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9日20時許,洋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在對禁漁重點水域進行執法巡查時發現,洋縣龍亭鎮鎮江村漢江段(大龍河入漢江河口向下游約40米處)有人駕船在河中進行非法捕撈,經蹲守現場查獲當事人楊某及其實施非法捕撈使用的船1艘、禁用漁具(定置倒須籠壺)1套,現場查獲漁獲物5.5公斤。
經洋縣農業農村局立案調查,當事人洋縣龍亭鎮鎮江村村民楊某進行非法捕撈時駕駛的船被認定為“三無船舶”。當事人駕駛“三無”船舶、使用禁用漁具進行捕撈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第四條之規定。鑒于當事人自愿上繳禁用漁具,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并積極開展漁業資源修復增殖放流活動;洋縣農業農村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給予當事人楊某沒收捕魚時所駕駛的“三無”船舶、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通過依法查辦涉漁違法案件,打擊震懾了非法捕撈行為,保護了水生生物的繁殖和生長,促進了水生態系統健康,對維護漁業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和利用具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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