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下午,湖南芙蓉律師事務所每周案例討論會如期開展,本次例會由芙蓉律所合伙人、青年律師工作委員會會長、芙蓉法商學院副院長李飛律師擔任導師,實習律師伍密作為主講人。聚焦《美團vs餓了么vs京東外賣商戰中的不正當競爭——經濟法視角下的平臺商業競爭邊界》展開討論。
案例背景與事件回顧
(一)美團 vs 餓了么
事件:2017——2020年,多地餐飲商戶舉報美團、餓了么要求簽署"獨家協議",否則下架或提高傭金。
判決:2021年美團因“二選一”被罰34.42億元(反壟斷法);餓了么在多地法院被判賠償商戶損失(如2020年溫州案)。
(二)京東到家 vs 美團/餓了么
事件:京東到家聯合沃爾瑪等商超抵制美團合作,被指通過流量傾斜脅迫商戶。
判決:2022年京東因"二選一"嫌疑被市場監管總局立案調查(未公開處罰結果)
爭議焦點與法律定性
(一)美團:核心競爭策略:高頻外賣引流至低頻業務(酒旅、醫美);地推團隊強勢控制商戶;法律風險:數據壟斷
(二)餓了么:核心競爭策略:依賴阿里系流量(支付寶、淘寶導流);聚焦高線城市白領市場,法律風險:客戶資源不足導致激進手段
(三)京東:核心競爭策略:供應鏈優勢(3C、商超即時配送); 聯合沃爾瑪等線下巨頭,法律風險:市場份額低,依賴資本補貼
經濟法相關條款解析
- 強制“二選一”行為
《反壟斷法》第17條(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的行為:
(一)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二)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三)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四)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五)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 算法歧視與流量限制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2條
經營者利用網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法的各項規定。
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一)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鏈接、強制進行目標跳轉;
(二)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
案件啟示
互聯網商業競爭的本質是創新與服務能力的比拼,而非資本與流量的野蠻角力。餓了么、京東、美團等平臺的不正當競爭案例警示我們:
法律是商業競爭的底線,而非天花板。企業需以技術創新和用戶體驗贏得市場,而非依賴強制排他、算法歧視等短視手段;商戶應積極維護自身權益,拒絕成為平臺博弈的犧牲品;監管機構則需與時俱進,在鼓勵創新的同時筑牢公平競爭的防線。唯有各方共同遵守規則,才能實現平臺經濟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公平競爭不是零和博弈,而是繁榮生態的基石。
來源:湖南芙蓉律師事務所
作者:伍密
編輯:劉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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