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市鹽田區天利明園小區業主向奧一新聞反映,小區交付二十多年來一直由物業代收電費,無法抄表到戶。自2024年起,業主為此多方反映,卻被告知因2014年一起未結案的竊電案件無法辦理。對此,不少業主呼吁兩件事解綁處理,盡快完成小區的抄表到戶工作。
鹽田供電局回應奧一新聞時表示,目前正推進該小區納入抄表到戶計劃,同時協同公安機關加快案件偵辦及回收拖欠電費。
市民投訴:交付二十多年的小區無法抄表到戶
“作為鹽田區交付多年的紅本小區房,竟然還遲遲無法抄表到戶!”天利明園業主代表陳先生向奧一新聞記者反映,這個2002年交付的老舊小區至今仍由物業代收電費,業主們長期面臨電表準確度存疑、公共損耗分攤不明、供電設施老化等問題。自2024年起,小區業主多次向有關部門申請供配電設施移交及抄表到戶,卻始終未能解決。
天利明園小區。
針對業主訴求,鹽田供電局曾多次回應稱,小區2014年存在一起涉嫌竊電案件未結案,按照《深圳供電局有限公司用電檢查管理細則》規定,竊電案件未結案前不得受理任何用電變更業務。在給業主的民意速辦回應中,供電局明確將此作為無法推進抄表到戶的主要原因。
業主提供的民意速辦短信回復。
對于鹽田供電局的說法,陳先生就兩件事的關聯提出質疑:“竊電事件的主體是竊電責任人和供電局,而抄表到戶的主體是業主和供電局。我們兩百多戶業主按月足額繳納電費,不能說因為這個案件沒了結,就讓我們這些業主無法抄表到戶吧。”
其認為,小區完全符合產權人自愿移交、產權清晰、不存在重大安全、計量裝置滿足相關技術條件的四項供電設施移交及抄表到戶條件,并出示了70戶業主的聯名申請函。
“十一年前的竊電案不應該成為阻礙民生改善的理由?!倍嗝麡I主認為,兩件事應該分開處理,不能因為陳年舊案影響當下的民生訴求,希望能盡快推進抄表到戶工作,讓居民早日用上“明白電”“放心電”。
針對此事,奧一新聞記者從天利明園物業管理處了解到,物業公司與供電局簽署的合同為供電局收取小區30%的商業用電加70%的民用電,但物業管理處只向商鋪收取商用電,向小區業主收取民用電,導致物業常常貼錢代付。該小區物業管理處劉先生告知記者,“抄表到戶應該很快就能解決了,供電局已經讓物業和業委會一起開協調會了。”
供電局回應:小區竊電電費未繳納,同步推進抄表到戶計劃
針對業主訴求,深圳鹽田供電局回應奧一新聞時表示,該小區2014年存在竊電情形,涉及金額約 51.6萬元。根據國家發改委頒布的《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零四條“供電企業對查獲的竊電者,應當予以制止并按照本規則規定程序中止供電”。
該局表示,其以保障民生用電為重,10余年來未對該小區做停電處理。2014年4月30日向鹽田區公安局報案,同時也積極與小區物業溝通協調,2021年公安機關對此立案偵辦。目前,該小區竊電電費仍未繳納。
在記者追問該小區抄表到戶的進度時,該局告知,目前正推進該小區納入抄表到戶計劃。鹽田供電局已開展了抄表到戶部分前期準備工作(如現場勘查,可研編制等),同時也在積極協同公安機關加快案件偵辦及回收拖欠電費,努力推進該小區抄表到戶工作。
律師:兩個不同范疇的問題不能捆綁處理
在該事件中,竊電案件與供配電移交是否可以解綁處理?廣東晟典律師事務所毛鵬認為,竊電案件能否偵破,與供配電是否應該移交,屬于兩個不同范疇的問題,不能捆綁處理。
毛鵬表示,發改委出臺的《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零四條規定“供電企業對查獲的竊電者,應當予以制止并按照本規則規定程序中止供電。”但上述規章制度寫得非常明確,僅針對“查獲的竊電者”。按照目前披露的相關信息,公安機關僅僅是刑事立案,確認天利明園小區存在竊電的刑事案件,但并未認定誰是竊電者,至少目前沒有看到公安司法機關的正式文書認定哪方是“查獲的竊電者”。在此情況下,供電局不能因為公安機關遲遲無法查明具體竊電者,就將小區的物業公司或業主視為懷疑對象,并以此為由拒絕配合辦理供配電移交。
對于業主希望盡快推進小區供電抄表到戶的訴求,毛鵬建議,業主可以共同采取三方面措施:(1)可以督促公安機關加大刑事辦案力度,早日破案;(2)可以要求供電部門早日啟動抄表到戶的實施進度;(3)如果經書面催促,供電部門依然拒絕接收移交的供電設備,業主也可以依據《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相關專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拒絕接收移交的供水、排水、供電、 供氣、通訊等設施設備或者不履行維修養護責任的,由相關專營單位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申請相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
接辦單位:鹽田供電局
總體評價:68分 及格
介入速度:16分
理由:鹽田供電局在接到業主訴求后,及時回應并明確了問題的主要原因。然而,介入時間較長,未能在短時間內啟動全面處理機制,導致問題持續存在。
處理進度:16分
理由:供電局已推進抄表到戶的前期準備工作,但因竊電案件未結案,處理進度受到限制。階段性成果有限,時效性不足,未能在更早時間內推進抄表到戶工作,影響了業主的正常用電需求。
處理效果:18分
理由:問題尚未徹底解決,具體抄表到戶時間尚未明確,業主對處理結果的滿意度較低。供電局雖努力推進抄表到戶工作,但此前未能有效區分竊電案件與供配電移交的關系,導致民生改善訴求被長期拖延,影響了群眾滿意度。
奧一基層治理研究員評價:18分
理由:小區入戶二十幾年來,業主們按時繳納電費,卻因十余年未破的竊電案件阻礙抄表到戶進程。供電局雖然遵循了相關規定,但未能靈活處理這類特殊情況。業主希望將民生問題與陳年舊案解綁處理存在合理性。竊電案件責任應由行為人承擔,不應轉嫁業主,且案件偵破與供電移交本屬不同范疇,強行掛鉤缺乏依據。供電局不能因未查明竊電者,就長期將物業或業主視為懷疑對象并拒絕移交供配電設施,此舉忽視了業主用電權益,應區分責任、優化流程,在保障用電安全前提下推進抄表到戶進程。
采寫:奧一新聞記者 余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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