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也有保質期,過期不保!有保證人在借條上簽字了,就能追究保證責任嗎?這也未必!如果不懂保證期間的相關常識,最后可能喪失追究擔保人責任的機會!
先介紹個案子再分析關鍵點:2021年12月16日,何某向王某借款10萬元,書面《借條》約定還款時間為2022年2月16日,李某作為保證人在《借條》中簽字。由于何某未按期歸還借款,王某于2024年12月向法院起訴,把借款人何某和擔保人李某列為共同被告。
注意兩個時間點重要,2022年2月應該還款,2024年12月起訴?,F在訴訟時效是3年,所以這個案子沒超過訴訟時效,借款人何某要承擔還款責任沒問題。但法院沒支持王某要求李某承擔擔保責任的訴求!因為王某不懂保證形式和保證期間的常識。
法律上擔保分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一般保證很一般,債權人要先通過起訴執行等方式,確定債務人確實不能償還債務的,才能再找擔保人承擔責任。而連帶保證對債權人更有利,只要債務人沒還錢,債權人就可以同時起訴債務和擔保人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本案是哪種擔保呢?法院查明李某確實以擔保人的身份在借條上簽字了,但是借條中并沒有明確擔保方式,按現在的民法典規定對擔保方式約定不明的,按一般保證承擔責任。
另外還有個保證期間的問題,保證期間可以理解為保證責任的保質期,在這個保質期人債權人要依法主張權利,否則過了保質證擔保人就免責了。
保證期間是多長時間呢?按民法典規定,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法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這個保證期間內,債權人必須依法主張權利,要怎么主張呢?
如果連帶保證,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必須通過發函或起訴等方式正式聯系擔保人要求其承擔責任。如果一般擔保的,債權人必須在保證期間內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
本案應該在2022年2月還款,而且是一般擔保,如果債權人想讓擔保人承擔責任,應該在6個月內起訴債務人,起訴執行后如果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就可以要求一般擔保人承擔責任了。但是債權人過了兩年多才起訴的,雖然對債務人沒過訴訟時效,但是已經過了保證期間,所以法院判決擔保人李某不承擔保證責任。
劃重點:這個保證期間的問題,對普通人來講有點燒腦,楊律師給債權人提供一個簡單的操作方案,一是有擔保人的最好書面明確為連帶保證,這種方式對債權人有利;其次,如果債務人沒有按時還款,最好在6個月內直接以債務人和連帶保證人為共同被告直接起訴!這樣操作簡單且風險最??!
本文作者:北京楊文戰律師,第一屆北京網絡知名人士聯誼會理事,微博十大影響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業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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