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央視新聞6月20日報道,北京昌平的李先生住在某小區的一樓,他家樓下是另一位業主的儲藏間。
2024年初,李先生覺得地下室不斷有噪音出現,他下樓一看才發現,原來樓下的地下室突然被鄰居改造成了一個巨大的養魚池用于飼養錦鯉。
李先生和家人不堪噪音之擾,于是找到鄰居姜先生,想讓對方拆掉這個魚池,雙方為此開始了一場訴訟。
地下室改養魚池惹怒鄰居
據李先生介紹,他和愛人是2017年購買的這間房屋,老兩口為了安靜和方便專門選的一樓,一直以來居住都較為舒適。直到2024年初,他家樓下另一位業主姜先生的地下室突然改建成了一個大型養魚池,從此噪音便時刻不絕于耳。
魚池中養了多條錦鯉
李先生與姜先生是住在同一個單元的住戶,李先生住在一樓,姜先生住在四樓。由于姜先生酷愛養魚,家中飼養了多條名貴錦鯉,可隨著魚長大,家中的養魚缸逐漸無法承載,姜先生便想到了自己在購房時一同購買的位于地下一層的地下室。
在地下室改建前,姜先生在小區物業進行了報備,不過,位于這間地下室正上方的一樓住戶李先生一家對此卻并不知情。
在改建養魚池的過程中,姜先生還購買安裝了用于養魚的專業設備,包括過濾泵、增氧泵、大功率排風扇和排污泵。
經過一番精心改造,2024年1月,姜先生地下室的養魚池正式啟用,主要放置他飼養的幾條名貴錦鯉。
圖為地下室的養魚池
養魚池花費了姜先生不少心血,可隨著它的投入使用,李先生一家的生活開始受到影響。
李先生向二審法院提交了妻子因為噪音失眠去醫院就診的記錄,承辦法官在勘驗現場的過程中也對此進行了詳細了解。
據李先生說,為了解決噪音問題帶來的影響,他曾與姜先生溝通。
雙方多次交涉,矛盾逐漸變大
李先生認為,自己與家人居住的安寧環境被地下室突然改建的養魚池徹底打亂,噪聲讓他們長時間得不到應有的休息,這讓他們覺得備受煎熬。為此,李先生與姜先生進行了多次交涉,可兩家人的矛盾卻逐漸變大。
起初,李先生提出受到噪音困擾的問題后,姜先生對地下室以及養魚池的相關設備進行了改造。
姜先生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超:加裝了隔音棉,然后把相關的有功率的設備購買噪音最小的。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郭仁鑫:根據當時雙方反映的情況,聲音的確降下來了,但從原告的反饋來說,沒有達到讓他聽不到聲音的程度,所以他認為沒有改善,還是長期失眠。
相關部門人員上門了解情況
此后的一段時間,李先生多次找到小區物業、居委會等有關部門進行介入,并希望姜先生能夠將魚池徹底拆除。
姜先生認為,自己改造魚池沒有不合規的地方,此外,由于改建養魚池投入的成本較高,剛剛投入使用便被李先生要求拆除,他也無法接受,雙方的關系因此逐漸惡化。
矛盾僵持不下,李先生最終選擇把姜先生起訴到了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姜先生拆除地下室內的養魚池及相關設備。
養魚池相關設備產生噪聲是否超標?
案件一審時,李先生主張魚池及相關設備產生的噪音對他房屋內的噪聲分貝有明確影響,而被告姜先生則認為這是原告的心理作用。就這樣,一審法院在審理的過程中啟動了司法鑒定。
郭仁鑫:最終的鑒定結論認定,樓下地下室產生的噪音,給樓上造成的噪音提升,沒有超過相應標規范的標準。
鑒定結論認定樓下地下室產生的噪音未超標
郭仁鑫:原告對鑒定結論是不服的。原告提出兩個意見,第一,當時鑒定的時候沒有讓他進入地下室,所以他認為鑒定的過程有問題。第二,他認為鑒定雖然不超標,但是每個人的感受是不一樣的。所以他認為鑒定人員得出來的結論并不是非常客觀,而且不能完全體現樓上受到的噪聲影響,尤其是在夜間,聲音會更明顯。
圖為池中的錦鯉
此外李先生認為,姜先生修建魚池在地下室大量存水的行為也會對房屋安全造成隱患。因此,李先生堅持自己的訴訟請求,并在一審時當庭拒絕了法庭的調解。
2024年12月,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對這起案件作出了一審判決,判決被告拆除養魚池及相關設備。
第一,噪聲對于每個人的生理和心理影響是不一樣的,每個人的感受是不一樣的。
第二,生活安寧是應該優先得到保障的,被告基于個人的愛好是不應該凌駕于別人的生活安寧之上的。
第三,被告修建過程當中,包括改造排污口、給地下室注入大噸位水體,對于整個的地下室的安全是有影響的,從安全的角度也應該拆除。
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姜先生不服一審判決結果,提起上訴,案件進入二審。
二審法官在進行現場勘驗時注意到,在地下室所有設備全部開啟的情況下,李先生房屋內的噪聲分貝有明顯變化。
二審法官在進行現場勘驗
2025年4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進行了二審開庭審理。
庭審中,李先生堅稱,只有將魚池徹底拆除才能解決他和家人長期的失眠問題。而姜先生則認為,養魚池投入大,且魚體不易遷移,所以拆除魚池的必要性不足。
為了緩解雙方針鋒相對的情緒,避免進一步激化矛盾,二審法官當庭詢問了雙方對于調解的意愿,積極嘗試找到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
庭審中,上訴人姜先生一方表示,可以考慮法院提出的調解方案,這也讓雙方針鋒相對的氛圍有所緩解。
二審承辦法官郭仁鑫認為,從緩解鄰里矛盾、排除安全隱患、解決執行難等多個角度考慮,這起案件或許調解才是最優解。
開庭前,法官也為雙方當事人提供了多個調解方案,不過雙方均沒有達成一致。而這一次雖然沒有當庭調解成功,但是上訴人姜先生一方態度的變化還是讓承辦法官看到了這起案件能夠得到調解的希望。
法官考量魚體遷移執行難度
對于魚體本身在遷移過程中的存活問題,二審法官也進行了細致的考量。
郭仁鑫:魚體是活體,對于活體的執行肯定是存在一定的障礙,因為這些魚體本身就比較名貴,又比較龐大,如果說法院最終的結論是拆除,但是魚體遷到哪兒?如何遷移?也會給后續的執行法官造成一個難題,我們認為調解解決這個問題是最優解。
這次開庭后,承辦法官郭仁鑫與上訴人姜先生進行了深入的溝通,闡明了姜先生改建魚池的行為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對于李先生一家受到的噪聲影響問題,也希望姜先生可以換位思考。
上訴人姜先生表示同意將魚遷走后,法官與被上訴人李先生也進行了溝通。
經過多輪溝通協商,雙方最終達成了和解方案,困擾雙方一年多的矛盾心結最終得以解決。
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2025年4月28日,雙方在法院簽署了民事調解書,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姜先生于2025年5月30日前將養魚池內的魚全部運走,相關設備停用。并于7月30日前將養魚池及設備拆除,將地下室恢復原貌。
來源 | 央視新聞 央視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