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我國種業知識產權保護力度顯著增強,創新環境持續優化。自1997年建立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以來,農業植物新品種權累計申請量達76914件,累計授權量超3萬件。
但仍有不少植物新品種無效案件出現,無效請求人需要提供什么證據證明授權品種與已知品種無明顯區別?在植物新品種確權審查程序中需要注意啥?導致申請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的品種喪失新穎性的銷售行為有哪些?……
農財君整理了“FL218”“西抗18”“強碩68”等玉米植物新品種無效案,看看有哪些啟示?
一、“FL218”玉米植物新品種無效案——貴州輝某種業公司與農業農村部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湖北康某種業公司植物新品種權無效行政糾紛
案號:(2024)最高法知行終627號
基本案情:湖北康某種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康某種業公司)系“FL218”玉米植物新品種(簡稱涉案品種)的品種權人。貴州省遵義市輝某種業有限公司(簡稱輝某種業公司)向農業農村部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簡稱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提起無效宣告請求,主張該品種在申請日前已大量生產、銷售,以其作為親本培育審定的其他品種也已大量生產、銷售,故涉案品種不具備新穎性。
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作出被訴決定,認為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涉案品種缺乏新穎性和特異性,維持涉案品種權有效。輝某種業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認為,審查植物新品種的新穎性,判斷的是申請日前該品種是否被銷售、推廣。作為親本培育雜交種的行為并非銷售、推廣行為,且銷售、推廣行為指向授權保護的品種,而非以該品種作為親本培育的雜交種,雜交種的銷售原則上不能視為親本品種的銷售。
審查植物新品種的特異性,判斷的是該品種是否明顯區別于已知品種。品種權無效程序中無效請求人就存在明顯區別承擔舉證責任,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不負有調查義務。故被訴決定作出程序并無不當,認定結論正確,據此判決駁回輝某種業公司的訴訟請求。輝某種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要點:無效請求人需要明確授權品種的已知品種,并通過DNA鑒定結果或者田間測試結果等證據證明授權品種與已知品種無明顯區別,該舉證責任由無效宣告請求人承擔。貴州輝某種業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涉案三個親本品種為“FL218”的已知品種,亦無初步證據證明“FL218”與涉案三個親本品種為同一品種,未完成舉證責任。因其未能證明“FL218”不具備新穎性和特異性,據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西抗18”玉米植物新品種無效案——某都種業公司訴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某天種業公司植物新品種權無效行政糾紛
案號:(2023)最高法知行終132號
基本案情:“西抗18”玉米植物新品種和“西山121”玉米審定品種的育種者為某山種業公司,并于2012年轉讓給某天種業公司。“西抗18”的品種權申請日為2013年6月13日,授權日為2017年5月1日,品種權號為CNA20130494.4,品種權人為某天種業公司。“西抗18”于2011年11月9日通過云南省農作物品種審定;“西山121”于2009年6月9日通過湖北省農作物品種審定。某都種業公司以“西抗18”與“西山121”為同一品種,“西抗18”不具備特異性、新穎性為由向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作出品種權無效宣告審理決定,維持“西抗18”品種權有效。某都種業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要理由包括:
1.某都種業公司曾于2016年12月22日申請農業部植物新品種測試中心對“云優19”“西山121”及“西抗18”是否是同一品種進行基因指紋檢測和DUS測試。在基因指紋檢測中,“西抗18”和“西山121”對比差異位點為0;在DUS測試中,“西抗18”和“云優19”無明顯差異、“云優19”和“西山121”無明顯差異,因此“西抗18”與“西山121”為同一品種,“西抗18”不具備特異性;
2.“西抗18”的育種者某山種業公司在2010年11月、12月向案外人某豐種業公司銷售“西抗18”,某豐種業公司又銷售給各級分銷商,導致“西抗18”喪失新穎性。
另查明:2018年5月23日,某山種業公司向某天種業公司出具《關于“西抗18”和“西山121”標準樣品的回復》,自述某山種業公司曾錯誤將“西抗18”標準樣品當作“西山121”的標準樣品提交。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作出(2021)京73行初12705號行政判決:駁回某都種業公司的訴訟請求。某都種業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于作出(2023)最高法知行終132號行政判決:
一、撤銷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1)京73行初12705號行政判決;
二、撤銷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2021年第27號品種權無效宣告審理決定;
三、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就某都種業公司針對品種權號為CNA20130494.
4、名稱為“西抗18”的玉米植物新品種權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重新作出審查決定。
裁判要點:1.植物新品種權授予后,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對授予的植物新品種權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也可依職權直接啟動無效宣告程序。在依請求啟動的植物新品種權無效程序中,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原則上僅需以無效宣告請求人提交的證據和理由為基礎,審查授權品種是否符合授權條件,并不承擔全面審查即審查其是否符合植物新品種權全部授權條件的義務。
2.在植物新品種確權審查程序中,對于特異性的判定標準應當與植物新品種授權審查程序相一致,即最終判定授權品種是否具備特異性,原則上應當以田間種植測試所確定的性狀特征為準;授權品種與已知品種經基因指紋圖譜鑒定無明顯差異的,該鑒定可以作為認定授權品種不具備特異性的重要參考。
3.對于審定品種而言,提交的標準樣品是確定該品種真實性的最終依據,錯誤提交標準樣品的不利后果一般應由提交該標準樣品的主體承擔。
三、“強碩68”玉米植物新品種無效案——大連致泰種業有限公司與農業農村部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衣泰龍植物新品種權無效行政糾紛
案號:(2022)最高法知行終809號
基本案情:衣泰龍為“強碩68”玉米植物新品種的品種權人。2008年,衣泰龍委托張掖敦煌種業公司生產“強碩68”,并約定制種回購。致泰種業公司以“強碩68”喪失新穎性為由向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作出2020年第25號品種權無效宣告審理決定,維持“強碩68”品種權有效。致泰種業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認為衣泰龍自2008年起將“強碩68”的繁殖材料交付給張掖敦煌種業公司制種,至2009年12月9日申請品種權已經超過一年,喪失新穎性。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認為,“強碩68”沒有喪失新穎性,判決駁回致泰種業公司的訴訟請求。致泰種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銷售行為是否存在是判斷申請品種具備新穎性的重要事實。導致申請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的品種喪失新穎性的銷售是指行為人為交易目的將品種繁殖材料交由他人處置,放棄自身對該繁殖材料的處置權的行為。育種者委托他人制種而交付申請品種繁殖材料,同時約定制成的品種繁殖材料返歸育種者,因育種者實質上保留了對該品種繁殖材料的處置權,除非法律另有規定,不會導致申請品種喪失新穎性。衣泰龍委托張掖敦煌種業公司生產“強碩68”的繁殖材料并回購,沒有放棄對申請品種繁殖材料的處置權,不屬于銷售“強碩68”繁殖材料的行為。致泰種業公司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強碩68”喪失新穎性。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要點:導致申請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的品種喪失新穎性的銷售是指行為人為交易目的將品種繁殖材料交由他人處置,放棄自身對該繁殖材料的處置權的行為。育種者為委托他人制種而交付申請品種繁殖材料,同時約定制成的品種繁殖材料返歸育種者的,因育種者實質上保留了對該品種繁殖材料的處置權,故該行為不屬于銷售品種繁殖材料的行為,除非法律另有規定,不會導致申請品種喪失新穎性。
來源|種業IP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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