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央視新聞報道,6月30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貴州省紀委原副書記、省監委原副主任張平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張平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追繳在案的張平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8年上半年至2023年12月,被告人張平利用擔任貴州省紀委監察綜合室主任,貴陽市委常委、紀委書記,貴陽市委副書記,貴州省紀委副書記、省監委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融資貸款、案件處理、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772萬余元。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平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其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絕大部分已追繳,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公開履歷顯示,去年4月3日落馬的張平,男,漢族,1964年8月生,湖北南漳人,1986年7月參加工作。去年10月7日,張平被“雙開”。通報顯示,經查,張平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無視組織原則,在組織進行談話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錢款;清廉底線失守,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反工作要求,違規干預和插手執紀執法活動;執紀違紀,執法犯法,把組織賦予的權力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長期與私營企業主深度“捆綁”,大搞權錢交易,嚴重損害了紀檢監察干部形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推進、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伴公汀”注意到,作為廳級干部,張平被查的消息發布于中紀委網站“中管干部”欄目。其實,張平并非個例。去年10月10日落馬的海南省紀委原副書記、省監委原副主任陳笑波;2023年12月9日落馬的河北省紀委原副書記、省監委原副主任陳玉祥;2018年9月11日落馬的吉林省紀委原副書記、省監委原副主任邱大明等,同樣也被中紀委網站列入“中管干部”欄目。
2015年3月26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書記、副書記提名考察辦法(試行)》等三個提名考察辦法,明確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副書記由中央紀委會同中央組織部提名、考察。也就是說,省級紀委副書記的任命需要經過中組部批準。
來源 伴公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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