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Z:各位專家,可否幫忙解釋下,13.2條指的“專用引下線“是什么意思,是指利用建筑物結構鋼筋或鋼結構柱為引下線,還是另外用金屬導體沿外墻單獨設置引下線?
GB 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上4.3.3的說法是“專設引下線“。參考GB55024-2022 《建筑電氣與智能化通用規范》對于"專設"和"專用"引下線的解釋。本條意思是否是想表示"專設"引下線?
最近我們的項目被專家提出質疑,要求控制室按專用引下線設置,理由是,規范要求不一致時,要以通用規范的要求為準。
北京范詠峰:三個標準結合就是按照 “ 專設 ” 。
SH/T 3164-2021 引用了 GB 50057 , GB 50057 也明確說了專設引下線不應少于 2 根。
SH/T 3164 用詞采用 “ 專設 ” ,保持和 GB 50057 一致更好,不過現在的寫法也不影響標準的使用和理解。
GB 55024-2022沒有說什么情況下用專用還是專設,只是規定了連接應符合的規定,例如8.8.3,1款規定了“專設”引下線連接應符合的規定,并沒有規定,什么時候用“專用”,什么時候用“專設”。
南京Z:專家現在是揪著7.1.8這條,認為應該優先用“專用”引下線,無可利用專用引下線時才設置“專設”引下線。有點不好反駁。
北京范詠峰:可以執行7.1.8沒有問題,這個應該無所謂,不論哪一種,對于電氣都不是問題。不過,未必適合石油化工。石油化工倒是也屬于工業建筑。
葉向東:范總的解釋很好。實際上對于儀表防雷工程來說,并不在乎專用還是專設,效果是一樣的。
GB50057、GB55024也并沒有說哪一種就不行,只是在有條件時利用建筑物的鋼筋結構做引下線。沒有條件時只能單獨設引下線。有條件時單獨設置引下線也沒有什么不妥。那種說法是典型的教條主義!
北京范詠峰:是的,有條件時(利用建筑物的鋼筋結構做引下線,即專用),單獨設置引下線(即專設)也沒有什么不妥。也就是即使具備專用條件,也按照專設考慮,也沒有任何問題,沒有什么不妥。
葉向東:設置引下線的目的是引雷電入地,只要有合適的導電線就行,就能達到目的,并不在乎形式。執行標準規范也應該根據原理和實用,是有靈活運用的余地的,死教條扣字眼不是實事求是,也不是科學態度。
另外,建筑物防雷設施并不解決控制系統雷電防護的根本問題。儀表防雷工程自有一套方法,不然就用不著SHT3164了。極端一點地說,即使建筑物沒有防雷工程,或做得不好,或不合格,按照SHT3164的做法也能非常有效地做到控制系統和儀表的雷電防護。
南京Z:感謝各位專家的耐心解答。
來源:儀表圈|防雷難題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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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對技術進步的向往和沖動也不可能終止
技術進步帶來的潛在威脅
只能靠技術的繼續進步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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