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橫州市應急管理局公布《橫州六景廣西閩鋼鋼結構工程建設有限公司“1·4”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
報告主要內容如下——
橫州六景廣西閩鋼鋼結構工程建設有限公司“1·4”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摘選)
2025年1月4日14時54分許,在南寧六景工業園區內,廣西閩鋼鋼結構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經調查認定,橫州六景廣西閩鋼鋼結構工程建設有限公司“1·4”一般高處墜落事故是一起因企業未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作業人員違規操作造成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單位概況
1.發包單位:南寧市上峰紙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寧上峰紙業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31日,注冊地位于南寧六景工業園區緯六路旁,法定代表人為黃*峰,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501276697448101。經營范圍包括一般項目:紙、紙制品生產及銷售;房屋租賃等(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南寧上峰紙業公司在上峰紙業一期廠房屋面翻新工程的管理人員:總經理磨*暉,負責該工程全面工作;副總經理吳*妮,負責安全等工作;后勤采購員磨*歡,負責后勤工作。
2.承包單位:廣西閩鋼鋼結構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西閩鋼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15日,注冊地位于廣西中國—東盟青年產業園(扶綏縣渠黎鎮),法定代表人為李*,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5142155470240XE。經營范圍包括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輕鋼結構系統的設計、制作、加工、銷售與安裝服務等。有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編號:D145200672),資質類別及等級: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壹級等,有效期:2023年12月28日至2028年12月28日;有安全生產許可證,其編號:(桂)JZ安許證字〔2017〕000502,許可范圍:建筑施工,有效期:2023年6月1日至2026年6月1日。
南寧上峰紙業公司與廣西閩鋼公司在2025年1月1日簽訂了《南寧市上峰紙業有限公司一期廠房屋面翻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編號:SF-MGJS202501-01,合同約定廣西閩鋼公司負責鋼柱制作、彩鋼板原材料、安裝、運輸等,同時簽訂了《南寧市上峰紙業有限公司安全協議》,該協議第二條乙方(廣西閩鋼公司)責任中規定“乙方(廣西閩鋼公司)作為工程項目的承包單位,對其人員安全、健康及財產安全負全部責任”。
廣西閩鋼公司在上峰紙業一期廠房屋面翻新工程的管理人員:市場營銷副總經理朱*紅,負責該工程施工、對接張*林施工隊伍、安全等工作;項目經理閉*毅,負責協調項目各項工作;辦公室主任韋*貴,負責項目人員資質核定、執行相關制度等工作;安全員林*秋,負責該工程安全工作;施工隊隊長張*林,負責該工程現場施工等工作。
(二)事故發生單位安全管理情況
1.廣西閩鋼公司在2024年6月13日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組長李*(法定代表人),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全面管理工作;副組長劉*林,全面負責加工廠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副組長李*,全面負責工程項目安全管理工作;組員閉*毅(項目經理)、林*秋(安全員)、韋*貴(辦公室主任)等,協助組長開展安全生產工作。該公司制定有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制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各工種操作規程等。
2.在2025年1月2日—3日,廣西閩鋼公司對田*東等人進行了安全生產三級教育培訓、工種安全技術交底,并簽訂安全承諾書。
3.廣西閩鋼公司有2024年安全生產投入臺賬。
經查,廣西閩鋼公司制定的《南寧市上峰紙業有限公司一期廠房屋面翻新工程施工方案》未及時報給南寧上峰紙業公司審批并備案;未按照要求辦理高處作業票;事故發生當天,市場營銷副總經理朱*紅、項目經理閉*毅和安全員林*秋有其他事情未到崗履職,施工隊隊長張*林未及時在現場對閆*海、田*東、王*偉三人進行監督,未及時消除田*東違規操作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三)相關單位安全管理情況
1.南寧上峰紙業公司成立了安全應急指揮小組,組長磨*暉,副組長吳*妮,組員磨*歡。
2.已對廣西閩鋼公司施工人員進行安全生產三級教育培訓、施工作業安全技術交底。
(四)事故發生經過
2025年1月4日7時許,廣西閩鋼公司安排工人閆*海、田*東、王*偉到南寧上峰紙業公司一期廠房進行屋頂翻新作業,三人工作到11時30分許下班吃飯休息。14時許,三人回到南寧上峰紙業公司一期廠房繼續進行屋頂翻新作業,當時三人均按照施工要求佩戴安全帽并扣好安全帶。14時54分許,工人田*東解開安全帶卡扣走到放水瓶的位置喝水,由于該區域透光板的固定螺絲、封邊板已被拆除,當田*東站在透光板上時,透光板發生傾覆,導致其從距地面約8米高的房頂墜落。
(五)事故現場情況
事故現場位于南寧上峰紙業公司一期廠房(如下圖)。
(六)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事故導致田*東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60萬元。
二、事故應急處置及評估情況
(一)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情況
2025年1月4日14時54分許,王*偉發現田*東墜落后告知閆*海,兩人趕緊從廠房屋頂下到地面查看其情況。15時許,兩人到達田*東墜落位置后發現其昏迷不醒,王*偉馬上撥打120急救電話,同時將事故情況報告給廣西閩鋼公司施工隊隊長張*林,張*林了解后又將事故情況匯報給廣西閩鋼公司市場營銷副總經理朱*紅和南寧上峰紙業公司副總經理吳*妮。120急救車趕到現場,醫護人員對田*東進行搶救,隨后將其送往廣西中醫藥大學第一附屬醫院仙葫院區救治。17時59分許,田*東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事故信息接報及響應情況
2025年1月4日16時26分許,橫州市應急管理局接到南寧市應急指揮中心通報,通報稱南寧上峰紙業公司的外包公司廣西閩鋼公司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橫州市應急管理局了解后立即將事故情況匯總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同時派員趕至事故現場協同六景鎮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六景派出所等單位組織開展救援工作,并要求涉事單位做好事故善后工作。目前,涉事單位事故善后和賠償工作已經處理完畢,沒有因處置不力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三)事故應急處置評估
事故發生后,通過勘查現場、查閱資料和詢問有關人員,事故調查組認為,市應急管理局、六景鎮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六景派出所等單位應急救援迅速,善后處置得當,沒有因處置不力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三、事故發生的原因
(一)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經調查認定,事故的直接原因:1.田*東安全意識淡薄,高處拆裝作業未按照作業規范進行操作,解開安全帶卡扣后未及時再次扣在固定支架上,隨意走動在已拆除固定螺絲、封邊板的透光板上,透光板發生傾覆,導致其從高處墜落。2.田*東等三人在一期廠房屋面鋼結構梁上施工,未設置水平生命線(鋼絲繩),未設置防護網,防護措施不到位。
(二)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廣西閩鋼公司對田*東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力度不夠;廣西閩鋼公司對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施工現場未做好安全防護措施,事故發生當天,廣西閩鋼公司管理人員未在現場進行安全檢查,未能及時發現并消除田*東違規操作的事故隱患。
四、有關責任單位存在的問題
廣西閩鋼公司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落實不到位,對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落實不到位,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到位,對從業人員的安全防范措施落實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并消除從業人員、現場存在的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六項、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五、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1.田*東,廣西閩鋼公司安裝工,安全意識淡薄,高處拆裝作業疏忽大意,未按照作業規范進行操作,解開安全帶卡扣后未及時再次扣在固定支架上,隨意走動在已拆除固定螺絲、封邊板的透光板上,不慎踩破透光板導致其從高處墜落。田*東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予追究責任。
2.朱*紅,廣西閩鋼公司市場營銷副總經理,負責上峰紙業一期廠房屋面翻新工程施工、對接張*林施工隊伍、安全等工作,事故發生當天未到崗履職,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不到位,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對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落實不到位,未能檢查發現并及時消除從業人員違規操作的安全隱患[6],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由橫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3.閉*毅,廣西閩鋼公司上峰紙業一期廠房屋面翻新工程項目經理,事故發生當天未到崗履職,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建議由廣西閩鋼公司按照公司規定進行處理。
4.林*秋,廣西閩鋼公司上峰紙業一期廠房屋面翻新工程安全員,事故發生當天未到崗履職,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張*林施工隊的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建議由廣西閩鋼公司按照公司規定進行處理。
5.張*林,廣西閩鋼公司上峰紙業一期廠房屋面翻新工程施工隊隊長,對現場施工人員監管不到位,未及時在現場對閆*海、田*東、王*偉三人進行監督,未及時消除田*東違規操作的事故隱患,建議由廣西閩鋼公司按照公司規定進行處理。
6.吳*妮,南寧上峰紙業公司副總經理,負責上峰紙業一期廠房屋面翻新工程安全工作,對廣西閩鋼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監管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并消除田*東違規操作的事故隱患,建議由南寧上峰紙業公司按照公司規定進行處理。
(二)對有關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廣西閩鋼公司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六項、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橫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信息來源:橫州市應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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