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結執行和終本執行有何不同?
在執行案件中,執行終結與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這兩種結案方式是法院實務中適用最多的,作為申請人常會收到終結執行的裁定或是終結本次執行的裁定。兩者看似相同,但在名稱上有些相近,容易導致混淆,卻有本質的區別。
定義不同
終結執行:指執行程序因法定事由徹底結束,案件不再恢復執行,除非有特殊情況并經法院裁定恢復執行。
終本執行:指在執行過程中,因被執行人暫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暫時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保留申請執行人的權利,將來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可申請恢復執行。
適用條件不同
終結執行:包括申請執行人撤銷執行申請;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等。
終本執行:需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已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并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等。
法律后果不同
終結執行:執行程序永久終止,申請執行人的權利因執行程序終結而消滅。
終本執行:執行程序暫時終止,申請執行人的權利仍然保留,法院出具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書,案件進入“終本”狀態。
后續查控措施不同
終結執行:執行法院通常不會對終結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繼續采取財產查控措施。
終本執行:執行法院會對其進行獨立管理,在一段時間內持續查控被執行人的財產,實現對恢復執行案件的動態監管
編輯|包鐵新媒體工作室 楊清博
審核|王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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