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財經記者 丁一凡 實習記者 趙詩婕
近日,泰山財經注意到,浙江一家創新藥物企業浙江孚諾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孚諾醫藥”)自主研發的創新藥物——新一代黃褐斑外用藥“孚美達”自去年5月上市后,便接連被美國能源企業埃克森美孚(Exxon Mobil Corporation,以下簡稱“美孚”)以“商標近似”為由發起的無效宣告請求。
一邊是主營能源業務的跨國企業,另一邊則是浙江的創新藥企,看似行業、領域完全不相干的兩家企業,卻因商標糾紛而引發了爭議。
創新藥物上市獲批前遭美孚提起商標“無效宣告”
“我們的藥品在即將獲批上市之際,美孚方面突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該商標無效宣告申請。”孚諾醫藥董秘傅家祥告訴記者,當時美孚方面所用理由是“孚美達”與其持有的“美孚”商標構成近似。
記者梳理發現,早在2019年,孚諾醫藥就為其自主研發中的黃褐斑外用藥注冊了“孚美達”商標。當時藥品處于三期臨床試驗的準備階段,公司開始為其進行商業化準備。
傅家祥表示,孚美達取自公司名字孚諾與產品特性,“孚”在說文解字中代表信用信服;“美”是因為我們是治療黃褐斑的產品,患者治病大多出于對美麗的追求,同時我們公司的使命就是關愛健康美麗;而“達”則寓意著即刻到達。
2024年5月,“孚美達”獲批上市,成為境內首款符合國際金標準的三聯配方創新藥物。但在半年后,國家知識產權局做出裁定,支持美孚公司主張,宣告“孚美達”商標無效。
在傅家祥看來,“孚美達”與“美孚”并不構成近似。“首先從文字構成上,‘孚美達’為中文獨創詞匯,而‘美孚’為英文‘Mobil’音譯;其次,就消費場景而言,前者面向皮膚科患者,后者服務于工業客戶;此外兩者所屬行業不同,醫藥與能源領域無實際混淆風險。”
面對這一結果,孚諾醫藥于2025年1月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無效裁定。截至目前,案件仍在司法審理階段。
“我們還就美孚的其他異議案件展開積極應對,而美孚也對我們的商標開展了全面的狙擊”,傅家祥指出,公司旗下的“孚美萊”“孚美人”“孚立美”等所有帶美字的各類別商標都被提起異議無效宣告或者訴訟。”
6月3日,泰山財經記者就兩家公司的商標爭議問題向美孚發送了采訪函,但截至發稿尚未獲得回復。
【孚美達與美孚商標對比】
跨國能源巨擘與國內創新藥企的跨行業博弈
記者注意到,孚諾醫藥與美孚所處的行業不同,主營業務之間也有著巨大差異。
資料顯示,孚諾醫藥成立于2002年,總部位于浙江東陽,是一家專注于皮膚外用藥物研發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公司擁有皮膚外用制劑、原料藥、藥用生物活性物質三大研發平臺,以及四大省級研發機構(含院士工作站),獲得“浙江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等榮譽稱號。
目前,公司核心產品“孚諾軟膏”(復方多黏菌素B軟膏)作為治療皮膚感染的核心產品,國內市場占有率領先;2024年獲批的創新藥物“孚美達”更是填補了國內黃褐斑治療領域的空白。
美孚是現今全球最大上市能源企業之一,前身為約翰·洛克菲勒在1882年創立的標準石油公司,1999年與美孚石油合并,主要從事石油、天然氣勘探、化工、新能源等業務。最新入選2025年《財富》美國500強排行榜,位列第8名。
“跨國大型企業資金實力雄厚,采取激進的商標戰略無疑會損害善意的國內中小企業。”傅家祥告訴記者,對于中小企業來說,商標戰會使企業疲于應對,無法全身心投入到原本的業務重心,影響創新積極性。
據媒體報道,美孚在中國注冊超1400件商標,覆蓋45個國際分類,在“醫藥”類別下也擁有11件商標。
就跨行業維權而言,該媒體還報道稱,埃克森美孚曾起訴北京北農公司在肥料、殺蟲劑上使用“美孚”商標,主張馳名商標反淡化保護。北京高院終審判決被告賠償300萬元,認定“美孚”商標在非類似商品上具有跨類保護效力。
“我們已經被迫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去應對”,傅家祥表示,對于埃克森美孚在申報材料中“惡意攀附,意圖欺騙消費者”的指控不會讓步,后續也將繼續通過法律途徑維護權益。
律師觀點:或不應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近似”
實際上,類似跨國企業與本土企業之間的商標糾紛并非沒有先例。就在今年4月,杭州蒲惠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蒲惠智造”)就收到了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商標無效宣告裁定書。
據媒體報道,2024年12月,蒲惠智造收到兩份關于“蒲惠”第9類商標的無效宣告裁定書。2025年4月,浦惠智造再次收到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商標無效宣告裁定書,認定“蒲惠”商標與美國企業惠普慧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惠普”“HP”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
上述媒體報道稱,這已是蒲惠智造第三個被宣告無效的“蒲惠”商標,盡管其已于2025年1月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但惠普的維權行動仍在持續。
資料顯示,惠普集團是美國知名的IT企業,主要專注于生產打印機、數碼影像、軟件、計算機與資訊服務等業務。而蒲惠智造是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主攻云化工業軟件研發和大數據服務,擁有物聯網、大數據等領域的技術產品。
就孚諾醫藥的相關遭遇,記者咨詢了山東千舜律師事務所律師邱洪奇。他表示,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商標近似性判定需以“相關公眾一般注意力”為標準,采用隔離比對、整體比對與要部比對相結合的方法。
在邱洪奇看來,基于目前公開報道中的內容判斷,可能“孚美達”與“美孚”不應當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近似”,但最終還是應以司法機關判斷為準。
對于美孚在華注冊超1400件商標的現象,邱洪奇告訴記者,依據《商標法》第四條,假如商標未使用、僅僅注冊商標,是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則不受法律保護。 他同時提示,權利人或第三方可依據第四十四條申請無效宣告程序。
從長遠來看,此案不僅關乎企業切身利益,更涉及本土創新環境的保護。近期,浙江省東陽市委政法委相關負責人,已組織宣傳部、法院、檢察院、司法局、市場監管局等職能部門及屬地街道負責人赴孚諾醫藥開展專題調研,為其提供精準務實的應對建議。
截至發稿,這場橫跨能源與醫藥領域的商標拉鋸戰仍在持續。孚諾醫藥已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并針對美孚對其他含“孚”“美”字樣商標的“圍剿”展開法律反擊。對孚諾醫藥而言,這不僅是一場商標保衛戰,更是本土創新藥企在國際品牌 “狙擊” 下的生存考驗。當跨國企業的商標布局與本土企業的創新突圍相遇,司法實踐如何平衡知識產權保護與市場公平競爭,或許將成為破解這場跨行業爭議的關鍵。而這場風波能否為中小企業涉外知識產權維權提供新的啟示,同樣值得業界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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