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合肥遠東美容美發拒退預付款等,被處以罰款1萬元;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安徽中公檢測公司被罰款3萬元;生產、銷售侵權白酒1175箱,當事人被移送公安機關偵辦……6月20日,記者了解到,2025年“守護消費”鐵拳行動開展以來,合肥市市場監管系統查辦了一批對違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懾的典型案件。
肥東查扣1175箱侵權白酒,貨值近52萬元
1月3日,肥東縣市場監管局對朱某等人生產、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因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該案已移送公安機關偵辦。
1月3日,肥東縣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聯合公安機關依法對2處民房進行現場檢查,依法對涉案的侵權白酒及包裝物和生產設備予以扣押。檢查中得知另有1處倉庫,肥東縣市場監管局立即抽調執法力量,一舉端掉上述3個窩點。
經注冊商標權利人鑒定,查扣的多個品牌共1175箱白酒均為侵權商品,貨值近52萬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且涉案金額較大涉嫌犯罪,肥東縣市場監管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偵辦。
遠東美容美發拒退預付款等,被罰1萬元
2月14日,經開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遠東美美容美發利用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權利、未履行預付式消費經營義務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1月14日,經開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投訴,稱其在當事人店鋪辦理會員卡并預付款充值5000元,雙方約定了退費事宜,現被投訴人更改約定,拒絕退費。15日,經開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開展現場檢查,現場發現店內擺放著充值活動宣傳單頁,上面顯示蛇年吉祥卡,并標注了美容、美發充值優惠,宣傳單頁下方標注“活動解釋權歸本店所有”,且當事人陳述以收取預付款方式為消費者提供美容、美發服務,未與消費者訂立書面合同。
當事人利用宣傳單頁排除消費者權利的行為,違反《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六項的規定,構成利用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權利的違法行為;當事人以收取預付款方式提供服務時未與消費者訂立書面合同,約定相關事項的行為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未履行預付式消費經營義務的違法行為,經開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安徽中公檢測公司被罰3萬元
3月18日,合肥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依法查處安徽中公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2月24日,合肥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依法對安徽中公檢測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出具的檢測報告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檢驗檢測規程或方法,并且數據、結果存在錯誤或者無法復核,構成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的事實。當事人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的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合肥市市場監管局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銷售不合格消防產品滅火器,商家被罰沒4.86萬元
2025年1月10日,肥西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肥東縣安晴消防器材經營部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消防產品滅火器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不合格滅火器具506具、罰沒4.86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11月12日,肥西縣市場監管局根據消防救援部門函告線索,對肥西縣嚴店鎮引江濟淮安置點一期(劉河幸園)進行現場核查,執法人員在該小區共發現涉案手提式干粉滅火器506具。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8月13日從省外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采購776具4公斤滅火器,銷售至肥西縣嚴店鎮引江濟淮安置點一期工程項目。2024年10月18日,消防救援部門對當事人銷售至該項目的上述滅火器進行抽檢,報告顯示滅火器樣品按照GB4351.1-2005標準檢驗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肥西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廠家被罰款2萬元
3月26日,新站高新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合肥順心食品廠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生產的食品玉帶糕37盒、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的食品原料金桔丁6箱、罰款2萬元、沒收違法所得2118元的行政處罰。
2025年1月17日,新站高新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所用食品原料金桔丁超過保質期。經查,過期金桔丁是當事人2024年上半年生產麻餅時從山東某食品廠購進,保質期至2023年10月13日。2025年1月當事人在生產玉帶糕過程中,使用了上述過期的金桔丁,共成盒390盒,貨值共計2340元。在得知金桔丁過期后,當事人對玉帶糕進行了召回處理。玉帶糕中涉及的其他原料索證索票均保存完整,不存在過期情況。
當事人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新站高新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大皖新聞記者 徐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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