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6月19日,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通報一起案例。王女士與陳女士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王女士購買陳女士在昌平區的一處別墅,總價款3000余萬元。但事后陳女士反悔,王女士訴至法院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昌平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多次調解,最終雙方決定繼續履行合同。調解結案后,昌平法院繼續監督雙方履行義務,保證雙方完成了房屋過戶手續,案件得到圓滿解決。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為湊齊購房款,王女士出售了自己居住的房子,沒想到,剛賣了房,陳女士卻突然反悔,不肯出售別墅。王女士無奈之下訴至法院,要求陳女士繼續履行合同,協助其辦理過戶,并賠償租金損失等一百余萬元。同時,王女士還申請了訴前財產保全,查封了涉案別墅。
案件審理過程中,在法庭多次主持下,雙方就過戶事宜、租金數額、購房款支付方式等數次溝通,經過四輪調解,二人最終達成了一致:雙方繼續履行合同,原告王女士分期支付購房款3000余萬元,支付完畢后被告陳女士配合原告完成房屋過戶登記手續。
調解結案后,昌平法院向雙方發送了自制的《自動履行告知書》,告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失信懲戒措施及后果。
為促進糾紛實質化解,承辦法官按照時間節點,及時跟進原告購房款給付進度,提示其按約履行全部付款義務。在得知最后一期已履行完畢后,考慮到原告申請了訴前財產保全,案涉房屋已被查封,承辦法官及時與執行法官溝通,根據原告請求發起解除房屋查封手續。最終,在兩位法官的協同配合下,案涉房屋第一時間解除了財產保全措施,雙方完成了房屋過戶手續,案件得到圓滿解決。
昌平法院表示,對于像王女士房屋買賣合同這類訴訟請求中涉及財產給付的民事案件,法院建立了全流程自動履行機制,在案件辦理中堅持“誰調解誰推動即時履行”“誰判決誰督促自動履行”“誰承辦誰發還案款”三原則,對于調解的案件,充分做好履行義務的釋明、告知工作,對于雙方當事人能夠達成調解方案但無法當庭履行的案件,積極引導當事人設置督促擔保條款或保障性條款,通過提高違約成本增強履約保障。同時,充分發揮訴前保全“以保促調、以保促審、以保促執”優勢,切實做到矛盾糾紛實質化解。
編輯 彭沖 校對 翟永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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