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在婚姻中孕育、在離婚后爆火的小說,背后隱藏著價值千萬的法律秘密。
一、案件介紹:離婚三年后,前夫小說賣出千萬版權
甲(男)與乙(女)于2018年結婚。婚姻期間,甲利用業余時間創作了一部名為《XX》的長篇小說初稿,乙則承擔了大部分家務并協助甲整理資料、校對文稿。2022年雙方協議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中未提及《XX》的權益問題。
2025年初,乙偶然發現《XX》被某知名出版社以1200萬元的價格買斷影視改編權,且甲已收到首期付款500萬元。經查證:
甲在婚內已完成小說核心章節(留存創作日志為證)
離婚前甲已與出版社初步接洽,但未簽訂正式合同
主要收益均在離婚后三年內陸續取得
乙遂向法院起訴,主張分割該筆版權收益。
二、裁判結果與理由:支持部分分割訴求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乙獲得版權收益的30%,即360萬元補償款。
裁判理由
創作時間認定
《XX》核心內容形成于婚姻存續期間,創作日志、郵件記錄等證據證明初稿在離婚前已完成,符合“婚內創作”要件收益性質界定
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知識產權產生的收益,無論實際取得時間,均屬夫妻共同財產。甲在婚內已與出版社達成合作意向,雖正式簽約在離婚后,但收益屬于“已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貢獻度裁量
乙在婚姻期間承擔主要家務,協助整理創作資料,對作品完成有實質性貢獻。結合雙方投入比例,酌定乙享有30%份額
三、法律分析:婚內知識產權的“延時收益”分割規則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
“本案揭示了知識產權收益分割中最易被忽視的隱形戰場——那些婚內孕育、離婚后‘變現’的智慧成果,往往蘊藏巨大經濟價值。”
核心法律焦點解析
時間節點的雙重性
法律不單純以“收益到賬時間”判斷權屬
核心標準在于:創作行為是否完成于婚內 + 收益是否具有可預期性
如本案中,甲離婚前已形成作品并啟動商業洽談,即符合“可明確取得的收益”要件
貢獻認定的突破點
直接貢獻:資金支持、參與創作等
間接貢獻:家務承擔、情感支持、輔助性勞動
法院認可乙的“隱性投入”創造了創作條件,符合《民法典》公平原則
預期收益的處理邊界
可分割:作品已成型且存在轉化渠道(如簽約意向)
不可分割:尚處構思階段或收益無確定性(如未簽約的參賽作品)
上海離婚律師實務操作建議
證據保全三要素
創作過程記錄(郵件、手稿、修改日志)
收益磋商痕跡(合同草案、溝通記錄)
非創作方貢獻證明(家務分擔、資金支持憑證)
協議優先原則
建議夫妻在婚內簽訂《知識產權收益特別協議》,明確:
人身權利歸屬(署名權等不可分割)
財產性收益分配比例
離婚后持續收益的處理方式
價值評估難點破解
對未實現收益的作品,可通過:
專業機構評估未來收益現值
約定“收益提成比例”替代一次性分割
設立第三方監管賬戶保障履行
風險提示
具體案件需要咨詢專業律師,本文僅供參考。
電話:13918043509 微信
俞強律師
執業機構: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198號世紀匯廣場一座12樓
教育背景: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具有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
執業證號:13101201210159547
專業榮譽:
2020年上海律師協會“金融證券保險專業認證”
2024年“君瀾專業領航獎”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實習導師
聯系方式:通過百度搜索“俞強律師”點擊進入律臨平臺可獲得免費法律咨詢。
法律延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判例指引,婚內創作完成度超過60% 的作品,其離婚后收益原則上納入共同財產分割范圍。實務中需結合創作連貫性、商業轉化可能性等要素綜合判定。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