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辯護過程中,家屬與證人的溝通配合是構建有效辯護的重要環節,但必須在法律框架內規范進行,律師有責任引導家屬規避風險,以合法方式獲取證據線索,避免因操作不當導致新的法律風險。
家屬與證人溝通時,首要原則是嚴禁教唆或誘導證人作證。任何“指導證人如何陳述”的行為都可能觸及法律紅線,例如要求證人按預設內容簽署書面證言,或通過暗示、壓力促使證人改變陳述方向。曾有家屬因教唆證人改口供被追責,不僅削弱辯護力量,更可能對案件走向產生負面影響。同時,律師也要建議家屬在首次聯系證人時進行電話錄音,以防證人后續翻供。我國《刑法》第 306 條規定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雖主體指向律師,但家屬若實施“指使證人作偽證”“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等行為,同樣可能以共同犯罪被追責。
因此家屬聯系證人時,提問方式很關鍵。在引導證人時,家屬應采用開放性提問還原事實,避免誘導性語言。例如以“當時簽訂合同的具體過程是怎樣的?”等問題,引導證人自主陳述細節。某職務犯罪案中,家屬通過此類提問促使證人主動澄清“筆錄與事實不符”,該證言最終成為推翻指控的關鍵。同時要杜絕威脅、利誘等非法手段,尤其在重大敏感案件中,辦案機關可能監控家屬行為,任何違規操作都可能成為新的指控把柄。
在物證書證線索的落實中,也常面臨家屬與被告人的認知偏差挑戰。被告人因羈押可能記憶偏差,而家屬可能因疏忽未能有效落實線索。例如在我代理的某案中,會見時候被告人說“借條由家屬保管”,但家屬堅稱“未見”,最終導致關鍵書證缺失。因此律師需督促家屬結合被告人供述梳理證據線索清單,逐項核查。以我代理的某集資詐騙案中,被告人提出手機記錄可證明不在場,但家屬因擔心信息泄露拒絕提交手機進行數據鑒定,直至開庭后仍未提供,法官以逾期且無正當理由拒絕采信,最終被告人被判有罪,此案例凸顯家屬配合對證據效力的直接影響,即便存在關鍵證據,若因家屬顧慮錯失舉證時機,律師也無法逆轉局面。
因此,律師在庭前需向家屬說明三項工作:一向家屬明確違規溝通的法律后果,劃清合法取證與串供的界限;二使家屬了解如何與證人進行正確溝通,避免誘導性提問;三將被告人提及的物證、書證線索整理成清單,協助家屬保存原始載體。刑事案件辯護是三方協同作戰,家屬的合規配合與證據落實能力直接影響辯護策略的有效性,只有在法律框架內構建協作體系,才能避免因小失大,為當事人爭取最優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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