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在辦理一起治安案件時查獲約77.5克毒品甲卡西酮,犯罪嫌疑人堅稱僅是“持有”,相關證據疑點重重。到底是“持有”還是“販賣”?為查清案件真相,河南省新鄉市鳳泉區檢察院依法介入案件,積極引導偵查取證,最終抽絲剝繭鎖定證據。4月30日,經該院提起公訴,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數罪并罰,判處朱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1.3萬元。6月4日,針對案件暴露出的涉毒風險隱患,該院向公安機關制發檢察建議。
2024年9月6日晚,公安機關在辦理一起普通治安案件時,到某賓館傳喚朱某某。在前往公安機關途中,朱某某在掏口袋中的東西時,物品包裝袋發出異響,引起公安民警警覺。隨后,民警在警車后排朱某某所坐座位旁發現兩包包裹物。當日21時50分許,民警在賓館房間門口提取到了朱某某藏匿于地毯旁的一包包裹物。經鑒定,這三包包裹物中的白色粉末均為毒品甲卡西酮,凈重約77.5克,朱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
面對公安機關的訊問,朱某某一口咬定這些毒品都是用來自己吸食的。事實真如朱某某所言嗎?為進一步查清案情,2024年9月,鳳泉區檢察院依法介入該案。
經仔細查閱卷宗及相關材料,一段公安民警在賓館傳喚朱某某時的現場監控視頻引起了檢察官的注意:民警傳喚朱某某時,兩名神色慌張的男子趁亂從朱某某所在的賓館房間悄悄離開。
“這兩人是誰?和朱某某是什么關系?他們在害怕什么?有沒有可能涉及毒品販賣?”看到監控畫面,檢察官敏銳地察覺到了異常,遂建議公安機關立即核實監控中兩名男子的身份、去向以及與朱某某的關系。
經查,監控中的兩名男子分別為趙某某、周某某,且二人頭發中均檢出與朱某某持有毒品成分一致的甲卡西酮。面對檢測結果,趙某某、周某某均如實交代了多次從朱某某處購買毒品并在賓館房間吸食的犯罪事實。隨后,趙某某被行政拘留三日;周某某被行政拘留十日,并接受社區戒毒三年。
2024年10月25日,公安機關將朱某某的案件定性從非法持有毒品罪變更為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并向鳳泉區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
“我沒有!我沒賣過!也沒有容留他們吸毒!”面對販賣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實,朱某某再次矢口否認。對此,檢察官再次梳理案卷中的證據,并引導公安機關對朱某某的手機進行電子取證。
經查,檢察官在朱某某的一張手機照片中找到了案件突破口:照片顯示,2024年9月1日晚,周某某含著吸管坐在床邊,床單上散落著錫紙等吸毒工具,而第二天的賓館付款記錄顯示,房費由朱某某支付。隨后,通過調取朱某某的住宿記錄、房費付款記錄,查明案發時段三人的手機基站位置,結合吸毒人員轉賬時朱某某手機基站位置與案發賓館位置重合等證據,辦案人員查實朱某某存在販毒及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實。
因朱某某被抓獲時持有的毒品與販賣、容留他人吸食的毒品并非同一宗,應分別評價。今年1月26日,公安機關以涉嫌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將朱某某移送至鳳泉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在審查起訴階段,朱某某仍拒不認罪。面對朱某某的辯解與否認,檢察官重新深入案發現場,開展親歷性審查。“在這次審查中,我們發現案涉賓館周邊有一個超限超載卡口,且卡口的攝像頭能記錄所有經過的車輛,經引導公安機關調取卡口數據,發現周某某、趙某某在向朱某某轉賬的臨近時間點先后9次駕車經過案涉賓館附近,結合朱某某的住宿記錄,既證實了案發時間段三人有交集,又查證了朱某某販毒及容留吸毒的次數。”檢察官說。最終,檢察機關認定,朱某某共販賣毒品9次、容留他人吸毒10次。
今年2月13日,鳳泉區檢察院以涉嫌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對朱某某提起公訴。4月30日,法院審理后采納了檢察機關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實和罪名,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該判決現已生效。
6月4日,檢察機關針對案件暴露出的涉毒風險隱患,向公安機關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加強線索摸排,對關鍵地點開展常態化監控;在轄區住宿服務行業加大禁毒宣傳力度;督促旅館從業人員嚴格落實旅客入住實名登記和查驗來訪人員證件制度,及時研判重點人員。收到檢察建議后,公安機關隨即進行了整改,相關工作目前正在進行中。
(來源:檢察日報·法治新聞版 作者:劉立新 孫芳 尚明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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