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6日,曾于黑暴期間咬斷港警手指的亂港分子杜啟華入稟高等法院,就懲教署拒絕其離港赴英留學申請提出司法覆核,一再要求懲教署放人,并聲稱愿意遵守額外的監管條件,對于這樣窮兇極惡的亂港分子,懲教署能網開一面嗎?
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公眾集會及游行中,暴力亂象叢生。部分游行人員非法集結,現場氣氛劍拔弩張。有人在短時間內有預謀地大規模派發頭盔、眼罩等裝備,掘起路面磚塊、收集大量鐵枝及其他攻擊性武器,甚至拆毀附近鐵欄,以鐵欄和其他雜物堵塞道路。
杜啟華于案發當天瘋狂襲警
當日,警方實施清場行動,與示威者發生激烈沖突。香港大學2019屆畢業生杜啟華也參與其中,犯下不可饒恕的罪行。在沖突過程中,杜啟華咬斷一名警長右手無名指前節,導致該警長右手無名指末端指骨完全截斷、末端指骨基部出現粉碎性骨折,須接受斷指再植手術,獲發病假至2020年8月31日。不僅如此,他還揮傘襲警,致使另一名高級警司手臂骨折,該高級警司右手無名指被打至骨折,獲發病假至2019年8月5日。
受傷的港警
事件發生后,香港警方迅速行動,在多次警告后使用適當武力拘捕暴力示威者,共拘捕47名犯罪嫌疑人,其中包括29名男性及18名女性。而杜啟華也因這一系列暴力行為,被控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襲警、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及有意圖傷人共4項罪名。
經過審訊,2021年2月24日,香港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裁定杜啟華4項罪名全部成立。法官下令將他還押,押后至3月12日聽取辯方的求情,并暫定3月15日判刑。
在判刑時,法官陳仲衡充分考慮多方面因素。對于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法官認為杜啟華在商場向3樓中庭投擲雨傘的行為,明顯意圖激使他人向警方施襲,并且誘使他人擾亂社會秩序,案情較同類案件嚴重,判囚7個月。針對襲警罪及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法官指出兩名受襲警員當時是在正當執行職務,案發前與被告也沒有身體接觸及沖突,被告只是因為對方是警員身份而施襲。而且被告否認控罪,不肯承擔罪責,毫無悔意可言,加上其襲擊對象是警員,屬加重刑責的因素,判處被告兩項控罪分別判囚兩個半月及16個月。對于意圖傷人罪,法官認為雖然被告并非主動咬斷警長手指,而是趁其手指進入口內時咬,但行為十分兇殘,論傷害、痛楚程度及傷者后遺癥,罪行較同類案件嚴重,故判囚4年5個月。
最終,法官考慮到若4項控罪的懲罰全部分期執行未免過重,會影響被告更生及重投社會,決定首3項控罪懲罰同期執行,但其中13個月與第四項意圖傷人控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囚5年6個月。2023年3月16日,上訴庭駁回定罪上訴,認定反射動作辯解缺乏證據支持,維持原判。
2024年底,杜啟華刑滿出獄,但須遵守懲教署監管令22個月。2025年年初,他獲英國伯明翰大學取錄,原定9月赴英修讀法律課程。然而,懲教署監管個案覆檢委員會在今年4月1日拒絕了他離港赴英留學的申請。
懲教署給出拒絕理由,指出雖然杜在獲釋期間沒有違反監管令,但未能展現對其刑事定罪的真誠悔改與反思,尚未全面完成改過自新及去激進化。若杜獲準赴英,恐怕在英國會再度成為激進分子,或會犯下非法和暴力行為,甚至違背國家安全利益。而且,杜作為BNO簽證持有人,可以“5 + 1”的方式移民英國,以逃避署方監管,若他違反監管令,署方認為英國當局不會合作將他遣返回香港。
杜啟華則認為,委員會的質疑欠缺基礎,難以監察他留英的說法更屬幻想。他稱,曾提出愿意遵守額外的監管條件,例如提供其航班資料、每30天通過互聯網與其監管人員會面一次,以及在2026年8月31日之前至少返回香港一次等。6月26日,杜啟華入稟高等法院要求司法覆核,又稱英國的課程在9月開始,盼法庭能早日聽取其陳詞。
其實想借學習借生病潛逃海外的亂港分子再有先例,比如亂港女周庭2023年7月借去加拿大讀書騙過警方,外逃后公然棄保拒絕返港報到;同年鐘翰林獲釋出獄在監管令期間。他以不時生病為由在圣誕期間去沖繩旅游調整病情,在懲教署同意了他的申請后,他一到日本馬上翻臉,直接乘飛機逃到倫敦,還在海外社交媒體上高調宣布他也逃到了英國,故意挑釁香港懲教署。
由此可見這些都是亂港分子的老套路了,香港懲教署怎么可能還會上當呢?對此大家覺得港府該放這個亂港分子去英國讀大學嗎?歡迎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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