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6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云南省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張祖林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張祖林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將追繳在案的張祖林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張祖林受審畫面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23年,被告人張祖林利用擔任云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黨組書記、局長,云南省麗江市委副書記、市長,云南省昆明市委副書記、市長,云南省玉溪市委書記,云南省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云南省政府副省級干部、參事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房地產開發、工程承攬、規劃審批和融資貸款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所送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22億余元。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祖林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張祖林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鑒于張祖林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大部分贓款贓物及其孳息已追繳到案,且其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對其依法可予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張祖林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張祖林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和各界群眾30余人旁聽了庭審。
2024年3月1日消息,張祖林被查;2024年9月12日消息,張祖林被開除黨籍 。
經查,張祖林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長期政商勾連,大搞利益交換,私藏、閱看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書刊、音像制品,搞團團伙伙,拉幫結派,對抗組織審查,搞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宴請和旅游活動安排;違反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職工錄用、職務晉升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廉潔底線失守,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搞權色、錢色交易;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生活奢靡、貪圖享樂,作風敗壞;甘于被“圍獵”,與不法企業主沆瀣一氣,將公權力異化為謀取個人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承攬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張祖林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張祖林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公開簡歷顯示,張祖林,男,1959年6月出生,漢族,云南昭通人,1977年9月參加工作,1985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研究生學歷。
他曾任:永仁縣縣長,楚雄州副州長,云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副局長、局長,麗江市市長等職。
2007年,他任昆明市市長,2012年任玉溪市委書記,2014年任云南省副省長,2018年3月任云南省政府參事,2022年11月離任。
延伸閱讀
記者9月23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云南省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張祖林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張祖林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圖為張祖林資料圖,他曾立誓“不當貪官”
卸任副省長6年后被查
曾立誓“不當貪官”
公開資料顯示,1959年6月出生的張祖林是云南昭通人,1985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2年從云南大學物理系無線電專業畢業后,在媒體工作了近十年,由云南電視臺普通記者做到總編室副主任。
1991年8月,張祖林步入政壇,從永仁縣副縣長起步,不到4年升任楚雄州副州長。2000年,張祖林調任省質監局,歷任副局長、局長。2005年6月,張祖林再度回到地方任職,擔任過麗江市市長、昆明市市長、玉溪市委書記等職。2014年8月當選為云南省副省長,直至2018年3月卸任。2024年3月,張祖林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查。
記者注意到,據媒體報道,在2011年昆明市十三屆人大一次會議閉幕式上,張祖林立誓,“我必須做一個清正廉潔的市長”,“不正之風不染,不義之財不取,不法之事不為。以勤補拙、以和聚力、以廉生威,不當庸官、不當貪官,不當太平官?!?/p>
張祖林曾在媒體工作了近十年(資料圖)
長期政商勾連,大搞利益交換
私藏、閱看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書刊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4年9月12日消息,張祖林被開除黨籍。
經查,張祖林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長期政商勾連,大搞利益交換,私藏、閱看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書刊、音像制品,搞團團伙伙,拉幫結派,對抗組織審查,搞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宴請和旅游活動安排;違反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職工錄用、職務晉升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廉潔底線失守,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搞權色、錢色交易;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生活奢靡、貪圖享樂,作風敗壞;甘于被“圍獵”,與不法企業主沆瀣一氣,將公權力異化為謀取個人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承攬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張祖林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張祖林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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