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里說的“好結果”,特指案件的結果體現了罪責刑相統一,認定事實正確,量罰準確。當然,當事人的“好結果”概念,絕大多數都是對自己有利的才叫“好結果”,這種認知分歧客觀存在,也是現實中“撕裂”的原因之一。
雖然適用的是同一部法律,但因為地區社情差異、司法水平不一、非法律因素干預等情況存在,導致同樣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不同的裁判結果的情況時有發生。
任何一個當事人,當身涉刑案之時,都希望自己的案件能夠被客觀公正對待,能夠有一個公正的結果,也就是“好結果”。如何取得這樣的結果,我大概總結了一下,需要有以下幾個剛性要素:
首先,案件本身要有可辯空間,這是核心要素。
比如故意殺人案,兇器在、兇器上的指紋在、證明殺人行為的監控錄像在、目擊證人在等等,這種案件,通常是沒有辯護空間的,律師再厲害,也很難把黑的說成白的。最后當事人被判處死刑這樣的結果,并非律師無能,而是案件本身決定了,誰來都不好使。這種證據確鑿的殺人案件,最后的結果,雖然是死刑,但也體現了罪責刑相統一,從專業上講,沒毛病。
我曾辯護的某企業董事長職務侵占案件,涉案金額一個多億,一共被控三起事實。審理結果,法院采納了辯護意見,對其中的兩起事實不予認定,案件取得相對較好結果。
一審判決下來后,我跟主審法官溝通案件結果,他對辯護的專業性不吝贊譽之詞。我跟法官講,之所以有相對好的結果,根本原因是案件本身存在辯護空間,辯護人才能發現問題并呈現給裁判者。
其次,要有專業且有擔當的司法者。
我曾寫過一篇文章,叫《當調查人說“請律師沒用”》,收到粉絲留言“事實是再高明的律師,不采納你說的也是無用”。這句話戳中了當前刑事司法的一個痛點:一些案件的定案,并不是法律說了算。原因當然有很多,但部分司法者不講法律、面對案外干預或在先程序的錯誤沒有擔當、不敢糾錯,絕對是主要原因之一。案件到了這樣的司法者手里,想有好結果,基本沒戲,需要更艱苦的付出去爭取。這幾年我還算比較幸運,辯護的多起案件,從大東北的邊境到南方沿海,遇到了不少專業并有擔當的法官,案件取得了不錯的效果。有這些人在,大家共同努力,司法還有希望。
第三,要有專業、敬業的律師。
先說專業。就如做菜,各種調料、主菜、輔菜原料及烹飪工具一應俱全,但廚師沒有廚藝,美味佳肴就不要想了。辦案也一樣,案件證據、程序、定性存在大量問題,有無數的方法和機會去突破甚至駁倒,但律師沒有做到上述工作的專業和經驗,最后的所謂辯護,一定是走流程,浪費訴訟機會,結果自然也好不到哪里去。要知道,一些問題在一審沒有被發現和干掉,當下的司法實踐,想要二審對一審糾錯,難度太大了。
再說敬業。這個可能會得罪人。當事人的心理具有同一性,找律師要找有名的。對這種理念,我能理解,畢竟,“有名”本身就意味著他的能力強。但還有個問題需要注意,有名和用心去辦案,是兩個概念。這個話題不能講太多,自己體會。
第四,當事人自己及親屬要靠譜。
這個也相當重要。我在辦理某經濟犯罪案件過程中,案件的管轄、證據等存在大量的問題,當事人是真冤,我在看完證據后,是震驚的:他們竟然敢這樣明目張膽地違法辦案。一般存在重大問題的案件,需要當事人自己具備堅定的無罪信念和態度,需要家屬的喊冤配合,以便將案件的問題反映到決策者的面前。但,這個案件的當事人家屬卻沒有去做這方面的配合工作,用我的搭檔Z律師的話講:這不是一個合格的冤案家屬。
當事人和家屬的靠譜,還體現在理性上,理性看待案件,理性看待律師的工作,盡最大努力和律師形成工作合力,而不是掣肘。當然,人的認知層次不一樣,現實中,掣肘的事并不罕見,眼看著案件在向好的方向發展,由于當事人自己和家屬的折騰,錯失良機或引發對立矛盾,導致案件墮入不好的軌道。不客氣的講,一些披著積極的外衣的自以為是的瞎折騰,看起來是在“努力救人”,實則是自害和害人,對這種當事人和家屬,律師也無奈,只好尊重他人的因果。
案件的多樣和人性的幽暗,很難把全部要素都列舉出來,大概聊這么幾點,聊做今日茶余飯后談資。
作者:安志軍律師,北京瀛和律師事務所權益合伙人,刑事業務中心副主任,中國地質大學(北京)碩士研究生校外導師 專業領域:專注于職務犯罪、經濟犯罪刑事辯護。TEL&VX:13911270115.加V注明身份、來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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