壽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壽光市規劃編制研究中心主任。對分管科室履行建設工程規劃日常監管職責不到位問題失管失察,對羊口鎮政府開展建設項目放權事項工作督促指導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對其誡勉處理。
19.李偉東,中共黨員,壽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黨組書記、局長、四級調研員。未有效指導督促本部門嚴格履行建設工程規劃日常監管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
壽光市委、市政府(2人)
20.朱永紅,中共黨員,壽光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分管農業農村工作。未認真落實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農業農村局履行飼料行業安全生產主管和直接監管職責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21.李增國,中共黨員,壽光市委常委、副市長,分管自然資源和規劃工作。未認真落實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履行建設工程規劃日常監管職責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
(四)行政處罰建議
金石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項[38]和《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應急管理部令第14號)第十五條第三項[39]的規定,建議由壽光市應急管理局對其處1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其他建議
責成壽光市羊口鎮黨委、政府,壽光市農業農村局、濰坊市生態環境局壽光分局、壽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向壽光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責成壽光市委、市政府向濰坊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來源:央視新聞、山東省應急管理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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