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官方網站發布一份《嚴正聲明》:近期,個別社會人員以“清大經管學院院長”“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院長”等虛假身份公開活動。對此,學院聲明如下:
學院教師相關信息均通過學院官方網站公開:https://www.sem.tsinghua.edu.cn/js/szdw.htm,請公眾注意辨別。如發現任何違法行為,公眾可向公安機關等舉報,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對相關侵權行為,學院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等權利。
△公眾號相關報道
名為“海寧上川商務發展有限公司”的微信公眾號發文《清華大學經管學院浙江分院正式揭牌 賦能浙企高質量發展》稱,6月22日上午,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浙江分院簽約授牌在海寧上川商務有限公司舉行。
文章提到,“儀式中,清華大學經管學院院長曹玉磊與桐生文化董事長陶云峰完成戰略簽約與分院授牌。” 網友表示,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院長明明是著名經濟學家、清華大學文科資深教授白重恩教授,從沒聽說過換成了這個叫“曹玉磊”的人士。
6月23日,瀟湘晨報記者聯系到了曹玉磊。曹玉磊告訴記者,他的公司主營教育培訓業務,“清大經管”是他提出的一個名字,也是公司重點打造的一個品牌。6月22日,他參加活動后,對方公司的“外援人員”把他的身份寫成了“清華大學經管學院院長曹玉磊”,他本人沒有說這個身份,是對方未經確認就這樣寫了。“我一個上午都在處理這個事,給我的工作生活帶來了很大影響。”
曹玉磊稱,經過和對方公司溝通,要求把相關的報道進行刪除。記者詢問,“清大經管”與“清華大學經管學院”有一定的相似性,容易給人造成誤解。對此,曹玉磊稱,“我只能決定我的思想,不能決定對方的思想,更不能決定對方的行為。”經過這次事件后,下一步,他會盡量避免他人對此產生誤解。
△天眼查顯示,曹玉磊為北京清大縱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歷史股東。
企業能否將“清大經管”作為品牌使用,能否申請“清大經管”商標?企業負責人如假冒清華大學經管學院院長帶來負面影響,將承擔什么法律后果?國家“雙千計劃”法學專家、芙蓉律師事務所主任陳平凡進行了法律解讀。
一、企業能否將“清大經管”作為品牌使用,能否申請“清大經管”商標?
1. 品牌使用的合法性:
企業有權將“清大經管”作為品牌使用,前提是該品牌名稱不違反法律法規,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商標權、名稱權等。
在上述事件中,“清大經管”與“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名稱高度相似,容易使公眾產生混淆,誤以為兩者存在關聯。這種混淆可能損害清華大學的名稱專用權,違反了《商標法》等相關法律規定。
2. 商標申請的可行性:
企業可以申請注冊“清大經管”商標,但申請能否成功取決于商標局是否認為該商標與已有商標構成近似,是否容易使公眾產生混淆。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于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因此,如果“清大經管”與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的商標或名稱構成近似,且容易導致公眾混淆,那么該商標的申請可能會被駁回。
二、企業負責人如假冒清華大學經管學院院長帶來負面影響,將承擔什么法律后果?
1. 對清華大學名稱權的侵犯:
企業負責人假冒“清華大學經管學院”院長,盜用、假冒清華大學相關名稱,容易使公眾產生混淆,誤以為其與清華大學存在關聯,損害了清華大學的名稱專用權。這種行為違反了《民法典》、《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構成對清華大學名稱權的侵犯。
2. 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清華大學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
行政責任:如果侵權行為違反了相關行政法規,如《商標法實施條例》等,侵權人還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如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
刑事責任:在極端情況下,如果假冒行為涉及詐騙等犯罪活動,且情節嚴重,侵權人還可能面臨刑事責任,如詐騙罪等。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瀟湘晨報記者曾永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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