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
你們生產的“廣洲人家”月餅包裝跟我們“廣州酒家”商標也太像了吧。
B公司
哪里像了?“洲”和“州”不同,“人家”跟“酒家”更是完全不一樣。
A公司
你們分明是惡意侵權,要搭我們品牌的便車。
B公司
我們的月餅一盒才30元,和你們200多元的根本不是同一市場,談何侵權?
A公司
那就一起上法庭,讓法官來評判。
故事梗概
A公司成立于1992年,是“中華老字號”品牌,在餐飲和食品制造行業居于龍頭地位。該公司生產的月餅曾獲評“中國金牌月餅”“廣東省食品文化遺產”等稱號,被認為是“廣式月餅”的代表。
A公司分別在2015年、2019年注冊2個“廣州酒家”商標,卻在2020年發現,市面上出現了與該商標非常相似的“廣洲人家”月餅禮盒。A公司進一步發現,這些月餅的生產商B公司注冊了“廣人”“洲家”商標,將商標故意組合成“廣洲人家”。A公司認為B公司惡意侵害其商標權,意在攀附品牌,遂將B公司告上法庭。
一審法院認定B公司侵害了A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判決B公司賠償200萬元。A、B公司均不服,分別上訴至廣州知識產權法院。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B公司將“廣人”“洲家”兩枚商標組合使用并在外圍附加有方框,屬于不規范使用其注冊商標,結合中文的識讀特征,消費者極易將該標識讀為“廣洲人家”,已明顯改變了“廣人”“洲家”原有的顯著特征。而A公司的涉案商標經過長期宣傳推廣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及美譽度,相關公眾容易對B公司的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或認為其來源與A公司注冊商標的月餅商品有特定的聯系。至于賠償數額,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為B公司存在侵權的主觀故意,侵權情節嚴重,且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其掌握的與侵權行為有關的賬簿數據,綜合月餅行業利潤率等因素,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200萬元的賠償數額。
法官說法
劉培英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
著作權審判庭三級高級法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本案中,B公司在同類商品上將被訴侵權標識作為商標性使用,占比大且辨識度高,足以引致相關公眾以一般注意力關注誤認為產品來源于A公司或與A公司有關聯,屬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近似的商標,構成侵權。
本案是對中華老字號、廣東省重點商標進行有效司法保護的典型案件,厘清了近似商標的認定規則,嚴懲商標攀附、仿冒搭車等侵權行為,在法律適用上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編輯 | 蔡 冰
校對 | 羅冠明
審核 | 冼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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