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似無害的“上頭電子煙”,實則是披著偽裝的新型毒品。 自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被正式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目錄,非法吸食、持有、走私、販賣、運輸、制造依托咪酯,都將按照涉毒違法犯罪處理。在6?26國際禁毒日來臨之際,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披露兩起真實案例,介紹依托咪酯電子煙的危害以及相關法律后果。
“上頭電子煙”。資料圖
少年們的依托咪酯陷阱
2024年1月至2月期間,17歲的被告人陳某明從上家饒某祿(另案處理)處以250元-270元/顆不等的價格購入含有依托咪酯的電子煙彈,多次販賣給未成年人張某林。此外,2024年3月9日,陳某明在其出租房內容留未成年人張某林吸食上述電子煙。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明多次販賣毒品依托咪酯,情節嚴重;還容留他人吸毒,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據此,依法對被告人陳某明以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前科二人組伙同他人販毒
2024年3月,被告人林某坤、林某輝、丁某結伙在東莞市虎門鎮、長安鎮等地販賣含有依托咪酯的電子煙給吸毒人員達22次。大部分毒資由林某輝的賬戶收取后,林某輝按照林某坤指示將5200元轉到丁某的微信賬戶,還剩余445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林某坤、丁某、林某輝結伙多次販賣毒品依托咪酯,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林某坤、丁某曾因共同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五年內又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據此,法院依法對三被告人以販賣毒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至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至2000元。
法官說法:對毒品“零容忍”
法官提醒,被告人陳某明向未成年人販賣依托咪酯電子煙并容留吸毒,林某坤等團伙多次販毒且部分成員系累犯,此類行為不僅嚴重破壞藥品管理秩序,更因依托咪酯對中樞神經的抑制作用,對他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可逆損傷。法院對多次販賣、容留吸毒及累犯依法從重處罰,彰顯了對毒品犯罪“零容忍”的司法態度。廣大市民需特別警示:任何借“電子煙”等外衣實施的毒品犯罪,無論對象、數量,均將面臨法律嚴懲,切勿因僥幸心理觸碰紅線。
采寫:南都記者 黃嘉豐 通訊員 袁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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