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5日,印度專利局頒布新的專利法及實施細則修改案,此次修訂著重解決印度專利申請人長期關注的核心問題,涵蓋專利使用情況聲明表格(Form 27)提交規范、同族專利申請信息表格(Form 3)填寫要求、文件遞交與審查期限延長機制、手續延期及寬限期設置,以及分案申請具體要求等內容。其核心目標在于切實減輕申請人與專利權人的實務操作負擔,通過優化制度環境激發專利申請積極性,增強創新主體對印度專利制度的信心,同時簡化專利申請審查與授權流程,給予申請人更為寬松的時間安排。本文將重點聚焦此次修訂中關于分案申請制度的關鍵變革。
PART 1、新修訂印度專利法的分案制度簡介
新修訂的印度《專利法》第16條第1款規定申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就已經提交的臨時說明書(provisional specification)或完整說明書(complete specification)中所披露的發明,提交進一步的分案申請。此次修訂對印度分案申請制度進行了重大革新,對印度分案申請實踐產生了多方面的重大影響:
擴大分案申請范圍:以往分案申請嚴格基于母案權利要求,新規使申請人能依據母案說明書全部披露內容提出分案申請,涵蓋臨時說明書、完整說明書及已提交分案申請說明書中披露的發明,極大地拓寬了分案申請的可及范圍,但分案公開內容不能超出母案公開內容。申請人不必局限于母案權利要求所限定的發明內容,只要在前述相關說明書中有披露,均可作為分案申請的基礎。
明確分案申請規則:修訂前對于分案申請基于說明書披露內容還是權利要求存在模糊性,此次修訂明確了申請人可基于各類說明書披露內容自由提出分案申請,包括 “分割的分割” 情況,即基于已提交分案申請再次分案,只要技術方案有充分披露。這使得分案申請規則更加清晰,減少了實踐中的爭議和不確定性。
增加專利申請策略靈活性:申請人在專利申請過程中有了更多策略選擇。例如,申請人可以先提交一個包含廣泛披露內容的母案申請,之后根據實際情況和市場需求,逐步將母案中未在權利要求中明確主張但有披露的發明通過分案申請的方式單獨提出,以更好地保護其發明創造,使得發明創造的保護更為全面和充分,或者針對不同的市場或技術領域制定更有針對性的專利申請策略。
在程序性規定方面,本次專利法修改做出三項關鍵調整:
其一,將分案申請的提交時間窗口大幅擴展至母案專利申請整個待審期間,即自申請日起至授權或駁回前的任意時間節點均可提交;
其二,廢除原規定中要求分案申請必須基于審查員提出的單一性異議這一限制條件;
其三,明確認可“分案鏈”式申請模式,即分案申請可基于另一分案申請提出,不受原始母案當前法律狀態的影響。
這些變革使得印度分案制度與美國分案申請制度及歐洲分案制度更為相似,為申請人提供了極大的策略靈活性。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印度專利授權通知無預先提示,一旦發出即意味著失去分案機會。為避免因授權通知突然到來而錯失分案時機,申請人需密切關注申請狀態。此外,已“視為放棄”、“撤回”或“駁回”的申請無法進行分案;但分案申請一旦提交,便作為獨立實體存在,母案狀態不影響分案申請的后續審查與授權。
PART 2、新修訂印度專利法分案申請制度優勢
新修訂后的印度專利法分案申請制度展現出顯著的靈活性與開放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啟動機制自主靈活:申請人在申請獲得授權或被駁回前,可依據市場動態變化、技術發展趨勢以及競爭格局自主決定是否提出分案申請,以及何時提出,無需等待審查員的審查意見觸發,這種主動式分案申請機制為申請人提供了廣闊的策略調整空間。
文件要求寬松包容:印度專利局在分案申請文件審查上采取較為寬松的標準。允許分案申請采用與母案不同的權利要求組合,只要這些權利要求能從母案原始公開范圍中獲得支持即可;不強制要求分案申請涵蓋母案的全部技術特征;對分案權利要求的修改幅度也持開放態度,給予申請人較大的權利要求調整自由。
審查機制獨立規范:分案申請審查員雖會參考母案審查情況,但每個分案申請均作為獨立申請進行審查。從審查周期來看,印度分案申請平均審查時間為24 - 36個月,與普通專利申請審查周期基本一致。費用方面,分案申請需繳納與普通申請相同的基礎申請費(約500美元),超出規定數量的權利要求按每項50美元收取附加費用。
PART3、對中國申請人的策略建議
印度靈活的分案制度為中國企業在印度進行專利布局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具體可參考以下策略:
(一)構建系統化申請策略
建議中國申請人建立“3D監控機制”:
一是期限管理(Deadline),實時跟蹤母案審查狀態,確保不遺漏關鍵時間節點;
二是披露挖掘(Disclosure),系統梳理說明書中潛在的技術方案,避免創新點的遺漏;
三是防御布局(Defense),每12 - 18個月根據實際情況提交策略性分案申請,逐步完善專利布局。
(二)實施領域化操作策略
不同行業可采取差異化策略。例如,對于醫藥領域等對專利保護周期要求較高的行業,建議采用“核心 - 衍生”策略:先通過母案保護基礎化合物,再利用分案申請逐步延伸至晶型、制劑、用途等衍生技術方案,使得發明創造的保護更為全面和充分。又如,通信企業則可實施“標準 - 實施”策略:母案聚焦標準必要專利,分案覆蓋具體實施方式和應用場景,增強專利在行業標準中的話語權。
(三)依據分案類型靈活應對
1. 主動分案情形:若主動分案目的是延長審查周期,使申請保持“未決(pending)”狀態,或需要根據競爭對手產品調整專利保護范圍,可根據母案情況靈活處理。若母案提交時未同時提出實質審查請求且尚未進入審查階段,可在母案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提交分案申請,并在分案遞交后實審期限前提出實質審查請求(依據Rule 24B (1)(iv),印度分案申請實質審查請求期限為優先權日起31個月或申請遞交日起6個月,以較晚到期日為準),以此最大限度延長審查周期。若提交分案時母案已收到第一次審查意見(FER)但尚未答復,建議在臨近母案答復FER時一并提交分案申請,以防止喪失提出分案申請的機會。
2. 被動分案情形:若因第一次審查意見(FER)指出缺乏單一性問題而被動分案,且申請人認為有必要提出分案申請,可在答復審查意見時同時提交分案申請,以防止喪失提出分案申請的機會。
3. 保護未主張方案情形:若主動分案旨在保護母案中未寫入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首先需對母案權利要求書進行主動修改(印度實踐中可在授權前隨時對申請文件進行主動修改),將分案中欲增加的權利要求補入母案權利要求書中,然后在答復母案第一次審查意見(FER)時刪除主動增加的權利要求,完成母案第一次審查意見(FER)答復后立即提交分案申請。若母案申請已發出第一次審查意見(FER)且已答復,可通過對第一次審查意見(FER)進行補充答復的方式增加欲在分案中保護的權利要求,隨后刪除母案中增加的權利要求,并盡快提交分案申請。
這一點,不如中國目前的實踐簡便。在中國專利實踐中,可以在分案權利要求書中直接增加在母案公開但并未在母案權利要求書中要求的權利要求。
同時,中國申請人需警惕潛在風險:雖然印度申請可在授權前隨時對申請文件進行主動修改,但是印度專利局對“超范圍修改”審查極為嚴格,母案和分案中的任何修改都不能超出母案原始公開范圍;分案鏈過長可能導致審查效率下降;累計官費成本較高等問題,需在專利布局過程中綜合考量。
PART 4、結論
印度“開放靈活”的分案模式,契合技術市場瞬息萬變、需要動態調整專利布局的需求,充分體現了鼓勵創新、保護創新和激發市場活力的立法宗旨。
對于在印度開展業務的中國企業,建議構建多層次、多維度的專利組合,深度挖掘分案制度靈活性帶來的優勢。鑒于印度未來可能進一步優化審查效率,甚至引入分案申請審查的加速通道,企業應建立常態化跟蹤機制,及時掌握制度變革動態,確保專利布局策略與印度專利制度發展保持同步,提升在印度市場的專利競爭力。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王冉 史建新 中國貿促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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