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陳某駕駛某公司所有的電動自行車時,與橫過道路的趙某某發生碰撞(未走人行橫道),造成趙某某受傷,趙某某被送入醫院,產生醫療費等各項損失。經交警部門認定:陳某駕駛非機動車未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未確保安全駕駛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陳某應承擔主要責任;趙某某橫過道路未走人行橫道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趙某某應承擔次要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陳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對趙某某一方損失,陳某所在公司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綜合事故發生原因、雙方過錯程度,法院判令趙某某自擔40%損失。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若行人自身存在過錯,同樣需要承擔與過錯程度相對應的責任。法官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人人都要知曉交通法治意識、規則意識、安全意識和文明意識。
作者:孫大鵬
排版編輯:夏晨曦 武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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