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扣押物品時應邀請公民作為見證人
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會進行扣押涉案物品等刑事偵查工作。為了保證扣押程序客觀公正,扣押物品時會邀請見證人現場見證。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開展勘驗、檢查、搜查、辨認、查封、扣押等偵查活動,應當邀請有關公民作為見證人。
輔警不能作為見證人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偵查活動的見證人:(三)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
輔警作為見證人的扣押行為應予排除
扣押的物品是案件的關鍵證據,但是取證過程沒有符合條件的見證人參與,是由輔警擔任見證人,并且沒有同步錄音錄像。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因此,我們認為扣押行為沒有同步錄音錄像,不能做出合理解釋,扣押的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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