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國館
有一名湖北婚檢醫生在網上發文吐槽:婚檢的重要性,就是要坑死醫生。
他的帖子很快就上了熱搜。
據這名醫生說,幾個月前,有一男一女來做婚前體檢,結果女的查出來患了艾滋病。
但是這個女的強烈要求不能告訴她的未婚夫。
這個女的如此要求,自然是有她的道理。
因為這涉及到她的隱私,她有權要求醫生為她保密。
《艾滋病防治條例》里也有明確規定,未經感染者同意,醫生不得將其感染的信息告知他人。
其實不僅是病情,按照條例規定,連可以推斷出感染者身份的個人信息,醫生都不得告知他人。
《母嬰保健法》里也有規定:“婚前醫學檢查中發現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生育的疾病時,醫師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提出預防、治療以及采取相應醫學措施的建議。”
但這里的“當事人”,是指體檢的當事人,而不是結婚的當事人。也就是患者本人,但不包括家人和親屬。
因為病人的隱私確實應該得到尊重和保護。特別是艾滋病又有其特殊性,稍有不慎,可能會讓患者承受巨大的損失和壓力。
但讓人想不到的是,這名醫生嚴格尊重患者的要求,也嚴格按照規定辦事,替這位女子保密,卻迎來了無妄之災,差點就是殺身之禍。
原來這名女子和男人結婚后不久,男人發現自己被感染了。
男子一氣之下,揚言要“弄死”這個婚前體檢的醫生。
網上有種說法,他已經提刀去找過婚檢醫生了。
他投訴到管理部門,這名醫生被罰停職三個月。
當然,這名男子的心情可以理解,他也有他的道理。
婚前體檢的意義在哪里?就是要檢查雙方的健康狀況,是否適合結婚以及生育。核心目的是為了杜絕風險,或者把風險扼殺在搖籃里,而不是反過來。
艾滋病,又是對婚姻和生育有著重大影響的疾病。
無論是《民法典》,還是《傳染病防治法》都有明確規定,艾滋病屬于婚前應告知的重大疾病。
如果有所隱瞞,婚姻無效。
司法機關就公布過這樣的案例:
四川雅安,一名女子婚后半年發現丈夫在服用治療艾滋病的藥物,追問之下,男人在結婚前就已經確診得了艾滋病。
但他沒有告訴自己的妻子,其妻子也并沒有感染。
女子仍然以“惡意隱瞞重大疾病”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婚姻。
最終,法院也確實撤銷了他們的婚姻。
需要特別強調,法院裁決的是“撤銷”,而不是“離婚”。
就是說這段婚姻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撤銷之后,雙方的婚姻狀態是“未婚”,而不是“離異”。
這說明,一個人如果患有艾滋病,確實有告知另一半的義務。這是得到法律的支持的。
于情于理,也確實說得通。
畢竟,不管有多少的苦衷,如果得了艾滋病瞞著對方,結婚,甚至還生兒育女,不僅會害了對方一輩子,還會給一個孩子的一生帶來不幸。
每個人的安全都是頭等大事,法律也賦予每個人的健康權不受侵犯的權利。
這就真的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唯獨婚檢的醫生怎么說都沒理,不僅落得個里外不是人,還要被罰。
還是在同樣的地方,還是婚前體檢。
一年前,醫生發現女子感染了艾滋病毒。
醫生告訴了男子。
男子選擇了取消婚姻。
女子以醫生侵犯自己的隱私為由,將醫生投訴到管理部門。
醫生也被罰停職三個月,不得已選擇了離職。
這實在是有些讓婚前體檢的醫生不知所措了。
也難怪這位醫生會發文吐槽。
就像是一個死局,無論說與不說,總會得罪一方。
而任何一方,都可以去投訴。一訴一個準,鐵定受到處罰。
還無法喊冤,因為都有法規作為依據。
相比之下,云南的醫生就輕松多了。
云南省從2021年施行的新的《艾滋病防治條例》,規定得非常清楚:感染者和病人應當將艾滋病病毒的事實及時告知其配偶或性伴侶,本人不告知的,醫療衛生機構有權告知;感染者不及時將感染艾滋病毒的事實告訴其配偶、有性關系者等存在暴露風險的人群,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隱私權要尊重,健康權要保護,婚前體檢工作也要開展。
多出臺一些像云南的這種條例、制度和規定,大家都可以少很多麻煩。
或者,既然婚檢是雙方一同參加的事情,那不如就一式兩份,一視同仁。
沒事兒皆大歡喜,有事共同面對,商量著把事情解決了。
婚前體檢的意義,本來就在此。
也許事情沒有那么麻煩。
即便相關的法律和規定隱私權和健康權有了顧此失彼的尷尬。
但也有法律專業的人提出了專業的意見:健康權大于隱私權。
這是很好理解的。
畢竟,人活著,比什么都重要。在身體健康面前,有些隱私權需要作出讓步。
何況,艾滋病很特殊,對另一半,對家庭,對下一代,對整個社會的影響實在是深且遠。
又何況,將感染了艾滋病的事實告訴另一半,又不是廣而告之,對隱私權的傷害倒也沒那么大。
另一半是利益相關方,實在是有知情的必要。
畢竟,兩個決定結婚、攜手走過一輩子的人,這點最基本的坦誠實在是應該有。
那主管部門為何對在婚前體檢的醫生發現一個人感染艾滋病,告訴和不告訴另一半的做法,都要處罰呢?
這背后的關鍵原因應該不是在法律、規章制度相互矛盾的尷尬。
相關人員怕麻煩、不擔當、不作為才是根本。
因為有人來投訴了,因為有人鬧了,他們惹不起,就讓相對好說話、比較好拿捏的人做出讓步,受些委屈,方便息事寧人。
這種誰鬧誰有理的處理方式,實在是有失偏頗得很!
也是造成這種尷尬的根源所在。
作為執法者,需要有不怕麻煩、不怕得罪人的擔當。
只有這樣,大眾心中“惡人要有惡報”的樸素愿望才能達成,法律的意義也才能顯現。
廣西一韋姓男子在南寧某村里承包了280畝地種西瓜。
隨著西瓜陸續成熟,大部分已采摘,瓜田里還剩一部分沒摘。
這時候,村里有人來討瓜,韋先生覺著鄉里鄉親,幾個瓜也不是大事,就送了。
但不知為何,村民之間就傳開了,說韋先生地里的瓜不要了,免費摘。
結果不僅本村的,甚至隔壁村的人都來了,扛著麻袋、騎著三輪,甚至有人開著貨車,涌入韋先生的瓜地里,不分晝夜,搶瓜搬瓜。
地里的勞動工具被毀了,一些設施也爛了,水管都壓斷了……
韋先生和工作人員攔都攔不住,最后還發生了肢體沖突,報警了。
此事最終警察的具體處理如何,目前不詳。
反正韋先生很糾結,眼下的損失先不說,明年還要不要承包土地繼續種瓜,難下決定。
這么多年來,“組團偷菜”的事屢見不鮮,也屢禁不止,最根源的問題還是有些部門在處理時,只圖簡單了事,沒有主持基本的公平公義。
明明有明確的法律條款擺在那,明明是非也很明顯,但就因為壞人有一大群,壞人過于不講理,壞人足夠無恥又無賴,執法者就只想著趕緊把事情敷衍過去。
也恰恰是這樣,讓那些只要底線足夠低,只要豁得出去的人,總能占到便宜,甚至還有些上癮。
湖北武漢有個90后的小姑娘,大學畢業后雄心勃勃地回到老家創業搞種植。
她借貸了上百萬,承包土地種南瓜。
剛開始,瓜地里少幾個瓜,小姑娘覺得都是鄉里鄉親,沒計較,也沒聲張。
可沒想到她的大度,卻讓村里的老人嘗到了甜頭,成群結隊到瓜地里去偷瓜。
誰去晚了,摘少了,還覺得自己吃了虧。
被小姑娘抓了現行,這些老人就聲稱自己有高血壓、心臟病,躺在地上打滾,要死要活地威脅她。
小姑娘找村干部調解。
這邊還在村委會沒調解完,那邊有人提著刀到地里把瓜亂砍一通泄憤。
小姑娘創業之初,對各種困難都有預想,萬萬沒想到會被這些潑皮無賴的老人折磨得無所適從,最后連給工人的工錢都給不起。
小姑娘報警,但是面對這些偷瓜的老人,警察也束手無策,只能口頭警告、教育了事。
但話說回來,如果口頭教育對這些人有用的話,那他們也干不出既偷瓜,又訛人的勾當來。
但與河南一位種瓜的大爺相比,這位武漢姑娘又算是幸運的。
河南種瓜的大爺也遇到了相似的事情,周圍的村民,特別是一些老人,把他的瓜地當成了免費進貨的地方。
有一次大爺到瓜地里正好碰到一個老太太在偷瓜,在阻攔時,兩人發生了拉扯,偷瓜的老太太摔倒在地,把膝蓋磕破了皮。
還不等大爺打電話,老太太先報了警。
警察處理的結果,大爺不僅損失了瓜,還要給賠付老太太300塊錢的醫藥費。
種瓜大爺的老伴兒聽說了,直接氣得癱坐在地,嚎啕大哭。
這些人秉承光腳不怕穿鞋的江湖經驗,仗著自己年紀大、底線低、臉皮厚,敢耍無賴,敢胡攪蠻纏,更仗著“法不責眾”的不成文規矩,賭定一些執法人員怕麻煩,不會真拿自己怎么樣,越來越囂張,一次又一次刷新我們認知的下限。
甚至還形成了一種“吃大戶”的經驗。好像誰努力創造財富,就活該被他們纏上薅羊毛。
但我們明明是有法可依的。
《民法典》就明確規定:“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
也就是說,問題還在執法的一端。
如果我們的執法人員嚴格依法執行的話,完全是可以對這些人予以嚴厲處罰的。
針對偷瓜行為,《人民日報》就明確說:“只要是偷,就是違法。若偏袒違法者,不僅讓受害者遭受雙重傷害,還會主張違法者氣焰,侵襲法律尊嚴。”執法者要嚴格執法,“經得起‘吃瓜群眾’的審視,經得起正義的考量”。
可謂是一針見血。
法律條文明明白白地擺在那里,如果總是落不到實處,結果就是好人吃了虧,壞人沒報應,老實人一次又一次被撞到頭破血流。
如果一直這樣下去,那陷入尷尬的可就不只是婚檢的醫生,陷入困境也不只是種瓜的瓜農,而是我們大家,乃至整個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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