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與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問題相關的討論,再次在輿論場上形成共振。6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白皮書(2024)》(下稱《白皮書》),從七個方面梳理了對未成年人檢察及司法保護工作有一定影響的案事件、典型做法和工作機制。《白皮書》顯示:最高檢依法核準追訴初中生殺害同學埋尸案等低齡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34人;全國檢察機關受理審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65198人,同比下降1.1%,批準逮捕34329人,同比上升27.8%;受理審查起訴未成年人犯罪人數增幅放緩,受理審查起訴101526人,同比上升4.3%,提起公訴56877人,同比上升46%。
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的懲治與治理工作,持續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尤其是在“邯鄲埋尸案”等低齡未成年人犯下的極端惡性案件的影響下,公眾更是格外關注。如何通過司法程序公正合理地處置此類案件,避免同類悲劇再次發生,并形成有效的預防體系,值得嚴肅討論。應當看到,自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出個別下調以來,有關部門對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的關注程度越來越深,治理手段日益完善、豐富,同時也本著“教育為主,懲戒為輔”的原則,在必要范圍內相對加強了懲戒力度。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張軍在工作報告中專門提到,強化未成年人犯罪預防治理,落實寬嚴相濟、懲教結合。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應勇則在工作報告中,先于《白皮書》披露了2024年檢察機關共起訴未成年人犯罪5.7萬人的數據。
此次《白皮書》發布后,不乏新聞媒體和專業人士跟進討論。其中,光明網評論員文章《讓預防成為一種保護》,對此做出了理性平和而又直指本質的論述。正如這篇文章所強調的,做好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治理工作,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重要一環。光明網評論員在文中寫道:“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責之一就是行使法律監督,這也使得檢察機關能夠根據未成年人的犯罪性質、主觀惡性、危害后果不同,采取相應懲戒教育措施,對大多數較輕犯罪依法從寬,辦案中充分發揮附條件不起訴的特殊預防和矯治功能,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
網民們在討論相關話題時,往往更加關注對未成年犯罪者的起訴、逮捕、判刑等情況,說得直白些,就是更關注懲戒措施的標準和效果。相比之下,像光明網這篇文章一樣,重點探討預防問題的內容,在輿論場上偏少,也因此更具獨特的價值。
文章指出:“強化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和治理,須從源頭預防、分級矯治、依法懲處、綜合治理入手。因此,積極主動作為,源頭預防比事后挽救更為重要,也是‘預防就是保護’的題中之義。就如未成年人的許多違法行為受制于年齡因素,公安機關只能進行行政處罰甚至不予處罰,一定意義上使得相關人員容易心存僥幸,視法律為‘兒戲’。而未成年人犯罪動因中盲動性成分較大,進行源頭預防,精準針對未成年人心理特點進行預警幫教,才能夠有效警示未成年人在犯罪深淵邊剎住腳步。”當然,對某些未成年人極端犯罪案件,本文也專門強調“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在文章末尾,作者寫道:“以絕不縱容的態度嚴懲未成年人惡性犯罪,釋放強烈的警示信號,這同樣也是一種事前預防。”
《人民法院報》6月20日刊發的文章《以問題為導向 健全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和治理社會體系》,具有更強的專業屬性。作者為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這篇文章從多個方面出發,結合法院工作的實際經驗,對如何進一步織密夯實社會體系建設,應對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和治理新局面,提出了作者的思考。
總體而言,作者提出了五個重點工作方向,分別是:
以分級教育為經,以靶向教育為緯,織密未成年人自身法治意識網;
以罪錯行為為經,以分級處遇為緯,夯實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干預機制;
以重點人群為經,以司法保護為緯,織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社會關愛體系;
以不良場域為經,以司法建議為緯,夯實犯罪預防社會管理支持體系;
以司法保護為經,以融合促推為緯,織密未成年人六大保護社會體系。
作者在最后總結道:“當前,幫教幫扶、司法救助、心理干預、家庭教育指導、罪錯分級干預等特色工作不斷落地發展,需要多種專業知識予以支撐融合。我們要從案件審理發現的問題出發,以司法保護融合發力,鏈接專業力量,多方聯動,共同呵護未成年人更好地成長。”
就在最高檢發布《白皮書》的同一周,另一則新聞也引發了輿論的關注——不久之前,浙江瑞安市陽光小學公眾號發布了關于兩名小學生嚴重違紀行為實施懲戒的通告。通告指出,兩名小學高段的學生存在屢次辱罵教師、無故擾亂課堂秩序的行為,對其懲處以學期綜合素質評定“品德表現”為D檔,取消本學期評優評先資格;“嚴重警告”處分記入省學籍管理平臺,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由法治副校長訓誡。嚴格來說,這則新聞與《白皮書》并沒有直接的交集。畢竟,這兩名小學生的行為,還遠遠沒有達到違法犯罪的程度,因此也不需要由司法機關出手治理。但是,在引導教育未成年人,確保其健康成長、不走歪路這件事上,其背后的某些道理,在一定程度上是相通的。
關于這則新聞,澎湃新聞刊發了特約評論員李一陵的文章《小學生也能被“嚴重警告”處分嗎?》。文章指出:“2021年,教育部出臺《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進一步明確了懲戒的概念、實施范圍、原則等,進一步明確了教師的教育懲戒權。上述小學對兩名屢次辱罵教師、無故擾亂課堂秩序的學生實施懲戒,是教師履行教學管理和育人職責的要求。”“如果對此放任不管,不僅是對師道尊嚴的踐踏,也是對其他學生合法權益的損害,對于兩名學生而言,同樣是不負責任。”此外,作者還提到:“教育懲戒只是手段之一,學校也只是育人的主體之一。那些屢教不改的學生,背后可能還藏著不合格的家長。因此,學校的懲戒需與家庭教育、社會支持(如心理干預)相結合,形成育人的合力。”
歸根結底,不論是針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問題,還是嚴重程度相對較輕的失德失范行為,負有相應責任的機構和部門,都應從更好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全盤考慮治理方案,并聯合社會各界力量,共同為未成年人織就一張堅硬牢固而有富有溫度的防護之網。我們不希望任何未成年人受到不必要的傷害,也盼望他們都能行得正、走得端,成長為人格健全的有用之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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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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