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去釣魚的釣友突發疾病離世,同行者是否要擔責?近日,重慶市大渡口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釣友身亡引發的侵權責任糾紛案,并依法進行了判決。
小偉、小軍、小政三人都是“80”后,且年紀相仿,還同在一家公司上班。其中,小軍還是小偉的師傅。不上班的時候,三人常相約一起釣魚。去年6月3日,小軍提議外出釣魚,三人相約到長壽湖。為把握最佳釣魚時機,當晚三人趕去了目的地,住在了釣點附近。
小偉突然感覺身體不適,小政則在小偉的請求下幫忙到車上拿藥,并將其送回住宿地休息,途中遇到購物返回的小軍。
隨后,小軍微信聯系了小偉親屬告知病情,并詢問病史,親屬表示沒有發現其有嚴重的病史。隨后,小軍微信聯系了小偉親屬告知病情,并詢問病史,親屬表示沒有發現其有嚴重的病史。
小偉隨后出現大便失禁、發冷等癥狀,但此時意識清醒的他拒絕了小軍、小政二人送其去醫院的提議。
不久后,小偉突然開始口吐白沫。7時49分,小軍撥打120電話。后來,救護車到達后經過搶救即宣布小偉死亡,最終確認為心肌梗塞引起的猝死。
另查明,小偉隨身攜帶的藥主要作用是治療關節炎和緩解疼痛,與致其死亡的疾病并無關聯。
小偉離世后,家人認為一同釣魚的小軍和小政未盡到救助義務,將二人起訴至大渡口區人民法院,要求賠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案涉的釣魚活動并無組織者。三人參與的釣魚活動具有自發組織、自愿參與、臨時性等特征,活動不存在特殊組織結構。小軍未要求其余兩人服從組織和管理,在釣魚活動中不享有管理的權利,也未從中營利,與其余兩人地位平等,小軍并非釣魚活動的組織者,三人之間系結伴同行關系。
其次,同行者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三人基于釣魚愛好結伴同行主要是為了相互照應、友情交際,彼此之間僅存在一般人能夠預見的合理注意義務,如對同行者不慎落水、遭遇動物咬傷等顯而易見的意外,應該承擔及時幫助的合理注意義務。小偉系無既往病史的中年人,從發病到死亡時間極短,按照專業醫護人員的標準要求小軍、小政預見小偉死亡的可能性并及時作出反應,顯然超出了合理注意義務的限度。
來源:上游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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