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 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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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關聯企業利用混同用工變更用工主體,規避履行支付工資、經濟賠償金等義務,致使勞動者合法權益受損。
員工應公司要求與其關聯公司“換簽合同”,后被解除勞動關系,原本該連續計算的工齡也被“切斷”……近日,重慶法院公布多起勞動爭議糾紛典型案例,涉及關聯公司相互抽調、委派、借調員工等混同用工,導致勞動關系的用人主體不確定、勞動報酬的支付主體與社會保險的繳納主體交叉混同,最終致使勞動者合法權益受損。
“換簽合同”抹除連續工作年限
2020年4月24日,重慶某房地產公司與王某建立勞動關系。2022年2月28日,王某應公司的換簽要求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明確雙方之間不存在其他任何勞動爭議,王某不再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公司主張任何權利。同日,王某與該房地產公司的關聯公司某技術公司建立勞動關系。
2024年2月29日,該技術公司以與王某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關系,并表示王某曾在《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中“自愿放棄其他權利”,拒絕連續計算其工作年限。王某經仲裁后訴至法院,要求該技術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的《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是在原用人單位的換簽要求下,勞動者為繼續獲取工作崗位而作出。王某在《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中,只是明確簽訂時用人單位與其勞動報酬已經結清,并在用人單位無違法情形下對相關權利的放棄,不應將連續工作年限一并抹除。
一審法院判決該技術公司向王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并將王某在該房地產公司的工作年限與在該技術公司工作年限連續計算。技術公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規制了用人單位規避責任的不誠信行為,不支持用人單位以‘換簽合同’方式規避連續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的行為?!苯眳^人民法院審理法官說,“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能被隨意擴大解釋,以防止用人單位以組織架構調整、崗位撤并等為由濫用解除權而不承擔法律責任。勞動者在換簽等特定情境下簽訂的權利放棄協議,不應被簡單認定為對其所有權利的放棄。
工資“拆”著發降低計算標準
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公布的另一起案例中,法院明確,用人單位通過關聯公司拆分發放工資的,勞動者工資數額應合并計算。
2019年5月,汪某入職某建材公司。2022年7月至2024年2月期間,多數月份由該建材公司與某門窗公司于同一天分別支付固定金額的工資,少數月份由該建材公司單獨發放。兩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致,經營范圍交叉。
2023年8月5日,汪某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經認定為工傷,傷殘十級。因工傷保險待遇未足額支付,汪某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仲裁裁決該建材公司支付汪某停工留薪期工資14936.7元等。建材公司認為,應以其發放給汪某的工資作為標準計算停工留薪期待遇,遂起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汪某與該建材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大部分工作期間,建材公司與門窗公司在同一天分別支付固定金額款項,兩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致,經營范圍有交叉,存在關聯,建材公司通過關聯公司對汪某的月工資進行拆分發放有高度可能性,遂認定建材公司按照兩公司每月合計支付的工資核算汪某的平均工資,并判決由該建材公司向汪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14936.7元等。
審理法官認為,用人單位在混同用工模式下,應誠信履行用工義務,建立完善的工資支付和財務制度,明確勞動關系歸屬,如實告知工資標準。在認定工資標準時,應考慮勞動者工作性質、行業標準以及關聯企業支付款項特征,綜合認定工資標準,防止企業通過混同用工和拆分工資降低工資標準,逃避經濟補償等責任。
變更“東家”規避支付工傷待遇
關聯企業混同用工,工傷待遇誰來支付?
2008年3月1日,韋某某與某礦業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勞動合同期限至2010年12月。2008年8月,韋某某在工作中受傷,被診斷為突發性耳聾,并被認定為工傷,經鑒定為七級傷殘,通過工傷基金申請報銷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2019年9月,某物流公司和韋某某簽訂勞動合同。2022年10月7日,該物流公司以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業務發生重大的調整和變化為由,決定辭退韋某某。韋某某訴至法院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和工傷保險待遇。經查明,自2011年起,與韋某某建立勞動關系的是某礦業公司的關聯公司,其實際工作地點也是該關聯公司。
重慶市南川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在現有證據并不能直接證明職工調動明細的情形下,從勞動合同、人事關系、股權關系、社會保險及經營業務等方面,足以認定韋某某于2008年受傷后至被物流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期間,工作單位變動是屬于關聯公司之間的內部調動。勞動者在關聯公司之間的工作年限,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應當連續計算,并由最后一個用人單位承接勞動者未處理完畢的工傷保險待遇。法院遂判決該物流公司支付韋某某經濟補償金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法院的判決一方面維護了勞動者合法權益,也對用人單位規范建立勞動關系、履行用工責任具有積極引導意義?!敝貞c工商大學教授朱東說,通過“換簽合同”抹除工作年限,剝奪勞動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權及經濟補償權益,抑或拆分工資降低基數,影響工傷待遇、經濟補償等核算,本質是借主體分離規避法律責任。
“建議細化關聯企業責任,加強監管,降低勞動者維權舉證難度。開展專項普法,提示勞動者關注合同主體與工資流水一致性?!敝貞c市人大代表、合縱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魯磊律師說,關聯企業用工亂象是對勞動關系實質公平的破壞,需通過立法完善、監管強化與維權優化形成“組合拳”。
來源:中工網-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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