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越南法律規定,公民如符合條件,將可在宗教單位、信仰場所登記戶口。然而,民眾也須掌握、了解流程并準備充分的文件,才能在宗教信仰機構登記常住或居留。
常住是指個人、家庭戶擁有或租用、借用、承租的場所連續、長期居住。公民符合《居住法》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場合之一的,可以在宗教單位、信仰場所及其附屬設施登記常住或居留。
根據《宗教信仰法》第二條第四款、第十四款的規定,宗教單位是指舉辦宗教活動的場所,包括廟宇、教堂、宗族祠堂及類似單位等。
宗教單位也包括塔、寺廟、教堂、禮拜堂、清真寺、宗教團體辦事處和其他宗教團體的合法場所。
具體,宗教神職人士被任命、聘任、選舉、提名或調動,在宗教單位從事宗教活動;宗教機構代表;經宗教單位代表或管理委員會批準,辦理常住戶口,直接管理、組織宗教活動的人員;兒童、重度殘疾人、嚴重殘疾人士、無家可歸者,須經宗教單位代表或管理委員會、宗教單位負責人或代表同意給予常住登記,才可入住。
因此,只有符合上述條件的公民才可以在宗教單位、信仰場所登記常住或居留。
宗教單位常住登記所需準備資料
胡志明市律師團的阮氏明莊律師表示,公民能夠在宗教單位或附有住宅的宗教場所登記居留的條件是,必須獲得該宗教單位或信仰場所代表或管理委員會或主管人員的同意。此外,該公民還必須長期居住在該宗教設施的地址。
張律師表示,在宗教單位辦理常住時,必須嚴格按照《居留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充分準備卷宗,以免資料缺失:
-居住資訊變更申請表(表格CT01)。尤其對于c項的場合(經宗教單位代表或管理委員會同意辦理常住登記以直接管理、在宗教單位組織宗教活動),則在申請表中必須寫明宗教單位代表或管委會同意辦理常住登記的內容,除非該內容已在另行附送的文件中表述。
-資格證明文件:對于神職人士、僧侶等,須提供以下文件之一:任命決定、調職通知、受戒、選舉、提名或《信仰和宗教法》規定的其他文件。
-對于擔任宗教單位代表的人,必須持有由鄉、鎮人委會出具的書面證明,證明其為該單位管理委員會的代表或成員。
-鄉、鎮人委會所出具的確認文件,須證明宗教單位、信仰場所是擁有住房等附屬設施,符合成為合法居住登記地點的條件。
對于根據第二十條第四款d項規定的特殊場合(兒童、重度殘疾人士或無家可歸者,得到宗教單位照顧并同意給常住),則常住登記申請必須包括:
-申請表CT01,其中也必須注明宗教單位代表或宗教場所管理委員會的常住登記同意書,除非附有單獨的文件。
-鄉、鎮人委會簽發的確認文件,確認常住登記者是弱勢群體、兒童或重度殘疾人士,并明確證明宗教單位或信仰場所具有居住性質的附屬工程。
民眾可向其登記居住的鄉、鎮派出所提交常住登記申請。戶口登記機關收到常住登記卷宗后,應檢查并向申請者出具卷宗收據。如果申請卷宗不完整,申請者將被要求補充。
戶籍登記機關應在收到完整、有效的卷宗、資料之日起7個工作天內,核實、更新戶籍資料庫中登記人新的常住戶口信息,并將更新后的常住戶口登記信息告知登記人。不予注冊的,應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此外,民眾亦可通過國家公共服務網站、公安部公共服務網站、VNeID申請或法律規定的其他線上公共服務等在線的公共服務網站提交申請。
如果在線上注冊,則必須繳納1萬越盾的居留登記費,如果直接在宗教單位或信仰場所、機構登記常住,則必須繳納2萬越盾的居留登記費。
來源:西貢解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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