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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個有孩子的家庭中,父母離婚后最棘手的問題之一,往往是子女的撫養安排。雖然法律明確規定,父母對子女負有平等責任,但現實中,一方常常會因不信任、控制欲或其他心理動因,單方面作出與孩子有關的重要決定——比如擅自搬遷、轉學,甚至切斷另一方與孩子的聯系。
這種做法無視孩子的最佳利益,也違背了英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根據《1989年兒童法案》,父母在育兒問題上必須共同協商,以孩子的福祉為首要考量。在2023年英國家庭法院審理的W v N-F案件中,母親未征得父親同意,擅自將孩子轉學并搬至遠離父親的新住所,嚴重影響了父子關系。
故事背景
2019年,W先生和N女士離婚了。法院根據《兒童法案》的安排,裁定孩子應該與母親共同生活,但父親有定期的探視權。同時,父親需要為他們提供住房資金。法院希望,父母需要共同承擔起育兒的責任,以維護孩子與雙方的親子關系。
然而,在法院裁定之后不久。N女士在沒有通知W先生——也沒有獲得法院批準的情況下,私自帶著孩子搬家。她搬到了一個交通不太方便又偏遠的村莊,與她的新伴侶共同生活。這不僅讓孩子遠離了原先熟悉的環境,也干擾了父親與孩子見面安排。
據了解,自從他們搬家后,W先生根本沒辦法準時探視自己的孩子。N女士也以多種理由拒絕配合探視,比如說,她說自己沒有車,沒有辦法送孩子與父親見面;她也拒絕將孩子帶往中途地點。
W先生嘗試著想其他辦法,自己開車去看孩子。但是,由于他自己的工作受限,無法頻繁開長途前往N女士的新家。
不止搬家,N女士還在未與W先生溝通的情況下,把孩子從原學校轉學。所以,他的探視安排受阻,孩子起碼有一個多月的時間沒有辦法見到自己的父親。更嚴重的是,這使得W先生對孩子的生活細節幾乎一無所知,更難以維系基本的父子聯系。
W先生擔心,這樣的情況在未來只會變得更加艱難。于是,W先生上訴法院,希望法院能發出新的命令,讓他可以獲得公平的探視安排。
法院怎么決定?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依據《1989年兒童法案》第1條第3款中的“兒童福利檢查表”(welfare checklist),強調了以下關鍵原則:
父母共同責任:父母對子女負有平等責任,必須共同協商育兒事宜。
兒童最佳利益:在所有決定中,兒童的最佳利益應當是首要考慮因素。
信任與合作:父母應建立信任,促進合作,以確保兒童與雙方的關系得到維護。
基于上述原則,法院作出以下具體裁定:
探視安排:孩子應每隔一周的星期五至星期天,與父親見面。
交通安排:母親需每隔一周的星期五下午6:30將孩子帶到Redhill車站,父親負責將孩子送回。
護照管理:法院建議每位父母持有一個孩子的護照,以簡化管理程序。
此外,法院重點強調,父母任何一方都無權單方面做出影響孩子生活的重要決定,除非獲得對方同意或法院批準。
麗莎評論
本案再次提醒我們:即使父母已經離婚,且法院裁定孩子與母親同住,父母雙方在法律上的權利和責任依然是平等且同等重要的。因此,涉及孩子生活的重要決定,都應由父母協商作出,并始終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出發點。
如果雙方難以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傾聽孩子的聲音,或者尋求法院的幫助來做出最終決定。絕不能一方擅自作出決定,因為這不僅可能影響孩子的身心健康和與父母的關系,也違反了法律對“共同育兒”的基本要求。
在嚴重的情況下,法院甚至可能撤銷原有的安排,重新審查并調整父母之間的撫養責任,使情況變得更加復雜和不利。
如果您與前任在子女撫養或探視安排上存在分歧,建議您盡早聯系麗莎律師行的家庭法律團隊。我們將根據您的具體情況,為您提供專業、中立且以孩子利益為核心的法律建議。
如果您對文章有任何疑問,請進一步聯系麗莎律師行。任何英國稅務方面的問題,也可以聯系咨詢麗莎會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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