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三審稿
進一步完善涉未成年人相關條款
調整不執行拘留規定
針對性加大懲處力度
6月23日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舉行發言人記者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黃海華介紹,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將于6月24日至27日在京舉行。屆時,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將提請本次會議三審。記者了解到,修訂草案三審稿規定,對14周歲至16周歲以及16周歲至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或者14周歲至16周歲一年內二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執行拘留。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強調,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強化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和治理。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低齡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案件頻發,引發輿論關注。一些未成年人是從很小的違法犯罪開始,如果“懲”“救”不及時,容易走向嚴重刑事犯罪。
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中涉及未成年人的條款有哪些實質性變化?修訂過程中有哪些考量?黃海華在回答《檢察日報》記者提問時表示,近年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數量上升明顯。黨中央高度重視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和治理,作出一系列部署和要求。對于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既不能簡單地“一關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本次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貫徹黨中央要求,堅持教育和處罰相結合原則,對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相關規定作了進一步完善。
黃海華介紹,本次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一是適當調整不執行拘留的規定,有針對性地加大懲處力度。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14周歲至16周歲以及16周歲至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實踐中,有的未成年人故意利用未成年人身份,多次違反治安管理屢教不改,或者違法情節嚴重,社會反映強烈。為此,修訂草案三審稿規定,對14周歲至16周歲以及16周歲至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或者14周歲至16周歲一年內二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執行拘留。
二是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做好銜接。2020年修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對具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予以訓誡、責令接受社會觀護、進行專門教育或專門矯治教育等一系列教育矯治措施。修訂草案三審稿明確規定,對因不夠年齡不予治安處罰或者不執行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應當依照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采取相應矯治教育等措施。
三是依法治理學生欺凌。修訂草案三審稿規定,實施學生欺凌,有毆打、侮辱、恐嚇等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采取相應矯治教育等措施;同時明確,學校不按規定報告或者處置嚴重學生欺凌的,責令改正并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發揮好公安機關、學校在協同治理學生欺凌工作中的作用。
四是完善處罰程序。修訂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詢問違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其監護人不能到場的,可以通知其成年親屬、所在學校代表等到場;對未成年人可能執行拘留的,可以要求舉行聽證,更好教育違法未成年人,樹立敬畏法律的法治意識。
“此外,為了更好保護未成年人,凈化未成年人成長環境,針對實踐中存在的未成年人在酒吧、歌廳等場所從事陪酒、陪唱等有償陪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況,將組織、脅迫未成年人在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經營場所從事陪酒、陪唱等有償陪侍活動納入治安管理處罰范疇。”黃海華介紹。
據了解,2024年6月28日至7月27日,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二審稿在中國人大網公布,公開征求意見期間,共收到4762人提出的8805條意見,另收到群眾來信56封。社會公眾主要就建立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合理設定罰款金額與拘留期限、明確處罰裁量基準、適當下調處罰年齡、提高采集人體生物樣本的審批層級、與其他法律法規的銜接等提出了意見建議,部分意見經研究予以采納。
(來源:檢察日報·要聞版 記者: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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