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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遺產繼承糾紛中,房屋作為核心財產,常因復雜的家庭關系與財產權屬問題引發激烈爭議。當婚姻變動與遺產繼承交織,如何準確界定房屋遺產范圍與繼承份額?本文結合真實案例,從專業律師視角解析其中法律要點。
案情梳理
(一)人物關系與遺產背景
被繼承人林曉雯系林明、李淑珍之女,與陳宇于 2002 年 12 月 19 日登記結婚,育有一子陳昊。2016 年 1 月 6 日,林曉雯與陳宇協議離婚。2021 年 2 月 25 日,林曉雯離世,生前未立遺囑。其遺留的位于市區的一號房屋及配套車位,成為親屬間爭議焦點。
(二)當事人訴辯主張
原告主張(林明、李淑珍):作為林曉雯父母,起訴要求與陳昊共同繼承一號房屋及其車位,并申請拍賣房屋分割款項。他們認為該房屋應全部作為林曉雯個人遺產,按法定繼承分配。
被告抗辯(陳昊):辯稱一號房屋屬林曉雯與陳宇夫妻共同財產,僅50% 份額為遺產。購房發生在父母婚姻存續期,定金共付、首付款源于祖父母借款,離婚后由父親陳宇還貸。要求按份分割房屋(含車位),因自己未成年,需保留居住權,且應多分遺產份額。
第三人陳述(陳宇):表示 2015 年 12 月 31 日與林曉雯為兒子陳昊購置一號房屋,為降低首付和利率辦理離婚,但仍共同生活,自己承擔還貸。稱首付款 400 余萬元來自父母陳建國、趙蘭借款,離婚后自己每月給林曉雯 10 萬余元用于還貸等支出。主張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應占 50% 份額,先析產再由林曉雯繼承人繼承,且房屋債務應由相關方按比例償還。
(三)關鍵事實認定
婚姻與財產約定:林曉雯與陳宇離婚協議對部分財產作了分配,但一號房屋及相關財產未處理。
房屋購置情況:一號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定金支付均在婚姻存續期。后續首付款多來自陳宇父親轉賬,陳宇提供證據證明參與貸款償還,林曉雯去世后獨自還貸。
案件分析
(一)遺產范圍的界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本案中,一號房屋購置時間、資金來源及還貸情況表明,其屬于林曉雯與陳宇夫妻共同財產,其中 50% 份額為林曉雯遺產 。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與分割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若無特殊約定,屬共同所有 。一號房屋購置行為在婚姻存續期,雖離婚后陳宇還貸,但不改變其共同財產性質。法院綜合購房資金、還貸等因素,判定陳宇享有 50% 份額,符合法律規定。夫妻共同財產需先析產,分離配偶份額后,剩余部分才能作為遺產繼承。
(三)法定繼承規則的適用
因林曉雯未立遺囑,其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林明、李淑珍、陳昊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繼承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照顧。陳昊作為未成年人,法院分配遺產時適當多分,體現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
裁判結果
林曉雯名下一號房屋,50% 份額歸陳宇所有;剩余 50% 份額,由林明、李淑珍繼承 30%,陳昊繼承 20% 。
一號房屋的貸款由林明、李淑珍、陳昊、陳宇共同償還,分別負擔 30%、30%、20%、50% 份額。
案件啟示
(一)提前規劃遺囑至關重要
訂立遺囑可明確房屋分配意愿,避免法定繼承糾紛。遺囑形式需符合《民法典》規定,如自書遺囑、公證遺囑等,確保法律效力。
(二)保留財產權屬證據
涉及房屋等財產,應保留購房合同、轉賬記錄、還貸憑證等證據,便于證明權屬和權利主張。
(三)關注未成年人權益保護
遺產分割時充分考慮未成年人居住、生活需求,保障其合法權益,體現法律人文關懷。
(四)謹慎處理家庭財產事務
夫妻間房產購置、借貸等事項,應以書面協議明確權利義務,避免口頭約定或模糊表述引發爭議。
房屋遺產糾紛常涉及親情與利益沖突。若您在房產繼承規劃、產權分割等方面有法律困惑,歡迎咨詢專業律師團隊,我們將提供精準法律分析與解決方案,守護您的合法權益!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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