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繼北方某地大學、南方某地公職單位的法律顧問業務招投標結果公示中,出現了法律公司擠走了律師事務所之后,又有法律人發現,某地查詢到的一法律公司工商登記的名稱中,出現了“某某法律服務有限公司某某地刑事辯護分公司”的字樣,而且在“經營范圍”一欄中載明的是,“律師及相關法律服務;法律中介服務;法律咨詢服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這樣很多律師不淡定了,紛紛發文細扒這是一家什么公司?有律師深入挖掘后發現,其總公司為某某法律服務有限公司,經營范圍變更為包含有“律師及相關法律服務”的時間為2018年12月5日。可見,這家公司運營已經很久了,并且在多地登記注冊了多家分公司。
根據我國《律師法》的規定,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
《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一)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根據以上規定,法律業務凡是涉及到“律師”字樣的,必須以律所作為執業機構;可以在社會上有償進行刑事辯護的,只能律師才可以。如果嚴格按照以上規定執行的話,是不可能出現公司的營業范圍內出現律師字樣,公司的名稱出現刑事辯護字樣的。
最新的消息是,江蘇有律師已經就以上的公司登記情況進行了實名舉報,要求行政管理部門予以糾正。
需要說明的是,法律公司雖然在登記名稱上公然的注冊“律師”、“刑事辯護”字樣的很少見,但涉足刑事案件的代理活動,已經屢見不鮮,甚至登上了多年前的指導案例。在指導案例中,還詳細體現出了其運作的方式。
例如,2023年第26期的《人民司法·案例》的《劉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法律咨詢公司超出經營范圍推薦律師的定性》一文中就有:2020年9月,劉某注冊成立上海圣律法律咨詢有限公司。
劉某請托金某(某派出所警務隊隊長,另案處理)提供刑事案件被拘留嫌疑人及家屬的信息,金某遂利用職權便利將案由、簡要案情及涉案人員的聯系方式等信息交給劉某,以此收取了劉某大量財物。
劉某取得信息后,就與家屬聯系,利用掌握的涉案信息取得信任并談妥委托律師業務,以法律咨詢公司名義與家屬簽訂法律咨詢合同(協議)并收取費用。具體刑事案件的代理或辯護工作,劉某則是將案件交由執業律師姚某某、劉某某等人代理,支付傭金。
經查,2021年2月至7月間,劉某通過金某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促成律師代理業務共9起,違法所得計20.15萬元。
由此可見,即便法律公司沒有在公司名稱注冊刑事辯護、營業范圍上注冊律師業務,可在實際從業上還是可以通過市場宣傳、壟斷案源等方式,有償參與刑事案件的辦理。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拋開很多律協已經公開發文,將律所、律師跟法律公司開展任何形式的業務合作視為違規行為不說,真的上升到司法的角度,上述的《人民司法·案例》中,就對法律公司開展的刑事案件代理業務進行了違法性質的定性。
理由是,根據法律規定,法律公司的經營范圍應明確排除律師事務所業務,不能開展刑事訴訟業務等。法律公司雖然形式上簽訂的是法律咨詢合同,但實質上卻開展委托律師業務,屬于以形式合法性來掩蓋業務的實質違法性。
在實際操作中,很多法律公司是直接跟律師聯系,在收取了委托人的刑事案件法律咨詢費用后,直接通過法律公司或是法律公司人員的個人賬戶,向律師個人而非律師事務所支付費用,存在諸多律師執業、稅務方面等違規情形和風險。
造成的法律行業影響是,猶如《人民司法·案例》寫的,被告人劉輝利用家屬病急亂投醫的慌亂情緒,來不及詳細了解案情及可能的法律后果,匆忙促成委托事項,必然造成事后反悔、重復委托等浪費司法資源與個人財力的情況。這種訴訟斬客行為,具有一次性交易、短期收益、收費低服務差、惡性爭搶案源等特征,既破壞正常的市場委托秩序,造成劣幣淘汰良幣的逆勢現象,也損害普通大眾內心對律師職業的尊重依賴感......
有數據顯示,截至2024年10月17日,全國范圍內法律咨詢公司的數量達到了43萬家。尤其是在過去五年中,新設法律咨詢公司的數量高達33.2萬家,占比達到77%。法律公司已經呈現出數十倍律師從業人數的態勢,正在多個領域同律師行業展開競爭,有些是在合規領域,有些是在違規甚至是違法領域。
從上述的法律公司已經登記注冊規模不斷擴大來看,從《人民司法·案例》中的法律公司承攬到案源之后很容易找到合作律師來看,法律行業的規范化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在當下律師們普遍感到行業競爭壓力越來越大的時候,究竟應該選擇什么樣的執業道路,考驗的是個人的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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