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州市產業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劉捷被開除黨籍和公職,其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司法機關……”前不久,湖北省荊州市紀委監委運用“室組地企”聯動機制,統籌辦案力量,嚴肅查處了一起國企領域腐敗案件。
國企領域點多面廣,監督難度大。荊州市紀檢監察機關探索建立“室組地企”聯動機制,監督檢查室、審查調查室、派駐(出)機構、地方紀委監委和國有企業紀委等協同發力,緊緊圍繞工程建設、物資采購、投資并購、信貸審批等腐敗問題易發多發環節,定期排查梳理問題線索,嚴肅查處設租尋租、利益輸送、關聯交易等違紀違法行為。
二十屆中央紀委四次全會要求,著重抓好國有企業等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領域系統整治。各地紀委監委緊盯國有企業領域特點,統籌監督力量,發揮“室組地企”聯合監督優勢,嚴查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堅決鏟除腐敗滋生土壤和條件,深化以案促改促治,推進清廉國企建設,保障國有企業健康穩定發展。
國企紀檢監察機構人員少、辦案經驗不足,面臨取證難、定性難、突破難等現實困難。
為提高國企領域辦案質效,山東省紀委監委駐省國資委紀檢監察組結合《山東省紀委監委“室組地”聯動監督工作指引(試行)》,緊盯國資國企實際情況,細化“室組地企”重大事項共同研判、關鍵環節集體會商機制,不斷提升工作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水平。
此前,該紀檢監察組聯合山東產權交易集團有限公司紀委整治產權交易領域突出問題,發現其子公司山東招標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咨詢部經理李某某的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由于李某某作案方式較為隱蔽復雜,山東產權交易集團紀委在核查過程中遇到較大阻力。對此,駐省國資委紀檢監察組安排專人跟進指導,參與案情研判,并抽調其他企業紀委辦案骨干開展“組企”“企企”協同辦案,與省紀委監委相關業務室、相關市縣紀委監委多次協商配合。最終,鄒平市監委對李某某采取留置措施。案件目前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以前國企紀委辦理違紀案件比較多,核查發現涉嫌職務犯罪問題少一些。現在‘室組地企’聯合辦案,各方力量貫通協同,力量更強了。”山東省紀委監委駐省國資委紀檢監察組相關負責同志表示。2025年以來,該紀檢監察組通過“室組地企”聯合辦案機制,協調地方監委辦理國企領域問題線索,留置9人,1人主動投案。
國有企業經營投資活動涉及面廣、形式多樣、程序復雜,該領域的職務犯罪往往隱藏在業務往來之中。“室組地企”密切協同、高效配合,可以精準找到案件突破口,讓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無處遁形。
廣西壯族自治區紀檢監察機關強化“室”的統籌作用,協調“地”“企”關系把好方向,聯合有關職能部門,確保依規依紀依法辦案,打通辦案各環節的堵點、難點。
在查辦南寧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多起問題線索過程中,南寧市紀委監委運用“室地企”聯合辦案機制,由市紀委監委第八審查調查室牽頭統籌,聯合相關縣紀委監委、南寧城投集團紀委以及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等部門組建專案組。
“室地”聯動,強化辦案力量。在查辦原南寧縱橫時代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黃某某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案時,涉案人員達25人。為確保辦理主案的力量更為集中,市紀委監委第八審查調查室按照相關程序,將部分行賄人員案件交由縣區紀委監委處置,與主案一體推進證據收集工作,有效提升辦案質效。
“室企”協同,補足專業短板。為尋找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負責人違規套取大量工程款等問題的突破口,市紀委監委第八審查調查室與南寧城投集團紀委協同聯動,邀請國企專業技術人員、財政評審人員對工程項目進行全面梳理,確認虛構工程量等問題,進而查清南寧城投集團某子公司領導李某某的受賄事實。
2024年至今,南寧市紀委監委嚴肅查處南寧城投集團8人,包括市管干部2人。其中,5人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辦案不是目的,推動治理才是根本。緊盯國企領域案件暴露的體制機制漏洞,“室組地企”聯動可以把問題看得更準,讓以案促改促治工作更有針對性,實現查處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域的效果。
“原南充水務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楊松嚴重違紀違法案件暴露出非招標項目的監督盲區問題。”四川省南充市紀委監委相關負責同志表示,為規避公開招標,楊松將項目刻意“化整為零”,通過控制單個合同金額、頻繁續簽長期供應協議等方式繞開監管,使非招標項目成為權力尋租、權錢交易的“隱秘角落”。
案件辦結后,南充市紀委監委探索構建“紀檢監察室+派駐紀檢監察組+地方紀委監委+企業紀委”四級聯動的糾治模式,形成“查案—剖因—整改—治理”的閉環。
“水務公司非招標的物資品種多達上千種,廉潔風險高,整改難度大。”南充市紀委監委強化紀檢監察室的指導協調功能,深挖案件根源。派駐紀檢監察組會同市紀委監委聯系監督室、企業紀委開展“三方會診”,開出精準藥方,形成清晰的“問題整改清單”。同時,區縣紀委監委和企業紀委發揮近距離監督優勢,壓緊壓實整改責任。
如今,南充水務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已變更為南充環境集團。在“室組地企”的聯動監督下,南充環境集團系統性梳理廉政風險點581個,針對性修訂完善《非招標工程管理辦法》《咨詢類中介機構實施辦法》等制度154項,動態增設防控措施226條,企業風險防控能力顯著提升。(本報記者 趙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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