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張萬軍,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入庫編號:2025-04-1-179-007
關鍵詞 刑事 故意傷害罪 正當防衛 防衛過當 必要限度 致人死亡基本案情
2021年9月5日10時20分許,被告人閆某權作為美團外賣騎手(未著美團制式服裝)到某超市按照訂單取貨,該超市電商部經理李某霖(未著超市制式服裝)要求查驗閆某權所取貨物與訂單是否相符,因閆某權不同意查驗,雙方發生口角,進而發生爭吵,另一美團騎手孫某天上前勸解將雙方分開。隨后,超市保衛科科長趙某(被害人)和超市員工張某過來詢問情況,后閆某權和趙某發生爭吵、辱罵,趙某先動手推了閆某權一下,閆某權回推了一下趙某,張某和李某霖將閆某權推開,趙某沖上前打了閆某權頭頸部兩下,張某一直將閆某權往后推,李某霖又沖上前踹了閆某權兩腳,閆某權對李某霖反踹一腳,張某從身后抱住閆某權向后拉,隨后趙某、李某霖沖上前一起毆打閆某權。在二人毆打閆某權過程中,閆某權拽住趙某袖子揮出一拳擊中趙某面部,致其仰面摔倒,一直未起身。趙某隨即被送往醫院救治,經檢查系顱腦損傷。經鑒定,趙某右頂骨骨折、腦挫裂傷、顱內出血符合鈍性外力作用,摔跌可形成,其損傷程度屬重傷二級。2022年6月8日22時50分許,趙某經醫院醫治無效死亡。經鑒定,趙某系頭部受鈍性外力作用致顱腦損傷,術后多臟器功能衰竭死亡。
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故意傷害罪對閆某權提起公訴
。石家莊市長安區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9日作出(2022)冀0102刑初 15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宣告被告人閆某權無罪。宣判后,石家莊市長安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31日作出
(2023)冀0102刑終385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人閆某權的反擊行為是否具有防衛性質,以及是否構成防衛過當。
其一,被告人閆某權的反擊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睋耍瑢τ诜磽粜袨槭欠窬哂蟹佬l性質,應當從起因、時間、主觀、對象等方面加以判斷。
本案系因超市電商經理李某霖要求查驗外賣騎手閆某權的貨物訂單引起,被害人趙某加入爭執后先擊打閆某權頭頸部,導致雙方矛盾激化,進而引發趙某等三人對閆某權進行圍毆,在遭受圍毆過程中閆某權揮拳反擊的行為擊中被害人趙某面部。立足于閆某權所處情境,其揮拳行為是面對不法侵害時,基于防衛意圖所采取的反擊行為,具有防衛性質。 其二,被告人閆某權的反擊行為不屬于防衛過當。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睋耍J定防衛過當應當同時具備 “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本案中,閆某權的反擊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趙某死亡,符合“造成重大損害”,但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則應當結合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和防衛的時機、手段、強度、損害后果等情節,考慮雙方力量對比,立足防衛人防衛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本案中,被告人閆某權一直處于被多人圍毆的情形,其揮拳動作符合社會一般人在面對持續性不法侵害時所能做出的本能救濟,其行為并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閆某權一開始雖有反擊行為,但情節輕微,在進一步遭到毆打的情況下其揮出一拳反擊,屬于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亦屬于正常人的本能反應。閆某權被毆打、反擊、趙某倒地的整個過程僅為短短的幾秒鐘,不能期望其在當時的環境下能夠采取更為合理有效的救濟方式,雖然造成了趙某倒地致顱腦損傷并最終因術后多臟器功能衰竭死亡的結果,但其行為沒有超過必要限度,依法不屬于防衛過當,不應負刑事責任。
綜上,法院認定被告人閆某權的反擊行為構成正當防衛,依法宣告其無罪。
裁判要旨
防衛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 ”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其中,認定防衛行為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應當綜合案件中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和防衛的時機、手段、強度、損害后果等情節,考慮雙方力量對比,立足防衛人防衛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進行判斷。防衛行為合情合理,未超出當時制止不法侵害、維護自身權益的合理范圍的,不應認定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第234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法發〔2020〕31號)第5條-第8條、第11條-第13條一審: 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人民法院(2022)冀0102刑初155號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2023年3月29日)
二審: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冀01刑終385號刑事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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