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上海56歲的徐先生已經單身20多年,經人介紹認識了50歲的蔣女士。兩人戀愛后,蔣女士搬進了徐先生的婚前房產居住。之后,蔣女士主動提出要領證結婚。
徐先生家人當時表示反對,徐先生姐姐直言蔣女士圖的是徐先生的房子。一邊是女兒和姐姐的苦勸,一邊是信誓旦旦表示“不要房產”的蔣女士,熱戀中的徐先生選擇相信愛情,并直言“不認女兒”。
就這樣,2019年,徐先生在與女兒斷絕往來后,與蔣女士領了結婚證。
2022年,蔣女士突然提出要在房產證上登記居住權,并以拒絕夫妻生活作為要挾。徐老伯無奈,最終在房產交易中心辦理了居住權登記,并設有效期為蔣女士終身。
徐老伯說,拿到居住權之后,蔣女士就翻臉:往飯菜里扔他忌口的食材、時不時與自己發生爭吵,讓自己無法休息。
2022年9月,徐老伯無奈搬到客廳睡沙發,但夫妻兩之間依舊矛盾頻發。半年后,徐老伯起訴離婚。最終在法院的調解下,兩人于2024年7月解除婚姻關系。
2025年1月,蔣女士憑借此前的“居住權合同”,向法院提交訴狀,要求搬回徐老伯家的臥室居住、并禁止徐老伯在晚8點到早8點進入臥室。
因為蔣女士確實有該房屋的“終身居住權”,且蔣女士手握一張徐老伯簽字的承諾書,承諾同意"按現狀居住",也就是他住客廳、蔣女士住臥室。由此,法院也做出了蔣女士可以住回臥室的判決。
這也就意味著,徐老伯要把唯一的16平米的主臥給前妻蔣女士居住,自己只能住到通風不好、沒有采光而且只有7平米的客廳。
最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進行了調解。最終,雙方達成合意:由徐老伯一次性支付給蔣女士20萬元,蔣女士則把設立在徐老伯房屋內的戶口和居住權一并注銷。
據悉,目前雙方都已經履行了協議內容。
徐老伯的代理律師介紹,也許蔣女士是意識到,兩人離婚后還住在一起,對雙方都是一種“折磨”,所以二審開庭后,蔣女士一方就不再堅持要住回徐老伯的房屋,表示愿意接受貨幣補償。
最終,雙方綜合考慮了徐老伯房屋價值、兩人婚姻存續時長、各自對家庭貢獻等情況,達成了調解的合意。
到底什么是居住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居住權是指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而根據徐先生與蔣女士簽訂的合同,蔣女士的居住期限為“終身”,這就意味著蔣女士直至身故,都有權居住在徐先生的這套房子里。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法律規定,買賣不破居住權。即便想把房子賣掉,下家也無權趕走居住權人!
對此,華東政法大學民商法教研室副教授吳一鳴表示:“居住權人像長在這個房子上一樣,對于房屋的所有權人而言,這確實是很大的影響,因為你將來賣房子,其實這樣的房子沒人愿意買?!?/strong>
律師張玉霞指出,徐先生此前顯然輕視了居住權的“威力”:“民法典對于房屋的物權可以設定居住權之后,很多人會覺得這挺好的,因為它不損害到我的所有權,和產權份額無關,所以就非常容易掉以輕心,覺得居住權沒什么。但實踐中,其實居住權是一個很重要的權利,而且可能會影響到產權人的實體處分?!?/strong>
徐先生的遭遇給所有人敲響警鐘,特別是老年人步入婚姻,這些法律風險必須警惕!
1、婚前需明確財產約定,必要時辦理公證;
2、設立居住權需謹慎,可約定“附條件 / 附期限”條款;
3、重大決策前多聽家人意見,避免因面子或感情埋下隱患。
來源 | 案件聚焦 D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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