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法同行,共建法治惠州”。 看似輕松的“舉手之勞”,為何換來法律的嚴懲?一個凌晨的快遞包裹,牽出一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件。本期節目,我們聚焦一起因貪圖小利而付出沉重代價的真實案例。
去年12月的一個夜晚,凌晨一點多鐘,阿鋒開車帶著李某來到了惠東縣一家快遞站的門口,讓李某幫忙取一個快遞站門口的黑色塑料袋,并承諾李某,事后會轉200元作為報酬。想著不過下車取個東西就能凈賺兩百塊,李某欣然答應。
惠東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 朱宇鋒:本來最開始就是行為人(阿鋒同伙)通過APP認識了毛某(被害人), 毛某(被害人)因為有個人的一些事情,需要通過行為人(阿鋒同伙)幫忙解決,考慮到該事情是一些不光鮮、不光彩的行為 ,那么行為人就要求毛某把相關的費用,以現金形式拿到指定的地點,就是本案交易的地點,就是快遞站。
事實上,當初毛某雖然答應付費辦事兒,但把錢放到指定地點后還是存了個心眼兒,想要看看交易對象到底是什么人,于是當天晚上,毛某將錢放下后,便一直埋伏在附近。而李某下車取到黑塑料袋后,毛某突然出現,李某當即被嚇得拔腿就跑,途中還將黑塑料袋丟進了河里。隨后李某被毛某追上并扭送到了派出所。之后,公訴機關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對李某提起了公訴。
惠東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 朱宇鋒:凌晨1點多的時候,他應當知道行為人既然來到現場,他本可以自行去取那個黑色塑料袋的,但仍然要花錢雇請其去拿取這個黑色塑料袋,由此我們可以判定出李某他在拿取這個黑色塑料袋的過程中,他應當知道,黑色塑料袋中所包裹著的物品要么就是違法所得,要么就是一些涉案的贓物,或者是我們說的違禁品。
因此,法院在審理時認為,李某應當知道黑色塑料袋中的物品“非同尋常”,與此同時,李某在逃跑過程中還在倉皇中將包裹丟進了河中,這樣的行為更加印證了李某明知涉案物品可能涉及到犯罪所得或者是違禁品,而他依然幫其轉移的行為,構成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惠東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 朱宇鋒:考慮到被告人李某歸案后,主動如實供述其主要的犯罪事實,且認罪認罰,案涉的贓款均被追回。在此基礎上,它符合坦白以及主動認罪認罰等相關從輕情節,我們在量刑時也予以了相應的法律上的從寬處理。基于此,我們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他刑事責任,并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因此法官提醒,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務必提高法律意識和風險防范意識。切勿因一時貪圖小利而放松警惕,對明顯異常的交易或委托一定要保持高度警覺。不過,當下伴隨著經濟發展,跑腿、代購等新興職業興起,若不法分子借助新興職業帶來的便利,從業者們是否有可能在工作時觸犯法律的紅線呢?
惠東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 朱宇鋒:我們說的外賣快遞、騎手、還有貨拉拉司機,如果他是從正規的網站下單 ,去取貨送貨的過程中, 也履行到他自己的注意義務,包括檢查包裹是否完整 ,有無可能存在比較隱蔽隱私的地方等,相關細節已經注意到之后,他完成了上述義務。那么在行為當中,我們不會認定他是主觀具有明知故意的,他僅僅是履行了自己職業職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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