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機動車駕駛證
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
一些考生反復難以過關
不法分子看準“商機”
以"包過"為名
組織考試作弊并從中非法牟利
“包過”作弊
近年來,熊某通過網絡、教練、親朋介紹等方式散布機動車駕駛證理論考試(機動車駕駛證考試科目一、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包過”的信息,組織26名學員參與考試作弊,從中獲利2萬余元。
車管所考試中隊民警在機動車駕駛證理論考試巡考中查獲考生作弊,查獲考試作弊工具3套,經鑒定為竊聽專用器材,隨即將案件移送轄區公安分局偵辦。
組織犯罪
熊某與錢某共謀,由錢某提供電子作弊設備5套,傳授穿戴設備方法,并由錢某聯系劉某和張某通過輸入設備代碼、登錄遠程作弊軟件幫助作弊考生作弊。
其間劉某、張某分別向瀘州作弊考生發送考試答案13次、29次。熊某還拉攏在瀘州市某考場工作的鮑某,由鮑某向熊某提供內部檢查、巡考信息。
熊某組織駕考作弊期間,指使王某具體實施作弊行為,包括接送作弊學員往返考場、協助穿戴微型耳機等作弊設備,并對學員進行作弊操作培訓。
除在本市進行駕考理論考試作弊外,被告人劉某還伙同他人在成都市某考場實施了作弊。
追刑被罰
經法院審理認為,熊某等六名被告人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多次組織考生作弊,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依法應負刑事責任。根據各自的情節,法院依法判處熊某等六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三年三個月等不同刑期的刑罰。
法律法規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九十三條
申請人在考試過程中有賄賂、舞弊行為的,取消考試資格,已經通過考試的其他科目成績無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千元以下罰款;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機動車駕駛證,撤銷機動車駕駛許可,處二千元以下罰款;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組織、參與實施前三款行為之一牟取經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十萬元。
警方提醒
駕考作弊不僅觸碰了法律紅線
更是增加了道路交通安全風險
不僅會對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極大威脅
同時也將受到法律的懲處
我們一定要遵守考場紀律
扎實學習安全知識
守法考試
信息來源:車管所
本期編輯:姜小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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