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東莞市應急管理局官網公布了《東莞麻涌新東欣環保投資有限公司“11·2”一般車輛傷害事故調查報告》(以下簡稱《報告》)。
《報告》顯示,2024年11月2日15時27分許,位于東莞市麻涌鎮大步村海心沙的東莞市新東欣環保投資有限公司發生一起車輛傷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人民幣110萬元。
經調查認定,東莞麻涌新東欣環保投資有限公司“11·2”一般車輛傷害事故是一起因事故發生單位叉車使用安全管理不到位,叉車駕駛人員違反叉車安全管理制度而引發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報告》顯示,根據相關人員筆錄、事故現場勘察及監控視頻等證據,綜合分析事故發生經過如下:2024年11月2日14時許,趙某(死者)和李某各自駕駛叉車清理熔煉單元水淬渣堆場雜物。水淬渣堆場雜物中有兩條設備技改拆卸的廢棄傳輸皮帶,第一條傳輸皮帶李某與趙某駕駛叉車配合順利轉運至干燥配料單元外墻雜物堆放處。
15時25分許,李某和趙某繼續沿用第一條傳輸皮帶的轉運方式,李某首先使用吊裝布帶穿過傳輸皮帶,然后將吊裝布帶開口兩端合并系掛在叉車尾部的掛鉤上,李某駕駛叉車先將傳輸皮帶拖拽到干燥配料單元與公輔單元之間外道T字路口,隨即李某將叉車停在 T 字路口左側直道等待趙某。
15時27分許,趙某駕駛叉車從熔煉單元駛出行駛至T字路口,趙某操作貨叉將地面傳輸皮帶尾端挑起往前行駛并迅速起升貨叉架,同時李某駕駛叉車向左側直道緩慢拖行,當趙某駕駛的叉車向左側直道轉彎時發生傾覆,趙某從叉車駕駛位跌落至左側地面,被傾覆的叉車護頂架壓著。
當日15時47分許,120救護車抵達事故現場,隨即醫護人員接手另一員工楊某繼續對趙某進行心肺復蘇,并對趙某做了心電圖檢查。約16時許,醫護人員根據心電圖檢查結果及查看生命體征,當場宣告趙某搶救無效死亡。
本起事故共造成趙某1人死亡,根據《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顯示,趙某死亡原因為胸腹部復合傷。經統計,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約人民幣110萬元。
經勘驗分析,兩輛叉車的技術性能良好,均符合TSG81-2022《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規程》的技術要求。因此,可排除叉車自身性能缺陷和超速、超載等因素影響。
《報告》分析了事故的直接原因。趙某和李某違反叉車使用單位安全管理制度,在未制定安全作業方案,未經審核批準的情況下,各自駕駛叉車前后配合叉運傳輸皮帶作業,后車趙某未系安全帶,使用左側單貨叉叉起傳輸皮帶向左轉彎行駛時,叉起的傳輸皮帶重力和前車牽引共同對后車產生側向拉力,該側向拉力與后車左轉彎時產生的車輛離心力同時作用,最終導致后車發生左側傾覆,趙某直接跌落地面被壓。
同時,新東欣公司叉車使用安全管理不到位,一是叉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未有效督促叉車駕駛人員趙建合和李群富嚴格執行本單位叉車安全管理制度;二是叉車作業現場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采取技術、管理措施,未及時發現并消除叉車駕駛人員趙某和李某違反叉車安全管理制度規定和要求作業的事故隱患,未能保證叉車安全運行。
事故發生后,已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了處理。
《報告》指出,本次事故的發生,暴露出事故發生單位存在規章制度落實、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有效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未能及時發現并消除駕駛人員違章作業的事故隱患。事故發生單位相關管理人員存在未認真履行自身職責,作業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并制止叉車駕駛人員違章作業的行為。
采寫:南都記者 曾奕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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