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東客
據新華每日電訊報道,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6月24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第三次審議。修訂草案三審稿提出,違反治安管理的記錄應當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或者公開,但有關國家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違法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治安管理處罰法又稱“小刑法”,自2006年施行以來,在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隨著時代發展,治安違法記錄“終身化”帶來的負面效應逐漸顯現。此次修訂草案明確提出治安違法記錄封存,既是對“過罰相當”原則的深化實踐,也傳遞出法律對“改過自新者”的寬容與信任。這有助于打破“一次犯錯、終身受限”的桎梏,有助于違法者更好回歸社會,彰顯了社會治理的溫度與人文關懷。
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刑事領域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已實施多年,但治安違法記錄管理處于模糊地帶。隨著網絡時代的到來,個人信息的泄露和濫用問題日益突出。違法記錄的無限制公開使輕微違法者在就業、教育等領域容易遭遇系統性歧視。一個簡單的治安處罰,很可能成為個人檔案中無法抹去的污點,在其關鍵人生節點產生負面影響。修訂草案明確違法記錄封存制度,正是對這種失衡狀態的矯正,體現了處罰與行為嚴重程度相適應的法治原則。
從社會功能角度看,違法記錄封存制度絕非對違法行為的縱容,而是構建了更為精細的社會治理機制。處罰的本意在于教育警示而非徹底否定一個人。記錄封存制度在確保處罰執行的同時,為行為人保留了“重新開始”的機會,既維護了法律權威,又避免了不必要的“社會性死亡”,彰顯了法治進步。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要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放眼全球法治發達國家,類似違法犯罪封存制度已有成熟實踐。這些制度共同反映出當代法治文明的一個基本共識:法律既要有雷霆手段維護秩序,也要有人文關懷促進和諧。我國此次修法順應這一趨勢,既是對國際先進法治經驗的借鑒,也是基于本土社會治理需求的創新,展現出中國法治建設的開放心態和務實精神。
記錄封存制度給輕微違法者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體現了法治不僅僅是冰冷的條文和嚴厲的制裁,更蘊含著對人性的尊重和對失足者的救贖。它向社會傳遞了一種積極的信號:法律鼓勵犯錯者迷途知返,重新融入社會。同時,通過設置“國家機關辦案需要”和“法定查詢”雙重例外條款,既保障了執法機關的必要知情權,又構建起公民隱私權的防護網。這種精細化的制度平衡,折射出立法者對權力邊界與權利保護的清醒認知。
違法不等于犯罪,但不少人卻將兩者等同視之。因此,要讓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真正發揮作用,還需要全社會觀念的轉變。對此,需要進一步加強宣傳和教育,引導公眾樹立正確的法治觀念和包容心態。
法治社會的進步,不僅在于嚴明秩序,更在于對人性的尊重與救贖。此次修訂的記錄封存條款,恰是這種法治精神的生動詮釋。這項改革既需要配套建立信息分級管理制度,也呼喚社會各界破除“違法即惡”的簡單認知。當法律既保持懲戒的銳度又不失救贖的溫度時,我們離“法安天下,德潤人心”的理想圖景方能更近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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