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湯象龍《中國近代海關稅收和分配統計:1861―1910》被譽為中國近代經濟史領域最重要、最經典的基礎性工具書,但其對海防專款的統計并不完全可靠,甚至出現不少誤差。誤差產生根源在于湯著大多只根據海關稅奏銷資料中各財政名目的字面義進行歸類,導致統計的海防專款數據中混入其他財政款項或出現遺漏。在經濟史學領域運用計量史學法時,學者不僅應在主觀上充分意識到歷史數據的復雜性及其與歷史真實可能存在的距離,更應加強對歷史數據背后史實的考證,如此才能最大程度地循名求實,復原歷史數據的本來面貌,避免統計誤差。
關鍵詞:海關稅 海防專款 湯象龍 計量史學 循名求實
20世紀二三十年代,中國經濟史學界開始運用計量史學法編纂以數據統計圖表為主要內容的工具書。湯象龍是中國經濟史學科的奠基人之一,曾于1930—1942年主持摘錄清季海關報告中的“舊管”、“新收”、“開除”、“實在”四項數據,將其按性質歸類統計,又于20世紀七八十年代加以完善,最終完成內含118個統計表的《中國近代海關稅收和分配統計:1861—1910》(下文簡稱“湯著”)。羅爾綱指出湯著為研究者“提供了大量珍貴的統計資料”,谷霽光認為湯象龍在歷史研究中“運用統計方法、利用統計資料”,“是很好的典范”。目前學界已有對湯著進行校勘的成果,指出湯著存在摘抄標準不統一、偶有筆誤、財政年度表述不清、統計口徑套用近代財政概念、部分統計口徑前后不一等問題,但總體上仍給以較高評價。如倪玉平視該著為“中國近代經濟史研究最重要也是經典性的基礎性工具書”,“仍然是一座后人難以逾越的高峰”;任智勇指出該著是“清代財政史研究者在涉及關稅數據時的必讀書目”和“關稅收支數據引用的主要來源”。
作為中國近代經濟史研究的基礎性工具書,對湯著統計數據的校勘辨析十分重要。湯著所據海關稅奏銷資料中,收入項較簡單明確,但支出項特別是各類京、協餉名目煩瑣且復雜多變。相對于倪玉平對湯著部分海關稅收入數據的校勘補正,任智勇《〈中國近代關稅收入與分配統計〉校勘記》(下文簡稱“任著”)主要核對浙海關的收入和支出數據,不僅注意到奏銷資料中財政支出名目的復雜性和統計的易錯性,還在方法論層面提出“循名求實”原則,是針對湯著最具代表性的校勘成果。
但是,循名求實地統計校勘晚清財政數據,須以對財政名目、財政數據相關史實的充分考證為基礎。任著意識到循名求實的重要性,提醒學界謹慎對待湯著數據,并糾正湯著統計存在的部分錯誤,但其史實考證似不夠深入、未能完全做到循名求實,也就難以全面厘清湯著的統計疏失,反而認為湯著是“晚清財政收支最詳盡、最準確的研究”之一,“若從數據準確性的角度而論”,湯著更“遠超”其他計量史學著作。因此,對湯著統計、任著校勘實有再加商榷的必要。
本文擬以光緒元年(1875)至光緒二十年的海防專款為例,首先循湯著、任著對“海防經費”的說明,明確他們所稱“海防經費”即南北洋海防專款;其次加強湯著、任著有所疏失的史實考證,辨析各類海關稅奏銷資料中真正屬于海防專款的部分,對相關數據重加統計校勘;最后基于對海防專款數據的再研究,就循名求實原則以及計量史學如何計量問題,提出一些認識,敬請方家指正。
一、湯著、任著對海防專款的認識及錯漏
海防專款是晚清財政新設名目。受日本入侵臺灣刺激,清政府于光緒元年命沈葆楨、李鴻章督辦南北洋海防,當年七月開始從江海等關四成洋稅項、浙江等省厘金項中常年劃撥專款,供南北洋海防建設之用。海防專款原直接解往南北洋,光緒十一年底改歸新設海軍衙門統一調撥,成為后者常年經費的一部分。按光緒元年奏案,海防專款每年約353萬兩,但李鴻章、戶部等多稱有400萬兩,后世學者亦普遍采用每年400萬兩的說法。
在晚清財政奏銷資料中,海防專款對各省厘金、各關海關稅來說,系“開除”項的支出名目;對南北洋、海軍衙門來說,系“新收”項的列收名目。湯著、任著以及本文皆以浙海等關的關稅奏銷資料“開除”項為研究對象,探討如何正確辨認海防專款并盡可能準確地進行統計校勘。
任著認為,在校勘湯著海防專款等數據時,“不可獨樹一幟”,應“盡量在湯先生的思路內探求其合理或不合理”。查湯著及遵循“湯先生的思路”的任著,所稱“海防經費”即光緒元年開始劃撥的南北洋海防專款。湯著對“海防經費”的說明如下:
清政府……1875年(光緒元年)正式派李鴻章督辦北洋海防,沈葆楨督辦南洋海防。同時,總理衙門和戶部會議奏撥南北洋海防經費各二百萬兩,從江海、浙海、閩海、粵海、津海五個關的四成洋稅及浙江等省的厘金內撥解……1885年(光緒十一年)……設立海軍衙門,并首先加強李鴻章負責的北洋水師。同時海防經費不再分解南北洋大臣,而統一撥歸海軍衙門作為常年餉需經費。
任著認為,在校勘湯著海防專款等數據時,應“循名求實”,“從奏銷折的收支款目出發,從其名目中查照與湯先生契合或鑿枘之處”,因為“清代財政的開支款目非常復雜,這種復雜性不僅表現在各款名目字面相近而意義相差甚遠,還表現在同一款目在前后會有不同的變化……如對清代財政情況不是特別熟悉,統計時常常難免發生誤差”。本文贊同循名求實原則,但就海防專款的沿革來說,湯著、任著對相關史實未加充分梳理,認識頗可商榷。
第一,湯著認為參與撥解海防專款的海關有江海關、浙海關、閩海關、粵海關(統計時包括潮海關)、津海關,此論有誤。查光緒元年總理衙門、戶部原案,承擔海防專款的海關沒有津海關。
第二,湯著認為自光緒十三年起,“蕪湖、九江、鎮江、江漢等關也指撥海防經費”,此論有誤。湯著以為海防專款者,實為蕪湖等關從洋藥厘金稅中新解給海軍衙門的兩個財政名目,多被稱為海軍衙門“常年經費”和“新增經費”。
海軍衙門“常年經費”始于光緒十三年,系海軍衙門除海防專款、雷正綰軍餉之外的第三項常年進款,每年65萬兩。該款的劃撥與海防專款有一定關聯,但主要供東北練兵支出。海軍衙門最初籌議東北練兵經費,即謀取光緒十一年新加征的洋藥厘金稅,稱“新加洋藥稅一款似可撥用”。海軍衙門亦視“常年經費”為區別于海防專款的新財政名目。如光緒二十年,海軍衙門奏稱“每年由戶部籌撥常年經費六十五萬”,此“常年經費”和雷正綰軍餉、海軍衙門“新增經費”合計199.8萬兩,從中開支東北練兵經費等,“每年所入將敷開支”。
海軍衙門“新增經費”始于光緒十五年,系海軍衙門第四項常年進款,每年100萬兩。該款除用于海防建設、東北練兵外,還供三海工程、頤和園工程之用,雖也出自各海關征收的洋藥厘金稅,但與海軍衙門“常年經費”實為不同財政名目。如光緒二十年,戶部向軍機處闡明海軍衙門“新增經費”籌議過程,強調在“新增經費”每年100萬兩之外,“尚有按年撥補海軍經費銀六十五萬兩”。
第三,湯著認為海軍衙門被裁撤后,戶部又令“每年勻撥(海防專款——引者補)三十萬兩交內務府奉宸苑作歲修等工程之用”。此論有誤。湯著以為海防專款者,實為海軍衙門替三海工程處列收的大修經費,由各省土藥稅厘款全數撥充。海軍衙門列收該經費,始于光緒十七年,最初為償還三海工程欠款,后為續修三海工程。海軍衙門于裁撤前夕,奏稱所收土藥稅厘款已全數撥歸三海工程,日后所收擬作“頤和園歲修等工專款”,隨后經戶部奏準,每年撥款的30萬兩“歸奉宸苑等處兌收”。
第四,任著簡略提及由海防專款“改撥而來”的海軍衙門經費,認為光緒二十四年前后,戶部對財政支出的分類僅有“陵寢供應”等15項,未顧及“太平天國之后財政結構發生的巨大變化”,忽視海軍等經費;直至光緒二十七年前后刊刻的劉岳云《光緒會計表》才將各財政支出分為“常例”和“新增”,而“新增”包括“勇餉”、“關局經費”、“洋款”三項,并另單列“解京各衙門飯食經費各項支款”;他還認為海軍衙門經費應列入“解京各衙門飯食經費各項支款”。
實際上,戶部早在光緒十一年即將各省財政支出概括為“常例”、“勇餉”、“關局經費”、“洋款”等項,已經考慮了海防、機器局、湘軍等“太平天國之后財政結構發生的巨大變化”。劉岳云對財政支出的分類并非首創,實參考戶部《光緒十一年各省匯報出入款項冊式》,《光緒會計表》內各類收支數據也源于光緒十一年后各省遵照戶部規定而造具的會計清冊。由上文第二、三點可知,海軍衙門經費不止海防專款一種。若僅就海防專款而言,應被列入“但關新增勇練各營一切支款”的“勇餉”。
二、浙海關海防專款再校勘及錯誤分析
湯著對海防專款的認知存在錯誤,相關統計可能混淆“字面相近而意義相差甚遠”、“前后會有不同的變化”的各種財政名目。校勘湯著海防專款數據,按照任著“循名求實”原則,應對照海關稅奏銷資料,準確辨認海防專款項及其他容易混淆的支出項,補充湯著漏計或刪除湯著誤計入的數據。但任著對浙海關海防專款名目的辨認、數據的核實及再統計,仍有進一步商榷的空間。
辨別浙海等關海防專款,需準確認知的普遍史實包括:海防專款系常年劃撥的專項經費,除浙江等省厘金項外,自光緒元年七月始由江海關二成洋稅和浙海關、閩海關、粵海關(含潮州關)、山海關的四成洋稅籌撥,其份額原為上述洋稅項扣除“循舊協撥”的“陜軍、黔軍、淮軍月餉暨撥還洋商借款等”后的剩余銀。光緒二年七月至五年底,原備海防專款份額的一半被抽撥抵還部庫“西征協餉”。光緒三年七月至十一月,各海關第68、69結原備南洋海防專款的份額一度被劃為臺灣經費,但除已解給福建省的稅款外,未解者經福建省奏準仍充海防專款。光緒四年,南洋海防專款的份額被抽撥一半,充華北賑災經費。光緒六年正月始,江海關、浙海關、閩海關、粵海關(含潮州關)、山海關參照洋稅的四六分成方案,將招商局稅的四成劃為海防專款。光緒十一年底,海防專款撥歸海軍衙門,但如前文所述,海防專款不等于海軍衙門經費。
辨別浙海關屬于海防專款的支出項,需準確認知的特殊史實包括:光緒九年,浙江巡撫劉秉璋因中法戰爭的防務需要,奏準截留浙海關應解南洋海防專款的份額,時限1年;光緒十年,浙江省援引前案,奏準截留時限再延長1年。
根據上述史實,本文重新統計浙海關1875—1894年共20個年度的海防專款數據(見表1)。可以發現,湯著統計20組年度數據,歸類錯誤者13組,占比65.0%。任著校勘15組年度數據,湯著原本即正確者5組,糾正湯著錯誤3組,但歸類仍錯誤者有7組,占比46.7%。
湯著、任著對浙海關海防專款數據的歸類錯誤如下:
(1)任著正確勘出的“1879年度”數據,湯著誤計入華北賑災經費,即洋稅清單“南洋海防經費項下應提晉豫賑款改解直省籽種銀”。該款從原備海防專款的份額內抽撥改解,已非海防專款名目。湯著“1878年度”數據正確地未計入此賑災經費,實亦區別對待。
(2)任著正確勘出的“1884年度”、“1885年度”數據,湯著誤計入浙江省防務經費,即洋稅清單“應提南洋經費留作浙省防費銀”。該款同樣從原備海防專款的份額內截留改解,已非海防專款名目。
(3)湯著、任著統計的“1875年度”數據,誤計入光緒元年四月三十日、光緒元年五月二十日解撥的“龍驤”等蚊船購置經費,即洋稅清單中“籌辦海防購買船炮銀”。查光緒元年正月,清政府擬購置4只蚊船,購置經費經戶部同意,由各海關洋稅項承擔。該款屬臨時臨事湊撥,且早于海防專款的設立,應予扣除。
(4)湯著、任著統計的“1877年度”數據,漏計洋稅清單中確為海防專款的“奉撥購辦藥彈銀”。前文已述,“1877年度”原海防專款的份額被抽撥一半抵還部庫“西征協餉”,另一半仍充海防專款,兩者數額相同。對照洋稅奏銷清單,可知“奉撥購辦藥彈銀”實為海防專款的一部分。洋稅清單亦肯定該支出項出自“應撥海防四成洋稅”,由北洋大臣咨行浙海關稅務司“就近代領”,并匯給赫德購辦軍火。
(5)湯著、任著統計的“1877年度”數據,漏計洋稅清單中確為海防專款的第68結“華洋四成款內應提閩省經費銀”。前文已述,該款原應充臺灣經費,但浙海關奏銷時,第68結“閩省經費銀”尚未起撥,“計應提銀前數隨后另行批解”,后南洋大臣咨照“閩省督撫奏明無須解閩,該關所存銀兩應全解北洋”。
(6)湯著、任著統計的“1877年度”數據,忽略洋稅清單中第68結四成招商局稅的扣除。前文已述,浙海等關招商局稅承擔海防專款,始于光緒六年。光緒三年第68結招商局稅(即“華洋四成款”中的“華四成款”)誤充海防專款,源于北洋大臣知照的錯誤。浙海關隨后闡明多解招商局稅原委,并“咨北洋通商大臣劃解部庫清款”。
(7)湯著、任著統計的“1887年度”至“1894年度”數據,誤計入威海衛大連灣購炮筑臺經費,即洋藥厘金清單中的“奉撥大連灣威海衛購炮筑臺經費銀”。查光緒十三年初,李鴻章籌辦威海衛、大連灣防務設施,奏準以10年為期,每年從江海、浙海兩關洋藥厘金項中撥銀30萬兩,其中江海關25萬兩、浙海關5萬兩。該款屬于“若購買大批軍火,或興建炮臺等項大工,需款較巨,由北洋大臣專案咨商海軍衙門辦理”的海防雜款,與常年劃撥的海防專款有別。
(8)湯著、任著統計的“1887年度”、“1888年度”數據,誤計入致遠等艦購置經費,即洋藥厘金清單中的“北洋船炮價銀”。查光緒十二年,北洋前期在英國、德國訂購的致遠號等4只快船欠付尾款,經李鴻章協調,由戶部在浙海等關洋藥厘金項中籌措26萬余兩。該款同樣屬于“奏明奉旨,由部另籌專款,不在歲支北洋經費之內”的海防雜款。
(9)湯著、任著統計的“1888年度”及湯著統計的“1889年度”數據,誤計入海軍衙門“常年經費”,即洋藥厘金清單中“補解奉撥光緒十三年分海軍經費銀”。浙海關光緒十三年承擔海軍衙門“常年經費”20萬兩,因洋藥厘金收數不足,延至次年以后補解。
(10)湯著統計的“1888年度”數據,誤計入海關巡船購置經費2萬兩,即洋藥厘金清單中的“購買巡船經費銀”。查光緒十三年,戶部因洋藥稅厘并征,為海關增置緝私巡船,令江海等關于洋藥厘金項下撥購置經費48萬兩,其中浙海關承擔4萬兩(分兩年)。任著正確地未將該經費計入海防專款。湯著“1887年度”數據亦正確地未計入此“巡船經費銀”。
(11)湯著統計的“1888年度”、“1889年度”數據,誤計入浙江省防務經費中的鎮海炮臺經費,即洋藥厘金清單中“撥解浙江省餉需銀”內之“撥給鎮海炮臺工費銀”。查浙江省洋藥厘金原每箱抽厘34兩,“支應沿海各營防餉之用”。光緒十三年洋藥稅厘海關并征后,浙江省參照舊例數額,奏準每年劃撥銀20萬兩,以備“臺工、防餉”。任著正確指出,照湯著“統計口徑”,此系地方性的防務撥款,不應列入海防專款。
湯著、任著對浙海關海防專款的統計錯誤,除少數為漏計外,均為誤計入一些非海防專款的“開除”項,大致情況可分為兩種。第一,華北賑災經費、浙江省防務經費等。這些經費與海防專款原易區分,但清單“開除”項留有“南洋”、“炮臺”等文字,遂被混入海防專款。第二,“龍驤”等蚊船購置經費、威海衛大連灣購炮筑臺經費、海軍衙門“常年經費”等。這些經費或為南北洋臨時湊撥的海防雜款,或為海軍衙門其他進款,與海防專款名目相近,且清單“開除”項亦留有“海軍”、“購辦船炮”等文字,遂被誤認為海防專款。
三、湯著其他海關海防專款再統計及錯誤分析
任著僅對湯著浙海關統計數據進行校勘,而浙海關的歸類錯誤似非個案。為獲得其他海關正確的海防專款數據并全面評析湯著統計的準確程度,尚需再作核實校正(見表2)。
(一)江海關海防專款的歸類錯誤
江海關“1875年度”至“1894年度”共20組數據,湯著統計錯誤者19組,占比95.0%;歸類錯誤者18組,占比90.0%。歸類錯誤中,除錯歸前文已述洋藥厘金項解海軍衙門經費、威海衛大連灣購炮筑臺經費外,還包括:
(1)錯誤計入洋稅清單中容易混淆的“協濟海防軍需”銀。查同治十三年(1874)及光緒六年,江蘇省以“江防海防”、“駐上海專守城池之用”名義,在寶山、吳淞等地添募勇營,相關兵餉因財政名目“事理未當,名實不符”而沿用“當日名詞曰海防餉需”。該款是地方防務經費的一種,源于六成洋稅,與四成洋稅項下的海防專款無關。
(2)錯誤計入洋稅清單、洋藥厘金清單中容易混淆的“海軍經費隨批飯銀”。光緒十八年始,各省關籌解海軍衙門各項經費,每銀100兩另解“飯銀”1兩,充海軍衙門辦公經費。湯著對此“飯銀”的統計并不一致,其浙海關數據正確地未計入同解海軍衙門的“南北洋防費隨批飯銀”。
(3)錯誤計入從海防專款抽撥改解但洋稅清單中未明確單列的留美幼童出洋經費。查此經費原由江海關六成洋稅承擔,共銀120萬兩。光緒三年,李鴻章鑒于美國物價昂貴、江海關六成洋稅收支不敷,奏準從江海關原備海防專款的四成洋稅份額中,按年“分攤”留美幼童出洋經費共計289800余兩。循此史實核對江海關歷結奏銷資料,僅“1879年度”第74結奏銷折中有明確說明,其他相關奏銷折及歷結奏銷清單皆將留美幼童出洋經費含混敘入海防經費中。
(4)漏計實為海防專款但洋稅清單中未明確標明“南北洋”的款項。如“1876年度”的“解部二成改充海防的餉”銀254145兩余,這部分南北洋海防專款是由原解戶部四成洋稅的一半即“解部二成”改解而來,與湯著正確統計的“北洋海防的餉”名異實同,卻被湯著錯誤忽略。
(二)閩海關海防專款的歸類錯誤
閩海關“1875年度”至“1894年度”共18組數據,湯著統計錯誤者16組,歸類錯誤者16組,占比皆為88.9%。湯著統計的歸類錯誤,除錯歸前文已述致遠號等“北洋船炮價銀”、洋藥厘金項解海軍衙門經費、海關“購買巡船”經費、海軍衙門隨批“飯銀”外,還包括:
(1)錯誤計入洋稅清單中容易混淆的“南北洋海防經費”中“發交福藩司轉解臺灣應用”項,即“1877年度”短暫存在的第68結臺灣經費。
(2)錯誤計入洋稅清單中容易混淆的“臺灣海防經費”,即“1880年度”、“1888年度”的新臺防經費。查同治十三年臺灣籌辦海防善后,側重開山、撫番、墾荒、開礦、鋪設電報線等事,每年除閩海關四成洋稅承擔20萬兩外(財政名目為“臺灣開撫經費”),福建省另籌解銀80余萬兩。光緒五年,福建省借口財政困難,奏準截留閩海關原備海防專款份額的一半,補充福建省應撥的臺防經費。此為閩海關“1880年度”第77結及之后洋稅清單中“臺灣海防經費”項的由來。實際上,湯著正確認識到臺防經費并非海防專款,既未計入之前已存在的臺防經費名目“臺灣開撫經費”每年20萬兩,除“1880年度”、“1888年度”外亦未計入新臺防經費名目“臺灣海防經費”。
(3)錯誤計入洋稅清單中名實不符的“南北洋海防經費”。新臺防經費從海防專款份額內抽撥改解,始于“1879年度”第76結。閩海關洋稅清單奏銷在前,福建省截留改解在后,因此“1879年度”洋稅清單未及更改,標為“南北洋海防經費”的支出項實為新臺防經費“臺灣海防經費”。
(4)漏計單獨奏銷的四成招商局稅。如前文所述,江海等關招商局稅自光緒六年正月始,四成充為海防專款。循此史實查各海關洋稅清單,大多計入招商局稅的收支。然閩海關較為特殊,“1893年度”及之前的招商局稅在洋稅清單之外另折奏銷,因此被湯著忽略。
(三)粵海關(含潮州關)海防專款的歸類錯誤
粵海關(含潮州關)“1875年度”至“1894年度”共19組數據,湯著統計錯誤者7組,占比36.8%;歸類錯誤者4組,占比21.1%。歸類錯誤中,除錯歸前文已述光緒元年“龍驤”等蚊船購置經費外,還包括:
(1)誤計入洋稅奏銷折中容易混淆的“撥解善后局交稅務司買蚊子炮船價銀”,即“1880年度”廣東省蚊船購置經費。查光緒六年,兩廣總督張樹聲擬為廣東省購置1艘蚊船,相關經費由地方關庫、藩庫、運庫三方湊撥,因粵海關庫儲不敷,奏準在四成洋稅的南洋海防專款份額內截留銀5萬兩。此款從海防專款份額內抽撥,實為地方防務經費。
(2)漏計實為海防專款但洋稅奏銷折中未明確標明“海防”的款項,如“1879年度”、“1880年度”的“南洋買槍價等銀”,南洋“訂買洋槍,苦無現銀”,咨粵海關將第75、78結部分應解南洋海防專款“匯兌槍價”。
(3)漏計實為海防專款但洋稅奏銷折中未明確標明“南北洋”、“海防”的款項,如“1881年度”的“撥解機器局修揚武輪船價銀”。查光緒七年,南洋委托福州船政局建造開濟號巡洋艦,令粵海關從南洋海防專款內劃出13萬兩,直接解給船政局。與此對應,粵海關“1881年度”南洋海防專款除解撥“閩省船政銀”共10萬兩、存解“閩省船政銀”25777兩外,另以抵撥揚武輪船修理費的方式解給福州船政局4223兩。
(四)山海關海防專款的歸類錯誤
山海關“1875年度”至“1894年度”共19組數據,湯著統計錯誤者11組,占比57.9%;歸類錯誤者8組,占比42.1%。湯著歸類錯誤如下:
(1)錯誤計入從海防專款抽撥改解但洋稅清單中未明確單列的華北賑災經費。如前文所述,南洋海防專款的份額于光緒四年被抽撥一半改充華北賑災經費。浙海等關多單獨列明此賑災經費,而山海關較為特殊,將此款含混敘入“南洋海防經費”中。
(2)錯誤計入洋稅清單中容易混淆的湄云輪船“薪糧公費扣平銀”和“薪糧公費余剩銀”等,即“1889年度”、“1890年度”、“1891年度”、“1894年度”湄云輪船薪糧公費的回扣款。查湄云輪船系同治十年奉天調撥的福州船政局小輪船,其薪糧公費從山海關四成洋稅項下每年籌撥銀2萬兩,早于南北洋海防專款的設立。湯著大多數年度亦正確地未計入與湄云輪船薪糧公費相關的收支項。
(3)錯誤計入應扣除但洋稅清單中交代不明的北洋海防專款5000兩。查山海關歷年提前支給北洋的海防專款10697兩,分別從“1881年度”、“1882年度”應解份額中扣除。其中“1881年度”第82—83結洋稅已扣除歸還銀5000兩,但清單未體現此扣除情況,導致湯著重復統計。
(4)漏計洋稅清單中交代不明的“海防經費項下劃撥天津援奉官軍月餉”。查援奉官軍等客兵月餉,自同治朝開始即時常借用山海關四成洋稅,再從“續征常洋兩稅”項“酌扣歸款”。換言之,山海關“1877年度”至“1879年度”四成洋稅項下的“海防經費”,與“援奉官軍月餉”的關系實為“借撥”,非抽撥改解性質的“劃撥”,最終也都解給北洋。洋稅清單交代不清,導致湯著的統計較為混亂,時而計入時而漏計。
(五)津海等關統計數據說明
如前文所述,鎮江關、蕪湖關、九江關、江漢關、東海關、津海關實際并不承擔南北洋海防專款。湯著光緒元年至光緒二十年涉及上列海關的誤計數據,共約銀809萬兩。湯著錯誤歸入海防專款“開除”項的財政名目,多為洋藥厘金項中的解海軍衙門經費、海軍衙門“隨批飯銀”,或為“龍驤”等蚊船購置經費等臨時臨事籌措的款項,不再贅述。
按湯著說明,津海關自光緒元年起常年撥解南北洋海防專款,著中統計數據亦始于“1875年度”。但湯著所統計者,實為天津練軍、大沽馬步官兵及勇營軍餉,即津海關洋稅清單中的“海防軍餉銀”、“海防練軍餉銀”、“海防練兵月餉六成洋稅銀”等。該款于同治年間即已存在。同治十二年四月,直隸總督李鴻章稱天津海防練兵經費向于“津海關六成洋稅、洋藥厘捐……隨時籌撥,按照歷辦章程撙節支放,所有同治十年分收支款目業經分造清冊,詳蒙奏咨準銷在案”,并非海防專款。
余 論
清代財政會計中的收支名目,在事實上嚴謹區分,在稱謂上則沒有統一嚴格的界定。換言之,同一個財政名目在不同省份、不同時段會有不同的稱謂,一些稱謂相近的收支項反而可能是性質完全不同的財政名目,導致奏銷清單中常出現名實不符的情況。如江海關部分洋稅清單中的“南洋海防經費”、“北洋海防經費”實包括留美幼童出洋經費;山海關部分洋稅清單中的“南洋海防經費”實包括華北賑災經費等。
任著有鑒于此,在校勘湯著浙海關洋稅收支數據的同時提出“循名求實”的統計校勘原則。而本文重在解答何以循名求實,認為要準確辨析各類海關稅奏銷資料中的收支項,特別是其中或名異實同,或名同實異,或名實不符的各類“開除”項,必須充分梳理海防專款等財政名目背后的史實,與海關稅奏銷資料互參互證,同時盡可能地比對與海關稅解款有關的南北洋海防、華北賑災等接收方的奏銷資料,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統計誤差。脫離史實的“循名求實”及由此得出的統計校勘數據未必可靠。以浙海關海防專款為例,任著核實15組年度數據,僅勘出湯著10組歸類錯誤中的3組,歸類仍錯誤者7組。
本文對湯著統計的評價也與其他學者稍有差異。以光緒元年至光緒二十年的海防專款為例,湯著統計總數共銀37795929兩,誤差額約15900613兩,相較于正確數據21895316兩,誤差率約72.6%。江海等五關實解海防專款的96組年度數據中,統計錯誤者66組,占比68.8%;歸類錯誤者59組,占比61.5%。津海等六關海防專款全部存在歸類錯誤。海防專款是晚清重要中央專項經費,湯著亦將其作為代表性財政名目加以重點說明。海防專款中普遍存在的歸類錯誤,似不能被視為偶然性個案。更值得注意的是,單以海防專款論,其單一年度或多或少而總數千萬兩以上的統計偏差,主要源于海關稅奏銷資料相關“開除”項的歸類錯誤,那么亦必然給相關京協餉等支出名目的統計帶來連環的負面影響。因為海防專款的誤計項,即其他財政名目的遺漏項,海防專款的遺漏項則為其他名目的誤計項。由海防專款引申,至少湯著中各類京協餉支出數據的可靠性也值得懷疑。任著認為湯著是晚清財政收支“最準確的研究”之一,其“數據準確性”更“遠超”其他計量史學著作,本文較難認同,且亦欲提醒晚清財政史學者引用湯著數據時須格外謹慎,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應對相關數據進行校勘考證,確認無誤后再使用。
湯著、任著的統計錯誤,源于多根據海關稅奏銷資料中各財政名目的字面文義,對相關“開除”項進行判斷、歸類和統計。以海防專款為例,湯著統計呈現如下兩方面特征。其一,湯著統計的“海防經費”(即海防專款),實際混入了賑災經費、海關巡船購置經費、天津練軍經費等其他財政名目。其二,湯著錯誤混入的財政名目,還時常出現甲關統計乙關未計、甲年度統計乙年度未計、甲部分統計乙部分未計等紊亂情況。譬如浙海關、閩海關誤計了海關緝私巡船購置經費,但山海關未計;江海關、閩海關誤計了海軍衙門辦公經費,但浙海等關未計;浙海關“1879年度”誤計華北賑災經費,而“1878年度”則未計;閩海關“1880年度”、“1888年度”誤計了“臺灣海防經費”,而大多數年度則未計;浙海關誤計“浙江省餉需銀”中的鎮海炮臺經費,卻未計同為“浙江省餉需銀”的各營防餉;閩海關誤計部分新臺防經費“臺灣海防經費”,卻未計同為臺防經費的“臺灣開撫經費”;等等。
湯象龍踐行計量史學法的突出成績,在于對晚清海關稅展開系統的統計和分析。首先,與民國時期其他經濟史著作多根據海關總稅務司署編纂的海關貿易冊等資料開展統計不同,湯著統計主要根據華籍海關監督等人呈報的各種奏銷資料進行,向全球經濟史學界證明清政府對海關稅特別是支出事項的直接掌控。其次,湯象龍提出一系列計量史學方法論的真知灼見,如對歷史數據的運用“必須慎重”、與數據相關的歷史資料“必須精確完整”、注意歷史數據的史實性,主張“歷史上量的資料原為某項事件或某項目而設”,必須同時“結合其他相關資料來證明某一事項”。最后,湯象龍為海關稅統計事業傾注大量心血,除第一階段近12年的整理研究外,還在改革開放后以患癌之軀、七旬高齡續抄海關稅奏銷資料,歷時6年終完成著作,將清代海關稅的浩瀚數據轉化為表格。這一形式為后人的利用提供極大便利。
然而,對湯象龍及其著作的尊重并不意味著對湯著統計數據的盲從。數據統計的價值在于盡可能準確,而湯著中,僅海防專款的誤差就達到約銀1590萬兩,誤差率約72.6%,很可能對后來者的學術研究產生負面影響。從宏觀的方法論層面而言,如何確保數據統計的準確,實涉及計量史學應如何計量的問題,學者需注意以下兩點。第一,意識到歷史數據與歷史真實可能存在一定距離。有學者將“當下歷史學中的計量研究”概括為三個步驟:收集可觀察、可供檢驗的數據;對數據進行分析、總結、概括,并提出假設或理論構想;遵循“假設—演繹”的檢驗邏輯模式,嚴格檢驗上述假設。但此方法似缺少一個關鍵步驟,即收集到相關歷史數據后,其實首先應考察這些數據從何而來,即數據本身的搜集統計等生產過程是否做到充分與歷史事實互證,進而明確數據的可靠性。以海防專款為例,如果盲從既有數據,而這些數據又存在較大程度的漏計誤計、不符合歷史真實,那么以此為基礎分析與海防專款相關的歷史問題,就難免得出有偏差的結論。第二,對方法論的總結畢竟屬于主觀認知,而歷史數據的復雜性也會影響實踐中方法論運用的效果。湯象龍、任智勇等學者亦注意到統計校勘歷史數據的難度,意識到考證歷史數據背后史實的意義,強調“循名求實”。但他們在實際研究中似低估了數據及史實的復雜程度,考證亦有疏失,導致數據統計的偏差。因此可以說,研究者計量歷史數據時,不僅需要在主觀上,更需在實際研究中充分重視數據的生產過程和史實真相,加強數據的史實性研究,盡可能復原歷史數據的本來面貌。這才是對湯象龍在計量史學和經濟史學領域的嘗試開拓、苦心孤詣的學術精神和任著“循名求實”學術理念的最大尊重和繼承發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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