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6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舉行記者會,發言人黃海華介紹,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將提交本月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三次審議,修訂草案適當調整不執行拘留的規定,有針對性地加大對未成年人的懲處力度,對14-16周歲以及16-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或14-16周歲一年內二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執行拘留。
近年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問題日益突出,部分未成年人甚至利用法律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屢次違法而不受實質懲處,最終滑向更嚴重的犯罪深淵。在此背景下,《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三審稿擬調整對未成年人的懲處措施,明確對14-16周歲一年內二次違法、16-18周歲初次違法但情節惡劣的未成年人執行拘留,并強化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銜接,推動矯治教育措施落地。這一調整并非簡單“嚴刑峻法”,而是對當前社會治理需求的精準回應,體現了法律與時俱進的智慧。
過去,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違法采取“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14-16周歲未成年人初次違法一般不執行拘留,16-18周歲初次違法同樣從寬處理。這一制度設計的初衷是保護未成年人權益,避免過早貼上“違法者”標簽。然而,現實情況卻催生了新的問題,部分未成年人鉆法律空子,反復違法甚至恃“未成年”身份肆無忌憚。
例如,近年來屢見報端的校園暴力、未成年人聚眾斗毆、欺凌、盜竊、甚至性侵案件,部分涉事未成年人因年齡原因僅被批評教育,不久后再次犯案。更有甚者,一些未成年人利用“初次違法不拘留”的規則,故意多次違法,甚至叫囂“反正警察不能拿我怎么樣”。這種“法律縱容”不僅未能起到教育作用,反而助長了部分未成年人的僥幸心理,使其在違法道路上越走越遠。
此次修訂草案明確,對14-16周歲一年內二次違法、16-18周歲初次違法但情節惡劣的未成年人,依法執行拘留,正是對現實問題的精準回應。法律不應成為違法者的“護身符”,而應是社會公平的最后屏障。
近年來,校園欺凌事件頻發,部分案件因“涉未成年人”而未能得到有效處理,導致受害者長期遭受身心傷害。此次修訂草案特別規定:對實施欺凌(毆打、侮辱、恐嚇等行為)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應依法處罰并采取矯治措施;學校如未按規定報告或處置嚴重欺凌事件,將被追責。
這一規定填補了校園欺凌治理的法律空白,改變了過去“學校管不了、警察不好管”的困境,形成法律與教育的雙重約束。例如,安徽淮南某中學已試點“防欺凌委員會”,聯合法院建立“楓橋護苗”機制,通過“法治+調解+教育”模式預防欺凌。修訂草案的出臺,將使此類成功經驗在全國范圍內推廣,真正實現“早發現、早干預、早矯正”。
法律的終極目的不是懲罰,而是引導社會向善。此次《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修訂,既不是對未成年人的“過度嚴懲”,也不是對違法行為的“縱容放任”,而是在保護與懲戒之間找到更精準的平衡點。
這次調整,正是法律適應社會發展的體現。真正的未成年人保護,不是無原則的寬容,而是讓犯錯者承擔相應責任,并在法律框架內獲得改過自新的機會。只有這樣,才能既維護社會秩序,又真正護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而法律的進步在于適應現實。此次修訂,正是中國法治體系在未成年人保護領域的一次重要完善。未來,如何在執法中落實懲戒與教育的平衡,仍需社會各界共同努力。但可以肯定的是,加大對未成年人的懲處力度,不是倒退,而是真正的與時俱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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